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答辩人在一审庭审中虽然提出过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但是,根据本案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医院的于峥嵘、段鸿洲等人在上诉人亲属熊卓为住院期间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卻非法为熊卓为提供诊疗服务,包括术后观察、书写病历、开具医嘱处方和《死亡医学证明书》以及实施抢救行为等,而且这些医疗行为不是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包括病历中的签字没有上级医师的审查签字等。
根据卫生部“卫政法发[2004]178号”《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三条规定:“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四条规定:“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因此,被答辩人医院于峥嵘和段鸿洲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行医(见附件1、《关于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违法行医行为查处情况的复函》)。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由于本案已经构成非法行医,因此医学会不应当受理本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法律已经规定了“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本案不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为此,本案在一审审理中,主审法官就鉴定问题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被答辩人明确表示不再坚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因此,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以“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由,认为一审存在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 (摘自王建国针对北大医院的《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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