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高度重视和推进“律师在场权”
(2010-12-15 16: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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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要高度重视和推进“律师在场权”
本报特约评论员杨涛
“我要求讯问过程中律师在场。”按照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推出的《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其辩护律师旁听。这一举措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中尚属首次,目前此举仅在取保候审(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嫌疑人中试用。
应当说,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检察机关讯问时,有在场的权利,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的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是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也是艰难的一步。2007年,南京下关区检察院就推出了律师在场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
“律师在场权”是辨护律师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辨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清事实真相,防范他们的合法诉讼权利遭受侦查、司法机关的侵犯。
“律师在场权”更是国际通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早在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Mirandav.Arizona案中正式确立被告人有警察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认为“律师在场权”对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来说是一个必要的程序保障措施。
但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和南京下关区检察院就推出的律师在场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其实离国际通行的“律师在场权”制度仍然相距甚远。“律师在场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律师不在场讯问取得的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的一项权利。然而,两地检察机关推出的制度,首先只适用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阶段,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并不适用,甚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阶段也不适用;其次,律师在场只在针对讯问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时,对于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则不适用,而事实表明,恰恰是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再次,两地检察机关也没有规定律师不在场,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为检察机关选择性让律师在场提供了空间。
但是,不管怎么说,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推行的制度,让我们感觉到,作为侦查、控诉的机关不再是“铁板一块”,检察机关对待“律师在场权”问题上明显比侦查机关更为积极,这种意见的分歧,为我们努力迈向真正的“律师在场权”提供了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