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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国有产权不进场交易的后果!

(2009-03-13 03:10:38)
标签:

法人股拍卖

诉讼

光大银行

上海企业

教训

分类: 拍卖工作类
    今天看到一则新闻,很是让人深思,某投资公司2006年在上海某拍卖公司竞得非上市公司光大银行的法人股,缴纳全部价款和佣金后,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拿不回其已经缴付的5千余万的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及利息,转而上诉法院,一审被判《股权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原因是委托方是国有企业,没有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俗称3号令)的要求进行产权转让活动。也就是说委托方没有进上海联交所挂牌交易,直接交给拍卖企业拍卖,行为不具合法性。
    我目前还没有看到《拍卖规则》和《股权转让协议》,各方究竟如何规避责任,但这件事对拍卖行业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只能猜测:作为竞买人来说,理由是他依法参加拍卖行组织的拍卖会,不可能了解到委托方的委托行为没有合法性,价高者得,交完钱就应当办理过户,否则退赔。作为拍卖企业来说,理由是我可能瑕疵声明了,我只管拍卖成交、收佣金,你们买卖双方签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合同履约。委托方也可以有理由说,我们又不了解法规,我们接受拍卖行的建议,全权委托拍卖企业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等等,似乎都有道理,如果委托方不是文件规定意义上的“国有产权企业”,那么就一点问题也没有啦。拍卖行可以拍卖产权企业的非上市公司法人股。但“3号令”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恰恰委托方不是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是国有企业的授权公司,所有权人授权你处理,但处理的方式不合法规要求,所以所有权人拒绝交割。作为拍卖企业从该案中我们要吸取以下教训:
一、严格各项资格审查。作为拍卖企业一定要注意委托方是否有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拥有所有权并不代表所有权人就一定拥有处置权。我们以往注重了所有权人的司法查封、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况丧失或部分丧失的处置权,往往忽略了国有企业性质下对财产权利处理的有关法规要求。必须尽快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知识的学习与经验的积累。
二、发挥信用担保作用。拍卖企业在整个拍卖过程中是特殊的中介,对双方信用起着担保作用。受让方的价款不缴清就办理过户,会对出让方的利益造成损失;同样没有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就将受让方缴纳的价款给付出让方也会对受让方的利益造成损失。价款存放在可靠的信用良好的第三方处,有利于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妥善处理纠纷。有纠纷不可怕,可怕的是事前没有防范、事中没有对策、事后没有总结。当各种原因造成买卖双方纠纷时,拍卖人要勇于承担中介责任,积极分析利弊,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对买卖双方进行斡旋,尽可能的促成商谈成功,妥善的解决纠纷,将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显然在该案例上拍卖行的拍卖程序可能没有问题,但不符合授权处置方式的委托接受下来,总归不妥。另外,拍卖成交后不能办理交割,买受人的资金被长期占用,又不付利息,拍卖佣金不能返还,最终导致矛盾升级。
 
   今天晚上在一壶上好普洱茶的作用下,赶写了2篇博文,匆忙之中难免疏漏,请朋友们批评指正!以上观点纯属个人愚见,欢迎各位朋友参与讨论,各抒己见!
 
后记:据了解,目前该投资公司的本金已经索回,但利息和佣金还存在争议,正在协商当中...。
另外:上海市产权管理办公室2009年1月22日印发了《上海产权交易市场拍卖试行规则》,上海的拍卖企业可以申请成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拍卖会员,其中第七条:“在联交所的协调、监督和指导下从事产权转让的拍卖活动。”
 
以下《每日经济新闻》报道链接:
                 1700万股 光大银行法人股“拍”出官司
     温州民营投资公司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菲特公司),两年前通过拍卖方式,竞拍到1698.5万余股光大银行国有法人股,不料卖方拒绝“交割”,法院也判决该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随后,巴菲特公司上诉到上海市高院。昨日,上海市高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过去几年,光大银行法人股拍卖一直是个热门话题。公开资料显示,光大银行的法人股大多是通过拍卖行进行拍卖转让的。那么,巴菲特公司通过拍卖得到的光大银行国有法人股为什么被判为无效合同呢?

  国有法人股拍卖惹官司

  2007年伊始,中国资本市场复苏,金融股的估价亦水涨船高。但是光大银行当时的业绩不佳,2005年年报显示,每股亏损0.3元。数据显示,光大银行法人股2007年4月前的交易价格低于每股2元。

  这时,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委托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全权处理其所持有的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

  随后,水务公司委托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槌拍卖行)拍卖上述光大银行法人股。巴菲特公司参与了竞拍,以最高价拍得了上述光大银行法人股。

  之后,巴菲特公司支付了5000余万元股权转让款和相关拍卖费用,准备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没想到自来水公司却表示不能转让。

  协商未果后,巴菲特公司将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不久后,自来水公司对巴菲特公司和水务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巴菲特公司与水务公司签订的《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被判无效

