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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沈晓杰
如此,当下有关“物业税”的争论也把人们引向更多的疑问和思考。
一问:开征物业税,
如果不能大幅降低房价,还有多少“必要”?
当时提出物业税有一个基本的背景,这就是通过开征物业税,把以往房成本中需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特别是数额巨大的土地出让金,以物业税的名义改为按年收取。在当时,土地出让金一般占到了房价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开征物业税后,住房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在房价总成本中占到很大比例的土地出让金,也就可以分为70次分别缴纳。通过大大降低房价成本中的税费水平,从而大幅降低房价的水平,降低买房者的“门槛”。
但4年后的今天,人们再一次提起物业税的时候,它的含义已在今年初由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完善税制改革研究”课题组的一份报告中就明确提出,“物业税就是房产税”。并认为,“作为房产税,不能将目前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收取的多项税费纳入其中”。这份报告还特别指出,土地出让金“不宜一并纳入房产税”。
有人说,这份报告,实际上代表了现在税务部门在物业税上的“主流思想”。如果真的以此来操作的话,以“抑制投机者炒房”为由,不加区分的一律再按年收取物业税,这样“税改”的结果,只能是进一步加重老百姓的负担。
这就提出十分重要的问题,将要“实转”和实行的,究竟是一个可以使房价大幅降低的“物业税”,还是一个不断加重买房者负担的“物业税”?
二问:不加区分的“物业税”,会不会造成重复收费收税?
据有关人士统计,在现在的商品房中,税费不仅包含了70年的住房土地出让金,而且还包括了房地产开发销售阶段的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此外还有房地产占用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附加到房地产方面的各种“费”更是多的五花八门。
既然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中该收的税费一个不少,这就意味着对这些商品房的购买者来说,传统意义上的“物业税”已经是应缴尽缴。在这样的情况下,新开征的物业税,如果不加区分的让这些已经缴纳了各种房地产税费的商品房购房者,另外再按年缴纳物业税,当然就是“重复收税收费”。
三问:物业税的征收,该不该城乡有别?
如果物业税在农村对所有的农民都一律免收,那么对缴纳物业税的城市普通市民来说,就显得十分不公。农村有的先富阶层,人均的住房面积都在上百平方米以上,不少还是独门独院的大别墅。如果这些人就是因为占了一个“农”字被划分在了免缴或少缴物业税的行列中,而那些居住条件远比“富农”们的“乡间别墅”落后的城市居民,却要缴纳更多、或者是税率更高的物业税,这样的税改结果,同样也是一种“打贫济富”,违背了征税的宗旨和税改的目的。
四问:房改房和商品房,物业税的征收该不该区别对待?
众所周知,在中国城镇的上百亿平方米的居民住房中,除了少量的老宅是继承下来的私房,以及20多亿的商品住房外,估计在六七成以上的大多数,还是98年房改中福利分房的产物,也就是人们俗称的“房改房”。当然,在20多亿的商品住房中,也有不少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买,然后再以“房改房”的名义,“论资排辈”的进行分发。
一个谁不能否认的事实是这一轮的以突击分房为特征的所谓“房改”,有的“强势部门”房改后,手上有2套以上的住房的不乏其人;有的掌管大权的“实力官员”,“房改”后一下子就名正言顺的捞取了数百平米的豪宅。而对那些没有财力保障实施房改的单位和职工来说,“无钱买房”和“无房可分”,“房改末班车”的最后的优惠只能是“水中望月”。虽然在国家的房改文件中还有所谓的“货币化分房”政策,但不仅每平方米的“货币化的标准”仅仅只有房价实际的几分之一,甚至是十几分之一,而且就是这些少得可怜的“补贴”,在绝大多数单位也成了“泡影”。
五问:生存必须的居民住房和盈利致富的工商用房,谁更应为物业税买单?
……
六问:物业税的矛头指向,是开发商,还是普通购房者?
……
七问:物业税的收取,是照面积算,还是按房价收?
八问:没有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系统,物业税开征的“技术保障”从何而谈?
……
九问:不搞清楚土地的属性,物业税征收的合理性能够成立吗?
十问:征收的物业税,究竟应该用在何处?
……
(摘自《小康》200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