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札记:病历新规 我有四问
(2010-04-11 1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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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札记病程病历写者杂谈 |
质疑一:
质疑二:《规范》对于“术前讨论记录”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要求记录者签名,但对于记录者应具备怎样的任职资格并无要求。《规范》第28条“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这里没有明确是“经治医师”,是否涵盖包括试用期医师在内的所有医师?
质疑三:《规范》对“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抢救记录、急诊留观记录”等内容既没有明确规定记录者具体的任职资格,也没有要求记录者签名;“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由参加手术的医师完成,但是“参加手术的医师”有术者、第一助手,重大手术可能还有第二、第三助手,很可能第三助手是实习医生或试用期医生,后者能否书写术后首次病程记录?
质疑四:在某些情况下,有创诊疗的操作者与记录者不是同一个人甚至不在同一个科室。比如,患者因直肠息肉住肛肠外科,采取肠镜下息肉摘除术需要由内窥镜的消化科医师来实施。完成治疗后,消化科医师只出具治疗报告书,而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则由肛肠科的医师书写。类似这样的现象在医院内会经常遇到。操作者与记录者分离怎么办?
另外,应重视《规范》的严谨性。如,《规范》的第10条第一款将试行版中“近亲属、关系人”修改为“被授权人”,但遗憾的是,同一条的第二款又重新回到了“近亲属、关系人”,不知立法者出于何种考虑。《规范》第17条“入院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同为“入院记录”,却相互包含,似有不妥。第22条第9项关于有创诊疗操作记录中,“记录过程是否顺利”容易被人误解为文书的记录过程。建议改为“操作过程是否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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