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院律师郑雪倩雷人语录之十八:
间隔2天补记已经执行的医嘱,被称作“根据常规”?
请看2008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询问笔录》第11页。
原(卓小勤):关于“心电监护”。2006年1月26日凌晨2时《护理记录》“持续心电监护”(第6行),相应的《临时医嘱》即2006年1月26日上午8时的医嘱为:“心电监护使用44小时”(倒数第4行);相应的《病程记录》(2006年1月26日)卻没有说明为什么要对病人进行“心电监护”。此外,被告提供的病程记录和护理记录中没有该心电监护的任何记录。按照正常的规程应该是现有医嘱后护士执行,然后有护理记录,那么可能是:一、伪造的;或者二、26日凌晨有一次抢救,然后补记的护理记录。
审(审判长):这两个记录本身是否存在问题?
原(卓小勤):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只能理解为时间顺序不符,内容没有做记录,可能中间有一个小抢救。
被(郑雪倩):病人是24日采取的手术,所以护士写的是护理监护,医生当时没有写上,已经进行了,然后根据常规,术后观察后,我们补记了。我们知道心电监护,其指标都在护理单上,这些我们病历上都有。
原(卓小勤):我们怎么理解护士半夜2点想起来了,然后起来补记护理记录?
被(郑雪倩):我们记录的是持续心电监护,是从下午3点钟开始的呀,没有对方说的情况。

说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第三十二条规定:“……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即只有涉及抢救的医嘱才可以在抢救结束后“即刻据实补记”,而护理记录必须是对“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即执行医嘱后即刻记录。
按照被告北大医院律师的说法,医师在2006年1月24日即下达了“心电监护”的口头医嘱(已经违法了),26日上午9时才记录在《临时医嘱单》上,而护士在26日上午2时就开始执行尚未下达在《临时医嘱单》上的“持续心电监护”的医嘱了。这种做法居然被郑雪倩说成是“根据常规”的“补记”。
北大医院律师郑雪倩雷人语录之十九:
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被任命为主治医师?
请看2008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询问笔录》第3页。
被(郑雪倩):肖建涛2005年8月到06年9月在我院心外科任主治医生,06年10月调出。……

说明:根据卫生部网站医师注册查询结果,肖建涛2006年5月25日才经过医师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如果2005年8月就做被告北大医院心外科主治医师,且不论肖建涛是否取得主治医师职称,仅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就已经构成非法行医了!
请看北大医院出具的肖建涛的辞职证明:

说明:这两份文件是被告北大医院提交给一审法院的,其中《辞职报告》中没有辞职申请人肖建涛的亲笔签字(名字是打印的)。另一份文件是辞职审批表,其中的笔迹不是肖建涛本人的(与病历比较),“简历”中有“2005.8-现在
北大医院心外科主治医师”的说法,科主任“肖锋”、人事处“马兰艳”和院长“刘玉村”共同参与了作假。


这两份文件没有作为证据提交,是原告复印一审案卷时获得的。既然提交法院为什么又不作为证据呢?答案是这两份文件都是假的!是伪造的!被告北大医院不将这两份文件作为证据使用的目的是害怕原告得到,害怕他们的造假被揭穿!而提交给法院的目的是为了影响法官的判断,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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