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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总复习(简答题)

(2010-06-10 22:49:47)
标签:

原创

法源

杂谈

分类: 经济法

本复习,以2003年开始的历年试题与期末复习指导之综合练习题为基础制作。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P8-10

答: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具体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5、其他经济关系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P16-17

答:(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1)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经济法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2)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它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但是民法还调整人身关系。

(2)主体构成不同:1)经济法主体体系包括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2)民法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

(3)主旨、思想不同:1)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2)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

(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1)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2)经济法除采取民事手段,还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P16

答:(1)性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2)主体的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结状态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主体的地位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3)主旨不同1)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服从经济规律2)行政活动首先服从的是长官意志。(4)调整手段不同1)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为辅而且一般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2)行政法则以行政手段为主,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P25

答: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5、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P35

答:(1)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 ,成为主体。(4)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6、简述企业合并与兼并的区别P50-51

答: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直接由政府决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它实际上是法人消失和产生的统一过程,无变更。兼并,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归并到另一个企业法人中去。它是法人消失和变更的统一过程,属变更。

7、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P74

答:(1)财产属于集体所有(2)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3)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4)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是按劳分配的方式

8、简述私营企业的特征P95

答:(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但必须雇工8人(含8人)以上,这是与个体工商户的界限之分。(3)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9、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P105

答:(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一般情况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人合企业,以人为本位。(4)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10、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P106

答:(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简述合伙企业中应当载明事项应当有哪些?P108

答:(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9)违约责任

12、简述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P109

答: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13、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P114

答:(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4、简述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哪些要求P130-131

答: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用人民币,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合营企业的在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注册资本可以增加;合营企业的一方如果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须经过合营他方的统一,并且经过审批机构批准。而且,合营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其转让无效。

15、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为什么不得减少注册资本P131

答:这里是出于经济安全考虑。因为我国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等于企业的自有资本、实收资本,企业以此作为借贷和其他信用的担保,作为风险责任与亏损承担债务的依据。如果允许减少注册资本,就意味着合营企业可以逃避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16、在哪些行业中,合营企业合同中应当约定合营期限P138

答:(1)服务型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4)国家规定限期投资项目(5)其他

17、简述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P140-141

答:(1)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2)契约式的合营企业(3)设立在中国境内

18、简述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的主要内容P144

19、简述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P145-146

答:(1)依照中国法律设立(2)在中国境内设立(3)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20、简述外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2010年1月题)

答:(1)外资企业的权利有:①财产所有权。②经营管理权。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包括制订生产经营计划权、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权、劳动人事权和土地租用权等③解决争议请求权。(2)外资企业的义务:①登记义务。(1分)②纳税义务。(1分)③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2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P158

答:(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P159-160

答:(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且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3、简述有限责任公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P168-169

答:(1)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万杰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义务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24、简述股票与债券的不同P173-177

答: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可以转让和流通,亦即股份证券化。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债券,是指企业或政府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债券持有人凭债券有权在约定期限内要求发行人还本付息。

25、企业破产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新破产法第二条)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6、债权与破产债权有何区别?P199

答:债券,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所享有的权利;破产债权是指能够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的债权。债权不受到债务人财产的限制,而破产债权则是受到了债务人破产财产的限制。

27、简述破产财产分配顺序P199

答: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然后清偿所欠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则按比例进行分配。

28、简述基本建设程序P213

答:(1)提出、批准项目建议书(2)进行可行性研究(3)选择建设地点(4)编制、审批设计文件(5)开工报告(6)施工准备(7)组织施工(8)生产准备(9)竣工验收和投产

29、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P222

答:(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织部分(2)预算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3)经济职权(4)具有严格的法定性,不能够由当事人约定(5)预算权与预算年度紧密相联,具有严格的周期性(6)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全体人民。

30、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P228

答:自愿性;有偿性;灵活性

31、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有哪些特点?P237

答:(1)主体特定(2)采购资金的公共性(3)采购程序的法定刑(4)采购目的的公益性

32、简述产权交易行为的特征P250

答:(1)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当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者所有者代表(2)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特定的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为标的物而进行一种交易行为。(3)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4)最终导致被交易企业产权结构的改变。

33、简述税收的含义P259

答:(1)定义: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国家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和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2)含义1)税收的目的,是为了实行国家职能2)税收的前提是政治和法律3)税收主体,是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4)税收的形式特征,反映了税收形式的强制、无偿和固定。5)税收不具有惩罚性

