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财政与个税起征点
(2011-01-06 22: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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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土地财政个税起征点沈天鸿 |
分类: 杂文 |
12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记者文章,批评地方财政靠卖地的做法,指出“土地财政”造就了“征地—卖地—收税收费—抵押—再征地”的模式,其中地方政府、开发商、银行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但过度“以地生财” 害处多:在“土地财政”模式下,难免产生高价地进而产生高价房,有悖于国有土地为全民所有这一基本属性;“土地财政”还造成资金过度流向房地产领域,不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没有哪个国家可以依靠房地产来实现国富民强;地方政府土地抵押收入的增长加大了金融风险;“土地财政”的收取和使用还严重透支未来收益,势必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土地财政”也是不可持续的。一个城市的建设用地总量是有限的,一旦卖完,后续的财政开支就得不到保证。文章指出,对于城市发展而言,相比起土地出让所产生的利润,安居乐业的百姓和欣欣向荣的企业更为重要。
这些说得都对,但文章给出的“‘土地财政’怎么改”的办法是“推动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用好土地出让金收入”,没有说到根本上,等于是空谈,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土地财政”,甚至稍微改变“土地财政”都不大可能。
再说一个事——多家报刊报道,近日,新的个税改革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方案将对整张税率表作出调整。“新的个税改革方案,可能不会改变2000元的起征点,但拉开了税率级次,也对税率作了相应调整。此外,改革方案在个税征收制度上作出了一些推进,可能会将其他所得的800元征收点调整到工资所得的2000元同等水平。”“官员称起征点若提到3000元,很多中西部省市个税将面临绝收。 ”
这是两件看起来风马牛不相及的事,其实,它们紧密相关,甚至是同一个性质的事情。
先来看看为什么会出现“土地财政”。出现“土地财政”的原因其实在12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记者文章中已经提到了,但那记者仅仅只是照录被采访者的话,没有想到这就是出现“土地财政”的改变原因。这位被采访者是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他说:“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找到了困扰多年解决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正确思路。但没能很好地解决省级以下各级财政的关系问题,更关键的是,在现实运行中,财权与事权相顺应的原则没能有效坚持。地方税体系没有成形。”贾所长这段话说得很有外交水平。去掉外交水平,这段话就是说: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使财力向中央政府集中,“统计数据显示,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93年的78%下降到2004年的42.7%;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却没有相应变化,一直在70%上下波动。”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仅靠税收远远不够用,因此财政吃紧,不得已而创造出“土地财政”,依赖于卖土地。
个税改革可能不会改变2000元的起征点的原因,是若提到3000元很多中西部省市个税将面临绝收。也就是说,是为了不给地方财政减少来源,而不考虑提高起征点。
分析到这里,可以看出这两件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实际是同一个原因:地方财源拮据。而地方财源拮据的原因又是因为财源向中央政府集中。
要治愈“土地财政”这一恶疾,或者要根据事实(即因为通货膨胀货币实际贬值以及居民生活价格上涨)应该上调个税起征点就上调,方法实际都是一个:再改革分税制,使地方政府完全没有必要依靠“土地财政”或者不上调个税起征点来维持自己的财政——中央政府有这个财力而且有这个责任这样做,并且做好这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