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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报导NO.997》报导:林光常反控吕育娴存心敲诈

(2007-09-28 17: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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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林光常反控吕育娴存心敲诈

 

独家报导NO.997(2007.10.1~10.7) p.28-30

被称为「排毒教父」的林光常,四年前以《无毒一身轻》等著作,掀起养生饮食风潮,但有癌症患者听信他「只要吃我的排毒餐,不必化疗」的说法,导致延误治疗,病情恶化,遭板桥地检署依常业诈欺等罪起诉,求刑七年。

 

面对外界一面倒的挞伐,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切都是有计划打击他的,根本是私人恩怨所为。他愿意出面说明一切,为的是要向百万读者负责,洗刷个人的清白。因为,常业诈欺犯会躲起来,而他不是,所以会站出来面对司法。

 

检方将他限制出境,一年有大半时间都在国外的林光常,收到起诉书后感到不可思议。或许是,检方起诉的结果,在他的意料之外,认定他是常业诈欺犯。

 

在接受记者采访,他首先强调,从未见过林雅惠、王郁莹等人,如何说两人「依我的指示,而停止正当之医疗行为,而延误治疗时机」?

 

他说,对任何一位病人,都不会要求其停止正当医疗。不知为何检察官未在侦查庭中,询问有关证人,来对照两女之证词,并安排双方对质呢?

 

林雅惠只购买过三万三千五百元「路加」产品,但其家人却在媒体上指称,「每个月花四、五万元购买」,究竟林雅惠之购买情形为何?如何证明她的病情之变化,与他有直接关联?

 

要求加盟

 

关于吕育娴的部份,他更驳斥对方指控在二○○六年三月,诱骗开店加盟,损失四十万元的事情。

 

「就我的了解,吕育娴与路加公司所签订之加盟合约并无违法,且交易纪录正常,进货均依她的意愿,退货问题更从未为难,何来诈骗之有?」

 

包括后来上电视、内部会刊见证一事,都是吕育娴主动联系路加总公司客服经理,表达若有机会,愿意分享见证,怎么反过头来,指控他诱骗进行见证?

 

在路加公司的内部纪录里,吕育娴曾在民国二○○五年十、十一月份,要求进入总公司或永和直营店工作,当时并无适当的职缺而作罢。到了十一月中旬担任见证人,她开始参加电视节目录像,二十二日开始已经削价进货。

 

到了来年三月十二日,林光常借了四十万元给她开店,并说:「开店没有包赢的,如果赔了,这四十万元算是股金;如果赚了,这笔钱就当作借款,再还我就好了。」

 

这笔借款,他并没有要求吕写借据或收据,出发点是为了帮助她,而不是跟她做生意。

 

拒绝化疗

 

从路加内部刊物中的「经验分享」单元,吕育娴提及自己开刀后决定不接受化疗,才前往书局找到林光常的书阅读。在时间点上,似乎是她停止化疗决定在先,阅读林光常书籍在后。

 

吕育娴在刊物中写着,二○○四年一月发现自己罹患乳癌二期,十六日动手术切除右边乳房。

 

为了防止癌细胞扩散,医师要求她进行化疗。但生性不服输的她,从书店中找到林光常的著作,透过书中内容,改变生活习惯和饮食,并拒绝医生所安排的化疗。

 

四个月后,她回医院复诊,癌指数正常,这表示病情获得控制,而身体各项指数也渐趋正常。

 

因此,对于起诉书中记载:「无须再前往医院做化学及放射线治疗等医疗行为」这句话,林光常表示,他实在难以承受。

 

聚众抗议

「和信医院所出具她病历和诊断证明,如何能证明发病与我有直接关系?她从康复到复发的两年中,到底是如何过日子的,吃什么?喝什么?用什么?」他说,二○○四年七月和信医院的检验报告中,可以左证吕育娴当时身体癌指数是正常。

 

二○○六年七月,她发现癌细胞复发转移,重新接受医院安排的化疗程序。林光常指出,从这个时间开始,她开始威胁各家分店,并利用他在到中和国立台湾图书馆地下室演讲会,发动多人闹场,同时利用媒体采访时,以不实的言语攻击他。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她找来五十多辆全民出租车,到我们在中和举办的演讲会闹场,声称公司从头到尾都在欺骗她,要求给个交代。」

 

林光常说,当天现场非常混乱,双方最后都闹进了派出所,但是他始终强调,从未说过产品有疗效,既然医师已告知要化疗,就不该全然寄望吃健康食品来复原。

 

事后,林光常委任律师告她「妨害名誉」,却在十二月四日,收到台北地检署的传唤通知书,才知道吕控告他诈欺。

       

论点不同

 

历经十个月的审理,检察官在今年九月五日,将林光常依「常业诈欺」罪嫌,提起公诉,具体求刑七年。

 

检察官以中部多家医院等三十四位医师之联合声明书,证明林光常所鼓吹的理论不实,「不符合现代医疗之治疗方法」。

 

对于检察官的指控,他大声喊冤,不同的医学,不同的科学,原本就已共存,以西医观点驳斥他,这又置其它医学论点于何地?况且,他所倡导的,并非医疗行为,而是人人可为的养生方法。

 

「我所倡导的健康排毒餐只是一种饮食模式,起诉书中却称「排毒餐」为「产品」,检察官是否真了解什么是「健康排毒餐」?难吃水果、蔬菜、五谷杂粮跟地瓜,会导致病情恶化吗?」他表示,改变饮食生活习惯,哪来的「疗效」之说呢?实在不解检察官的认定标准依据为何。

 

另外,起诉书中指出「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规定之食品」,又「证明路加公司有贩卖未经许可之健康食品之事实」。

 

他解释说,所推荐之产品,从来未说是「健康食品」,而是「营养补助食品」,其对营养失衡的现代人,经过必要的营养补充以后,对健康会有一定的帮助。既然是营养补助食品,何来「违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规定」?此中必有误会。

 

提供咨询

他说,自二○○二年起至今,读者众多,但他在每本书中都强调,「本书之内容绝非是要取代合格医师的诊断与治疗,而书中所列咨询电话或网站,仅提供如何正确吃排毒餐的咨询,若有任何身体上的不适,我们都会建议先请教专业的医疗人员;生病看医生,但健康靠自己。」

 

从检察官起诉,到受害者陆续出来指控,林光常仍强调,只因极少数人指控受害,就认定他有罪,似乎不合乎比例原则。

 

况且,检方在起诉前,从未安排两造对质,又如何确定指控者,是依照书中所言而行,导致伤害呢?

 

尽管,后续仍陆续有受害者出面指控,因深信林光常书中所著的「排毒餐」,而延误癌症治疗,但他仍对自己即将面对的官司,深具信心。

 

※为方便大陆读者阅读,内文年份的标记一律改为公元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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