34、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P260

答: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上的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人所发生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税收活动必须以税法为依据。税法则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在税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在税收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征纳程序关系,这是税法调整的对象。税收和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任何一种税收都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保证其实现。因此,税收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现象所体现出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税收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是税法的实质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税收的法律形式。

35、简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P276

答:(1)资本性输出(2)无形财产转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罚没财产的是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7)各种赞助性指出(8)贷款担保(9)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36、简述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P294

答:(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4)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37、根据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个人所得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答:略。

38、简述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P315

答:(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其他审慎性条件。

39、试述商业银行与公司企业法人的主要区别。

答:(1)设立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不完全相同1)一般公司的设立只需依据《公司法》设立,2)商业银行还需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 ,并且需要经中国人 民银行审查批准。

(2)经营的商品不同1)公司经营的是一般商品2)商业银行经营的是特殊商品,即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3)经营的方式不同1)一般公司的经营方式,都是将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交易同时转让出去2)商业银行经营货币时只转让货币的使用权,保留货币的所有权。

(4)经营商品的权益来源不同1)一般公司企业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经营商品的价值增值2)商业银行收益主要来源于经营货币所获取的利息。由此可见,商业银行是特殊的公司企业法人。

40、简述证券法的适用范围P329

答:《证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41、简述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P350

答:(1)享有权利1)自主制定市场调节的价格;2)与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告侵犯其他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2)经营者的义务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2)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登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3)经营者不得在加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42、简述会计档案制度以及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的法律规定P365 P366-367

答:(1)各个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1)单位内部监督2)广泛的社会监督3)会计师事务所监督4)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43、简述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P368-369

答:(1)不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2)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人员伪造、变造、编制、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5)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6)其他

44、简述审计的特征P370

答:(1)它是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一种方法;(2)审计必须在会计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依法站立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内部审计也是如此;(3)审计的对象是会计,包括会计资料以及会计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情况;(4)审计对各个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是间接的,必须通过对会计活动所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的审查来进行;(5)审计是为了严肃财政法纪,提供经济效益,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6)审计具有多种职能。

45、简述森林资源所有权归属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P387-388

答:(1)《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森林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46、简述环境污染的特点P415

答:公害性;潜伏性;长久性;复杂性;代价高

47、简述垄断的特征P450

答:(1)形式垄断的主要形式是独占或者有组织的联合行动;(2)垄断者之所以能够形成垄断势力凭借的是经济有时或者行政权力;(3)垄断限制和排斥了竞争。

48、简述反垄断法的规制的内容P451

答:(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限制竞争协议(3)企业合并,牟取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4)行政性垄断

49、简述发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P451(2006年7月试题)

答:(1)特定的经济部门。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公益事业,另外包括一些比较分散,容易波动的农业以及不应过多过滥的自然资源开采业 。(2)知识产权领域。(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另外,反垄断法对企业间为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而实行的协作、对中小企业的联合行为、对发展对外贸易中的国内企业之间的协调行为等一般也予以豁免。

50、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P455

答:1)主体是经营者2)行为是违法行为3)侵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51、简述搭售及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的构成要件P464-465

答:(1)实施搭售行为的经营者往往处以市场支配地位,供销关系属于卖方市场,卖方垄断和控制着买方需要的商品(2)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违背交易相对人的主观意愿,该交易显失公平。

50、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P485

答: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且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51、简述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异同P484-485

答:相同点都是一种质量认证,而且都是强调自愿原则;不同点(1)对象不同:1)前者,是针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认证2)后者,则是针对产品质量(2)标准不同:1)前者,是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系列标准;2)后者,则是依据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3)内容不同,作为产品质量认证,还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情况。

52、简述《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是什么?P494

答:(1)未经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行缺陷的存在。

5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P505

答:(1)将消费者作为弱者加以特殊保护;(2)消费者权利神圣的原则;(3)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5)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54、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哪些方面弥补了民事侵权责任的不足?P510

答:首先,与经营者没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没有诉讼的理由;其次,民法的侵权要求经营者有过错,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也不会承担商品或者服务給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因此,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法律上出现了无过错责任,赋予了消费者以索赔权利,这里不要求经营者有过错,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55、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责P515

答:(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业服务的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且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化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界定结论;(6)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的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56、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P533

答:(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是平等、自愿、有偿、有期;(2)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不变,土地所有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实施。

57、有那些房地产项目不得转让P538

答: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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