  去年6月,此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范畴,其转让程序和方式应当符合相应规定。法院依据国务院相关法规的精神认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场交易,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最后法院认定,水务公司在接受自来水公司委托转让讼争股权时,未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置,擅自委托金槌拍卖行拍卖,并在拍卖后与巴菲特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其行为不具合法性,相关协议应认定无效。

  再次庭审水务公司缺席

  巴菲特公司认为,法院在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时,没有就股权转让协议的前置程序——拍卖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也没有就合同无效的后果作出裁决,因此巴菲特公司于今年初上诉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处理合同无效的后果,要求自来水公司支付长期占用5000余万元股权转让款的利息。

  昨日下午2时,巴菲特公司上诉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巴菲特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两年前巴菲特公司通过竞拍拍得1698.5万股光大银行法人股,并支付5000余万元受让款。其间,巴菲特公司因股权转让问题,与转让方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发生纠纷,最终没有获得相关股权,付出去的5000余万元转让款也迟迟没有拿回来。因此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利息。

  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庭上表示,希望法院维持原判,并认为巴菲特公司请求的事项不属于上诉范围,建议其另案起诉。

  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一审法院确认巴菲特公司与水务公司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未提到拍卖程序违法。

  作为第三人的水务公司,昨日并未派人到庭。

  

背景资料

  光大银行法人股价格跌宕起伏

  光大银行法人股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尤其在2006年底至2008年初上证指数一路狂飙突进的时期,光大银行法人股公开转让价格从1.4元一路疯涨至每股报价不低于8元。

  2007年4月,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公司承接的光大银行3300万股法人股拍卖,最后一笔的拍卖价为每股5元。这次拍卖后,光大银行法人股的报价就攀升到了6元以上。

  2007年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有28次,其中相当一部分的受让方为民营企业。2007年6月,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调任光大集团董事长兼光大银行董事长。同年8月,光大银行重组方案获得批准,其法人股价格被爆炒至每股8元的报价。

  2008年上半年,随着上证指数的急剧下落,光大银行法人股的价格也随着下落。2008年4月16日,一则转让广告显示其参考价已调低至每股6.5元。同年5月22日,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挂出的转让信息,光大银行一笔595.303万股的挂牌价为  3631.3483万元,另一笔847万股的挂牌价为5166.7万元,即每股报价已跌至6.1元。

  

业内争议

  拍卖法人股到底合不合法?  (每经记者曹晟源发自上海)

  近几年间,法人股的拍卖可谓异常火爆,尤其是拟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更是成为抢购的对象。一些参加竞拍的公司或自然人,怀着投机心理,希望依靠公司上市的利好从中大捞一笔。而一些拍卖法人股的公司也想借拍卖法人股来炒高价格,获取最大的利润。

  但是,法人股拍卖到底有没有触碰到法律的红线,是业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却一直没有定论。

  “法律没禁止就可以转让”

  “法人股的拍卖实际上存在两种形式,”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介绍,“一是司法拍卖。当持有法人股的单位因为经济纠纷被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要进行拍卖才能解决,从法院执行角度来看,拍卖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如果拍卖不成功,则转成协议转让。二是自愿拍卖。拟上市或股份公司的法人股,在利益驱动之下自愿拿出来拍卖。”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转让,并不存在违法。”沈国权表示,“这种拍卖就牵扯到经济利益,在法律没禁止转让之前,都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而通过拍卖的形式来转让,会使法人股转让的价格可能相对更高一些。”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罗培新教授向《每日经济新闻》强调:“法人股拍卖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或没上市的公司,都可以在产交所转让其非流通股。转让原因很简单,这些公司要用钱,要折现。”

  大多数情况下拟上市公司法人股的拍卖,并没有提供很详细的财务报表。这样一来,竞购的风险是不是会很大呢?

  罗培新提醒说,实际上在协议转让和拍卖转让时,拍卖公司都会应要求,把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竞拍者在拍卖之前也要有了解卖家情况的行为。竞拍是否存在风险,取决于竞拍者前期调查和承担成本的程度。“还是会有失败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卖家最后都能挣钱。”

 “法人股拍卖有法律瑕疵”

  那么,是否这种拍卖的形式就不存在问题了呢?

  “这种形式还是有些问题的,”沈国权认为,“法人股进行拍卖之后,可能造成持股分散,管理上也可能出现问题。”

  法人股拍卖是否存在着炒作行为呢?

  “并不排除这种情况,”沈国权表示,“不过还是要视具体公司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竞拍了拟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之后,竞买人就是从公司上市中获得更大的利润,实际上,这种利用拍卖行来转让法人股的形式,在法律上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明文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拍卖行不能算一个正常的交易场所,”沈国权强调,“若是依照此项规定来看,拟上市公司如果不是通过司法拍卖,而是通过自主行为转让大量的股票,这就出现了问题。”因此他认为,“通过自主拍卖进行转让,是有法律瑕疵的,这一块有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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