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与同性恋卖淫
(2011-03-11 10:43:26)
标签:
董贤中国同性恋宋体男色文化 |
分类: 青楼闲话 |
同性恋与同性恋卖淫
文/乐云
人们经常将同性恋卖淫与同性恋混为一团。其实,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它是同性人群间自愿的性行为,其间并不涉及金钱交易。而同性恋卖淫,则属于性交易中的一种,虽然发生在同性之间,但涉及金钱交易。同属自愿行为,同性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同性恋卖淫中,因为牵涉到金钱交易,故而双方地位不平等,存在“恃强凌弱”的暴力倾向。但同性恋与同性恋卖淫又非常容易转化。很多情况下,同性恋最初是单纯的性取向,但一旦掺杂了金钱因素,便沦为同性恋卖淫。(因为女同性恋卖淫者极其少见,故本文暂不涉及。)
从渊源来说,同性恋与同性恋者卖淫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二者几乎同时产生。早在古希腊,就有同性卖淫者。雅典人曾讽刺那些身着女式服装浓妆淡抹在大街上招摇过市的同性恋男妓,认为这样做是可耻的。在19世纪的法国,也有不少同性恋男妓。据说,巴黎著名的男妓一夜可挣到1800到5000法郎,而当时一位熟练的手艺人一天只挣2到4法郎。十八世纪的英国就有诸如“毛丽屋”(The Molly house)之类以男同性恋者为主要顾客的妓院,著名作家王尔德曾因与街头男妓有染而闹出丑闻。而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好男色的遗风,早在春秋战国时就已出现。譬如当时好男色的著名 国君卫灵公,宠爱一个叫弥子瑕的少年,并与他分桃而食。而汉代的皇帝汉哀帝因担心早起惊醒男宠董贤,故将被董贤压住的衣服袖子割断,是为“断袖”。
中国最初的同性恋大多发生于君臣之间,如上面的“分桃”、“断袖”,尽管有美化双方情义的因素,但实质就是同性恋卖淫。其后,这一君臣间的“雅好”推广到民间,魏晋时期,士大夫们竟公然狎昵,不以为讳。《宋书》曰:“逢咸宁太康以后,男宠大兴,甚于女色,士大夫莫不尚之,天下咸相仿效,或有至夫妇离绝,怨旷妒忌者。”而至明清,此风愈演愈烈,上自天子下至庶民,几无一不狎男娼。
如清代毕秋帆曾当过陕西的省长,他手下的秘书,大半有断袖之癖。秘书们经常偷偷地将男宠请进办公的地方,公然狎昵,令毕省长非常不快。一日,毕省长突然下令说:“快将公安局长找来,令他带领500名防暴警察和500名警卫部队过来待命。”下属问:“大人您为何大动肝火呢?”毕省长回答:“我要将省政府里的兔子一网打尽!”兔子是男色的代称,如此一来,秘书们也便明白了省长的不满。不过,秘书们依然我行我素,而毕省长的命令也只不过是牢骚。
那么,为什么男色会如此盛行呢?明人谢肇淛《五杂俎》中曾有一段精辟的论述:“衣冠格于文纲,龙阳之禁宽于狎邪。士庶困于阿堵,断袖之费杀于缠头。河东之吼,每未减于敝轩;桑中之约,遂难偕于倚玉。此男宠之所以以日盛也。”归纳起来,原因有三点:一,从法律角度来说,士大夫嫖妓,违反了朝廷的禁令,而好男色则不属禁令范围;二,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士大夫们虽然身在官场,但薪水微薄,难以支付嫖娼的费用,而男色费用自然要便宜许多。三,从维护家庭稳定来说,士大夫嫖娼容易被家里的母老虎知晓,到时她会泼妇骂街,大吵大闹,影响官员的形象,而好男色则隐蔽得多,安全得多,也不容易抓住把柄。虽然是站在嫖客的立场说话,不过倒也切中肯綮,古今同理,甚至也适合于当今社会。
不过,虽然在一个男权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同性恋卖淫者的自身原因往往忽略不计。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他们的心理感受。据笔者看来,同性恋者卖淫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追逐金钱、摆脱贫困的物质需要。从事同性恋卖淫者,大多身份卑贱,出身贫穷,又没有高等学历,找不到好工作,于是,出卖男色成为他们谋生的一种手段。二,寻找知音的情感需要。这种需要又分为两个层面:身份同化的层面与寻找知音的层面。所谓身份同化,即从小他们受到女性化的熏陶与训练,在衣食住行上刻意女性化,从而逐渐认同自己的女性身份;
譬如同性恋卖淫者阿娇,除了父母还有两个哥哥,当他出生后,父母一直遗憾没有再生一个女孩,便开始按照女孩来养阿娇,并给他取了一个女性化的名字。由于家处农村,阿娇一直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而在他的青春期发育过程中,他一直在以一个女性的心理来审视自己,导致他形成了女性人格,并在之后一直照此模式生活。那么,一旦他踏入社会,又缺乏一技之长,便容易沦落为同性恋卖淫者。而寻找知音层面,则因为他们在长期的女性化过程中,从未获得男性的自尊感,故而容易将内心的情感倾注于某个男性身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如台湾一名从小学习小提琴的同性恋卖淫者,在卖淫的时候还随身带一把价值十几万的小提琴。当警方逮捕他之后,他羞愧地说:“我希望对方不只喜欢我的肉体,也能欣赏我的才华!”其实这名同性恋卖淫者并不缺少钱,而是缺少男子汉的内涵,他之所以从事卖淫,主要还是希望能获得某个具有男子汉气质的男士的肯定。
其实,中国一直都存在同性恋与同性恋卖淫现象。对于同性恋现象,我国并没有明文规定为非法,所以不具有可罚性。如果谁愿意去同性恋,除了使反对者感到心里不能接受外,法律并不会对其作出任何评价,它主要还是一个道德问题。但同性恋卖淫则不同,因为它是向他人卖淫并收取报酬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故而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但囿于传统的识见,卖淫主要限定在女性与男性之间,而男性与男性间的卖淫因为少见,以至法律上都没有明文规定,因而才会出现江苏男同性恋卖淫案因为无法可依,竟然闹到全国人大的地步。
虽然同性恋与同性恋卖淫有许多不同之处,但也应该看到,它们之间非常容易转换,因为在一个金钱决定意识的社会里,当一方缺乏吸引对方的外在条件时,金钱便成为必要的辅助手段。而当某些同性恋者抛弃最初的性取向,将卖淫当作职业与饭碗时,他其实便转化成男妓。
同性恋卖淫作为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它不仅是个道德问题,违反了正常的男女人伦之道,更重要的是,它已经与卖淫嫖娼、吸毒一道,成为艾滋病传播的“灰色杀手”。国家对吸毒、卖淫人员的抗防艾滋病工作有了进展,但对于同性恋卖淫来说,由于它更具有隐蔽性,因而对同性恋卖淫者的艾滋病预防工作很难展开。这一现象,不光在中国,在西方,同样成为一个社会性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