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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加名税时应等额退税

(2011-08-24 21:56:46)
标签:

婚前房

加名税

杂谈

分类: 杂文

                   加名税时应等额退税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说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引发将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的热潮,进而引出3%的“加名税”,又引起指责热潮,即认为征税理由近乎荒唐:婚前房产加名不该征税。

   为什么许多人都认为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不应该征税?看看持这种观点的人发表的言论,就会发现一个共同出发点,或者说反对的依据:婚前购买的婚房就是夫妻双方的。其实,婚前购买的婚房并非就是夫妻双方的。婚前双方共同购买的婚房并且房产证是两人都署名,这房子才是夫妻双方的,否则,它仅仅是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的房子。

    舆论纠缠于婚前房加名该不该收加名税,是因为被“婚前”、“婚姻”这两个词迷惑住了,其实一方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和“婚前”、“婚姻”都没有关系,不应也不要拘泥于“婚前”这个词。一方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实际是指A的房产要改为A和B共有,即A的房产产权转移一半(部分)给B,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即要收财产转移税。

   舆论应该关注的是:收取加名税后,没有向原房主退税。因为原房主已经交足了他拥有的那套房子的税,现在转出一半(部分)产权给另一个人,只拥有剩下的一半(部分)产权,而政府既然向另一人就此征收了契税,就应该等额退还原房主已交的税,否则,政府就是将一套房子按照一套多收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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