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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花纤体协议被曝“霸王条款”

(2009-06-22 11:01:37)
标签:

杂谈

律师指玛花纤体有逃避责任嫌疑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山木

  日前,多位读者向《法制周报》记者反映,她们在与包括玛花、变靓D等在内的多家纤体公司洽谈的过程中发现,纤体协议存在“霸王条款”。玛花纤体从不减肥反增肥到“冷绷带”减肥法损伤内脏,再到现在惊爆协议存在“霸王条款”。纤体公司为何会遭遇消费者的一再投诉?

  消费者抱怨:

  “不能退、不能换、不能转让!”

  接受记者采访的消费者反映,他们在与包括以钟丽缇、赵薇等明星做代言的玛花纤体、变靓D等在内的多家纤体公司打交道时,有很多人发现纤体协议中规定,“不能退”、“不能换”。

  “原本以为签协议是保障自己的利益,谁知道即使签了协议没有效果还是不能得到赔偿。协议都是把责任推到客人的‘不配合’上,这对我们消费者来说太不公平了。”读者王小姐说。

  王小姐回忆说,她到玛花纤体进行瘦面项目的咨询,专业顾问随即帮她设计了一个8000多元的方案。当问及“如无效果怎么办”时,顾问称双方会签订服务协议,但该协议只是保证服务质量而不是减肥效果,“客人配合的话我们一般都会有效果,所以并不是签协议就一定达到某种效果。”

  另一读者陈小姐则说,上周她打电话到变靓D进行产后减肥咨询。当问及如何保证减肥效果时,咨询人员称双方会签订一份协议,承诺一个疗程下来会瘦多少,“但当我问是否一个疗程后无法达到承诺的效果就可免费时,咨询小姐马上说‘那可不是’,并说了一句‘具体来店里再咨询吧’就匆忙挂机了。”

  曾经在玛花减肥的李小姐称,她去年在玛花纤体深圳万象城的分店做了一个疗程,到签订协议时才发现协议书里面写着“不能退、不能换、不能转让”的字眼,当她迟疑时,顾问马上表示“这个不过是公司要求签的,只是个交上去的形式,到时有问题我会给你想办法的”。(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而一段时间后,李小姐的身体因做纤体出现不舒服症状,她多次到该店要求停止疗程并退回未使用的款项,但玛花有关人员却坚称公司规定不能退款,还称“这个是你自己来找我们寻求帮助的,也是你自愿签的。”

  业内人士透露:

  “协议不过是

  商家免责的手段”

  玛花纤体协议的签订,究竟是保护双方权益还是只是保护商家一方利益?面对消费者的质疑,业内人士揭开纤体行业的又一“潜规则”:纤体协议其实都是出现消费纠纷时商家的“保护伞”。这不能不让人唏嘘:纤体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纸协议,本应是保障双方利益,如今却大多演变成纤体公司为自己免责的一个“避风港”和免责的武器。

  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个纤体行业协议的“秘密”,记者专门采访了业内一些人士,某一纤体机构的张女士告诉记者:“我们自开店以来都没有跟顾客签过协议,做这行的都知道签协议更多是为了保护自己。”(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该女士还透露说,纤体减肥是个双方合作的过程,纤体疗程也需要顾客配合,如果顾客不配合而导致未能达到纤体效果,或自己的纤体方法真的无法达到预期结果,商家就必须想一个方法来避免退款,而协议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另外一位从事纤体机构管理工作多年的许小姐也告诉记者,在五六年前签协议减肥非常流行,几乎大大小小的减肥机构都会以协议来保证减肥效果,从而吸引顾客;但近几年情况就不一样了,很多纤体机构都不会签协议了。

  “经过之前这么多年的市场实践,一是消费者不会轻易相信所谓的减肥承诺,他们更看重真正的纤体效果以及纤体机构的服务口碑;二是经过之前的一些消费纠纷,商家对于纤体协议里的条款已太熟悉,而条款也逐步演变成商家自我保护的方法,失去了当时保证纤体效果的功效。因此大部分品牌纤体中心只会更注重疗程的效果,一旦出现顾客对纤体效果不满意的情况,就会加强与顾客的沟通,并做好接下来的服务工作,用协议来逃避责任的做法会损伤品牌的美誉度。”

  律师:

  玛花纤体有逃避责任嫌疑

  一位自称曾和朋友到玛花进行纤体的网友称,他研究过玛花与顾客签订的那份协议书,“越看越觉得不对,上面竟然没有一点关于减肥效果的承诺描述,连一个大概的范围都没有,只是说什么一定要按照食谱、制定的疗程和时间准时做纤体。最可气的是,协议书竟然写明假如纤体过程产生的过敏、不适等反应,玛花纤体不予赔偿的‘霸王条款’。”

  那么,这些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这些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面对这些“霸王条款”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6月1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律师。这位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哪怕当事人签字做了确认。(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相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精神,消费者到服务机构消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有法定强制性责任,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的标准。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此外该类合同虽然都是格式条款,但消费者在签订之前始终还是有合同的审阅修改权的,因此对一些模糊的条款内容,还是有必要慎重对待”,这位律师说,例如如何去认定当事人是否配合了疗程?这都应该在事先有约定,否则的话一旦产生纠纷消费者就很容易处于一个很不利的举证地位。因此我们建议消费者宁可不签这样的合同,也不要贸然以自己的身体去做尝试。(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详情请查看:http://www.efaw.cn/html/fzzb/200965/I94F29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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