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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院非法行医的证据

(2009-11-04 13: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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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关于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违法行医行为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在举报人(原告)诉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被告)赔偿案中,举报人根据被举报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称“北大医院”)提供的证据(病历)以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得知北大医院在2006年1月到2006年5月期间,非法使用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在校学生于峥嵘、段鸿洲和肖建涛独立从事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关于“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为此,特提出如下举报: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于峥嵘、肖建涛是北大医院的临床研究生,二人于2006年5月份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段鸿洲是北大医院2000级7年制在校生,于2007年12月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见附件1)。

根据北大医院提供的病历原件及患方与医院共同封存病历资料中的“病程记录”、“医嘱单”、“术前谈话记录”、“手术记录”、 “死亡医学证明”等处的签名表明,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在患者熊卓为2006年1月23日入院到2006年1月31日死亡期间,有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包括对病人熊卓为进行术后临床观察(见附件2)、下达医嘱(见附件3)、开具处方和开具检验申请单(见附件4)、进行术前谈话(见附件5),并独立进行抢救(见附件6)和出具《死亡医学证明》(见附件7)。

由于上述非法行人员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在病人熊卓为术后出现明显的下肢深静脉血栓和肺动脉栓塞的临床症状的情况下,处置错误(见长期医嘱第2页第11、12、14行),延误诊断(见临时医嘱第3页第13行);在病人熊卓为再次发生急性肺动脉栓塞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人员于峥嵘擅自独立对病人熊卓为实施心外按压(见死亡讨论、2008年3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记录》第10页第3行),由于动作不符合规范,造成血液逆流,肝脏压力增高,并导致肝脏破裂(见2006年1月31日腹部探查手术记录),致使熊卓为发生失血性休克,被告医院最终因无法止血而放弃抢救(见2006年1月31日腹部探查手术记录)。被举报人北大医院在庭审中承认上述非法行医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受被举报人北大医院指使的。

被举报人北大医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关于“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

为此,举报人提出上述举报,请求卫生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和“卫政法发[2004]178号”《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职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第2条的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举报人北大医院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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