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院律师郑雪倩雷人语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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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院律师郑雪倩雷人语录之四:
关于行医资格问题,公然撒谎或者顾左右而言他!
关于于峥嵘、段鸿洲和肖建涛三人的行医资格问题是本案正义的焦点。
请看本案2008年2月18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询问笔录》第3页:
被告(郑雪倩):肖建涛2005年8月到06年9月在我院心外科任主治医生,06年10月调出。
卫生部网站医师执业注册查询结果显示:肖建涛2006年5月25日才通过执业医师注册。显然,北大医院不可能让一个未经注册和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做主治医师!
关于肖建涛调出的证明显示:在所谓肖建涛的辞职书中,竟然没有肖建涛本人的签名。
评论:北大医院的律师当庭撒谎!欺骗法官!
请看本案2008年2月18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询问笔录》第3页:
被告(郑雪倩):于峥嵘,02年到05年是北大医院的临床研究生,05年9月成为北大医院的正式医生,然后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12月取得医师资格,07年成为主治医师,……。
被告(郑雪倩):段鸿洲是北京大学2000年7年制的学生,03年进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临床实习,05年转入临床的二级学科的轮转,这个有北京大学医学部出具教学证明。
主审法官:段鸿洲现在是否有医师资格?
被告(郑雪倩):这是我国医学教育体制决定的,临床医师的学习就要在实习后进行轮转。06年12月份通过临床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医生资格,现在是本院神经外科的医生。
评论:被告北大医院的律师对于法庭调查涉及的焦点问题顾左右而言他,就是不直接回答主审法官的提问。
主审法官:原告方还有其他问题要问的吗?
原告(卓小勤):被告方刚才说于峥嵘是哪一年通过医师考试,什么时间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段鸿洲是何时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北大医院律师郑雪倩雷人语录之五:
北大医院究竟有没有篡改病历?
原告(卓小勤):关于涂改病历。2006年1月24日《手术记录》中的手术前诊断“L4双侧峡部裂IIo滑脱”中的“IIo“,是由“I o”涂改而成的(仔细看病历原件就可发现)。而且入院诊断,《X线报告单》都明确写明是“L4 Io滑脱伴峡部裂”,结论是并告涂改了病历。
被告(郑雪倩):第一,医生的诊断不完全是按照放射科的报告单诊断,因为是医生本人写的,我们不清楚,我们可以问清医生当时的情况;第二,我们无法看出有涂改的痕迹。
主审法官:原告如果认为有涂改,可以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事后,郑雪倩给出了一个说法:“《手术记录》中的“L4双侧峡部裂IIo滑脱”不是篡改,是修改。是手术医师在术中发现滑脱超过I o,所以对术前诊断进行修改。”
请看2008年8月25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第9-10页。
郑(郑雪倩):……对于手术记录的I度和II度的问题,我们觉得是医生对于手术完成后作出的,而对于I度和II度的问题,是I度还是II度,还是应该由专家来作出
然而,在被告北大医院的律师承认“修改”后,李淳德却坚持说没有“修改”。
请看本案2009年5月14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第9页。
原告(卓小勤):专家证人,你们手术同意书上的诊断是什么?
