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交了却拿不到车
(2009-04-13 14: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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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山木 实习生丁琴琴
联动记者 李浩 文/图
近日,本报维权热线0731-4939110接到一位来自长沙市的李先生的投诉电话。李先生表示,他在湖南众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台灰色上海大众朗逸小轿车,购车合同到期后根据协议规定将在去年底交车,但直到现在,李先生还在焦急等候该公司的回音。
买车等了三个月
“官方报价是11.28万元,在车展上购车,您可以在原价基础上享受4000元的优惠。但签订认购书时须交1000元定金。” 听完销售顾问的介绍,李先生十分爽快将定金交给了上海大众的经销商——湖南众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签订了一份购车的认购书,协议上注明了公司必须在年前交车。
可接下来提车的过程并没有李先生想象的顺利,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李先生多次接到众兴公司打来的沟通电话,销售代表解释,虽然公司已将申请生产单交给厂家,但由于生产排期的原因,这款汽车不能如期交货,建议李先生换购另一款高配置车。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答应可以接受高配置的车,但必须是同样的折扣,因为当时车展规定高配置的车也有4000元的优惠政策。但对方却说优惠也有但不到4000元,若不满意可继续等下去。
3个月的等待换来这种答复,李先生气愤地要求经销商退还定金并赔偿1000元。
随后,记者陪同李先生找到了湖南众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曹君。(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曹君表示,公司在与李先生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逾期30天之内到货,互相不追究责任,但超过30天以上没有到货,订购的用户有权在10天之内以书面材料通知我们,表明继续执行要车合同或无息退还定金。“我们没有接到李先生书面通知,就只能视为自动放弃这一约定。当时,客户是了解情况后才签订合同的。”
不过,在记者的协调下,曹君立即向公司高层进行汇报,并就此事专门与上海大众分销中心和上海大众总部资源部沟通,总部承诺一周内将车交到用户手中,并另送客户价值2000元的装潢。
购车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合同违约,其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双方可以做特别约定。由于合同是销售商提供的,其中对于责任的判定往往被限定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以更有利于经销商,这点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因此,在签订购车合同时,消费者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明确对经销商的违约责任,约定如果经销商延迟交车、不能按时帮助消费者代办各类手续,或出现意外情况等,经销商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任侠律师。
任侠律师表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在合同中双方并未对车辆逾期交货的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导致事后双方对解决方式发生意见分歧。
“消费者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明确对经销商的违约责任。”任侠律师表示,首先,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商将有关广告内容写进合同或提供书面承诺。如此一来,这份合同上的约定条款就会成为约束力。因为在国内相关法律中规定,如果汽车实际情况与宣传手册或广告中宣传的有出入,就可以将此类汽车视为有缺陷的产品,消费者有权力要求赔偿或退换车辆。
其次,消费者首先还是要明确合同上的所有费用。在很多买车的案例中,虽然销售人员事先列出了每一笔费用,但最终合同中仅有一个总价。而车主在签订合同时也未仔细考虑,最后导致矛盾的出现。(湖南电台新闻频道《为民直通车》栏目联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