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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试点五类服刑人员

(2009-04-13 17: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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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社区矫正  家中服刑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李俊杰

  “社区矫正的试点,这标志着历年来由公安机关对监外五类(即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服刑人员的监管工作,由机构单一的、高压的监管形式,转型到机构综合的、监管科学化和人性化的社区矫正轨道。”3月17日,湖南湘乡市司法局局长周向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下半年,全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湘乡市22个乡镇(街道)成为湘潭市司法局首批试点县市区,对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矫正管理。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重点对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实行。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湖南省列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湘乡市就是其中的一个试点地区。

  服刑犯开始“改头换面”

  皮某是湘乡市望春门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第一个接受社区矫正的人。

  2008年下半年,因酒后一时冲动,皮某犯下了强奸罪。事后,皮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看守所呆了5个多月后,2009年1月9日,皮某被当地法院送到了湘乡市司法局。依据有关规定,皮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当时听说儿子犯下了这么一个罪名,我气得差点连性命都丢掉了,每天只有靠药物来维持多年的心脏病。”提起儿子的过去,56岁的皮某父亲依然唏嘘不已。

  时年,皮某刚满25岁。在湘乡某单位上班,原本有着美好前程的他,却因一时糊涂,酿下苦果。

  意识到自己犯罪以后,皮某吓得不敢回家。父亲找到他的时候,皮某抱头大哭,奋力地撕扯着自己的头发,不知所措。最后,在父亲的劝说下,皮某主动找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后悔总是姗姗来迟。这段不光彩的过去让皮一度沮丧,就像心魔一般挥之不去。在他自己看来,“觉得低人一等,没脸见人”。

  用皮某父的话说,从看守所出来后,他仿佛跟变了一个人似的,不爱说话,即便家里来了客人,他也不出来打个招呼。(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在他的精神世界里,只有父亲给他买的电脑,能够用来打发时间。

  湘乡市司法局纪检组长彭映开仍清晰地记得,最初由法院将档案等移交到市司法局时,皮某一直低着头,不敢正视司法干部的目光,感觉很自卑。

  湘乡市司法局局长周向集介绍说,针对服刑人员的这些特点,他们制定了考核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资奖励和减刑奖励,对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一定要让他们感觉有盼头,有激情。”周向集称。

  两个月后,皮某通过社区矫正后,彭映开用“改头换面”来形容他当前的状况。“要是以前,别说接受记者采访,连亲戚朋友都不敢见面。”皮某父亲说,这次,听说记者要来采访,皮某并不反感,他认为应勇敢面对现实,“重新做人”。

  并非“放虎归山”

  在湘乡市昆仑桥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被矫正人员黄某看来,考核制度无异于是一种“前进的动力”。

  去年7月份的一个下午,黄某参加亲戚的寿宴,酒桌上喝多了酒,醉醺醺的。朋友请他到洗浴场所去玩。在酒精的作用下,黄某对一女服务人员动手动脚。事后,经法院判决,黄某强奸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黄被抓进看守所后,几乎身边所有的亲戚朋友都远离了他。结婚多年的妻子也提出离婚,亲人都说黄某丢了他们的脸。

  与皮某一样,黄某今年1月份从看守所出来,进入昆仑桥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黄说,在这里,他感觉到,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把他们当成犯人看待。

  黄某从看守所出来后,在社区内引起不小的震动,左邻右舍议论纷纷:跟一个有正在服刑的人为邻,有安全感吗?在社区改造犯罪分子有效果吗?有些群众甚至不理解,认为让罪犯回家服刑是放虎归山。

  对于这种说法,昆仑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认为,依据规定,对五类人员作出在社区服刑的决定,“毕竟他们还是罪犯”。政府采取宽大、人性化的制度,给予了他们相对自由,他们会产生一定的感激心态。(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因此,只要好好对他们加以引导,就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湘潭市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刘新年说,通过对部分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消除刑罚执行中的一些不足,使惩恶扬善、执法如山、行刑平等的法治精神得到彰显。同时,通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对他们的教育改造,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增强人民群众在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主体地位。

  “平时,他们主要学习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各项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在公益劳动方面,司法所安排得也很灵活,完全是根据每一个矫正对象的个人实际情况来安排。”昆仑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法制周报》记者介绍说,起先,邻居们发现,黄某不太爱出门,总爱躲在家里看电视。在邻居眼里,黄某文化素质不高,平常说话嗓门很大,脾气暴躁。后来,在菜场、社区公共场所,都可以看到他参加公益活动的身影。一段时间后,邻里渐渐改变了对他的原有印象。

  社区矫正面临难题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也是顺应世界潮流的必然趋势。

  在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得到广泛应用,其前提是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而在我国,从其他率先试行该制度的省市反馈来看,推行社区矫正,目前还面临法律难题。

  首先,谁是执行主体存在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五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监督与考察权均统一归属于公安机关。但同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这样一来,执行主体的合法性成了问题。

  据了解,目前,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只具备工作主体资格,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因而在工作中遇到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和违法违纪现象时难以单独处置,限制了矫正工作作用的发挥。

  “从法律层面来说,司法部门的处境还很尴尬,表现好的矫正人员要想提前解除矫正,必须通过公安部门,他是执法主体,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司法部门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主体。再者,对不服从管理和教育的话,如果要进行法律上的处罚,必须由公安机关来提请。”湘乡司法局长周向集说。

  此外,目前社区矫正中的一大难题是专业矫正人员的缺乏。同时,若服刑期到了,服刑人员还没有矫正好,是否还要对其继续矫正?若服刑期间表现十分优秀,可否提前结束矫正期等等诸如此类问题,法律都没有作出严格的界定。

  据了解,目前,湘潭市五类社会服刑人员有1600多人。值得庆幸的是,湘乡市司法局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被纳入湘乡市的财政预算,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并成立了社区矫正股。

  然而,“解决法律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立法。”一位社区矫正干部深有感触地说。

详情请查看:http://www.efaw.cn/html/fzzb/2009325/5JB629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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