专家证人(李淳德):椎管狭窄滑脱,同意书上的“IIo”,不是改的。
但是,李淳德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记者时却有另一种说法:“双方对手术的信心在第二天得到了印证,手术从早上8点多开始一直进行到11点左右,“非常顺利”,李淳德告诉本刊,术中出血不多,没有输血。唯一与预想不一样的是,“我打开之后发现第四节腰椎很深,实际病变比术前片子上显示的要重,我就在手术记录上把Ⅰ度改为Ⅱ度”。李淳德解释,因为熊卓为很胖,照片子和实际躺下的情况不一样,躺着照片子滑脱程度比手术时趴着的程度轻。”(《三联生活周刊》2009年的2期)
说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六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直接将“Io”改为“IIo”即为篡改。因为如果是术中发现滑脱超过I o,应当在《手术记录》中描述术中所见,而不应当改“术前诊断”。因为术前检查和诊断中都是“L4双侧峡部裂I o滑脱。即便是术中发现滑脱超过I o,也不能证明本案具有手术适应证。
北大医院律师郑雪倩雷人语录之六:
背景:在王建国等诉北大医院赔偿案中,原告方提出被告北大医院伪造、篡改、隐匿病历,并提出对病历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08年8月25日一审开庭对鉴定人何颂跃博士质询:
郑(郑雪倩):……对于手术记录的I度和II度的问题,我们觉得是医生对于手术完成后作出的,而对于I度和II度的问题,是I度还是II度,还是应该由专家来作出。
何(何颂跃):我们为什么要作出判断呢?因为患者提出了异议,如果存在涂改,那么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是一票否决的。我们之所以作出判断,是因为有的手术记录是在术前作出的,手术中看到的情况,可以在手术后作出记录,术后记录可以和术前记录不同。
本案中修改的是术前记录,不时术后记录。我们认为本案患者腰椎滑脱就是要看影像学来判断,那么本案影像学就是重要的判断材料。而手术中的肉眼观察相比于影像学是不够准确的。这就是我们的解释。
郑(郑雪倩):对于术前讨论缺乏签字,我们认为按照病历书写的规范,对于术前讨论的记录,按照规范,明确规定是由记录者来签名。而本案中恰恰是记录人签字的,所以我们认为此术前讨论记录认定不具有鉴定的价值是有异议的。
何(何颂跃):病历书写规范第七条是有规定的,诊疗行为包括病历书写都应该是合法的执业医师来书写,这也是和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吻合的。
第二,医院的表格中也有医师的签字位置。而且在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例才有术前讨论记录,所以结合规范的要求,应该是有资质的医师来签字。而本案中只有一人签字,我们无法判断是否讨论过。
郑(郑雪倩):对于表格中的签字位置的问题,那是针对重大案例,比如需要截肢等。
另外一个问题,虽然北大医院应该严格要求,但是没有如此做,法律也并没有规定为无效。
第三,在病历首页上的签字,说明对其后内容的认可,不能认为其没有签字。
郑(郑雪倩):那为什么还要在首页上签字?这说明主任医师是需要对这个归档病历负责任的。
北大医院律师郑雪倩雷人语录之七 :
背景: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王建国的申请,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熊卓为住院病历进行鉴定,郑雪倩代表被告北大医院向鉴定机关提交陈述意见,其中就原告方提出的《护理记录》未封存的问题说:“封存病历时原告方没有要求封存《护理记录》”。为此,司法鉴定作出“护理记录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结论。
请看本案2008年8月25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第3-4页。
卓(卓小勤):……医院给我们提供病历复印件了,按照法律规定,病历完成后给患者复印,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医院的病历应该完成的。而病历中没有护理记录,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有篡改的嫌疑。
而鉴定报告中,说我们没有提出封存护理记录,这不是事实,当然次一事实判断属于法院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但是鉴定报告中对此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王建国:第一,有什么证据说我们没有要求封存护理记录?从逻辑上讲,我们对其中的内容都不知道,我们有什么理由不要他们封存护理记录?
第二,说我们是患者,不能自己为自己作证,但是医院是被告,那么被告是否能为自己作证呢?
第三,没有证据证明我们没有要求封存病历,而且医院也不会因此为涉及此一关键证据而听我们的话呀。我们没有医学专业知识,也不可能作出此种要求。
何(何颂跃):……另外,关于护理记录的问题,是否必须封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原告当时是否完整的提出要求封存病历等事实,还是需要法院作出法律事实的判断。
王建国:我们当时确实提出了封存病历的要求,我们要求封存的是全部的病历,其中包括护理记录的封存要求。
卓小勤:如果能够确认2月4日护理记录不在病历案卷中,那么鉴定人认为护理记录的真实性能够得到保证?
郑(郑雪倩):反对,原告的此提问不在鉴定内容中。
审(审判长):鉴定单位可以回答。
何(何颂跃):护理记录是病历的部分,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来完成,除非作为例外存在,护理记录应该是和病历材料随同完成的。
护理记录应该是病历的组成部分,应该和病历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