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因工致残 老板该负何责
(2009-04-13 14:07:42)
标签:
杂谈 |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争议焦点
1.劳动争议与雇佣合同纠纷如何区分?
2.雇主是否应对雇员受伤承担责任?
3.雇员父亲与雇主所签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我的表弟小张从2008年8月起受雇为王老板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王老板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等。双方口头约定,王老板每月付给小张工资800元,负责吃、住。同年10月5日晚,运沙车在卸沙时,左腿不慎被三角架夹断。住院期间,小张之父因生活所迫,与王老板签订了由王老板负担住院期间一切开支,并支付1000元后续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协议。而此协议签订时小张并不知情。
后小张的伤势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床法医学鉴定为五级伤残,他认为王老板的赔偿远远过低,遂向法院请求判令王老板赔偿因工致伤的医疗费、住院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残疾人轮椅费以及律师费、差旅费等合计近12万元。但王老板的代理律师以双方为劳动争议,应该请劳动部门仲裁为由拒绝应诉。请问我表弟小张和王老板到底属于哪种劳动关系,他能拿回应得的补偿吗?
四川德阳读者 田女士 来信
法理分析: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志员
1雇佣合同和
劳动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定期或不定期为他方提供劳动,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有从属的关系,即一方被另一方所管理。一方提供职业上的劳动力,他方给付报酬。劳动合同的特点在于雇主与雇员间特殊的从属关系,雇员在高度服从雇主的环境下提供职业上的劳务。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以上用人单位外的雇主与雇员之间订立的合同属于狭义上的雇佣合同。
本案原被告双方法律关系的确定关键看王老板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案件中王老板没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而不属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所以,本案是雇佣合同纠纷,而不是劳动争议,小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2 雇主应对
雇员受伤担责
现代社会复杂,交易频繁,事必躬亲不可能,因经常需要他人辅助从事一定的工作,雇佣关系应运而生。但从事任何工作或活动都是有风险的,工作的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即雇员受雇从事一定的工作,伴随此项工作的风险也随之转移给雇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据此,王老板应当为小张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 未经本人授权
协议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由本人也可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人实施,如果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本人授权,事后又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则不能在相对人和本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小张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权利应由其本人或经其本人授权的人行使,小张的父亲在未得到小张授权的情况下,与王老板签订的善后处理协议不能认为是小张意思的表示,对小张没有约束力。因而王老板不能据此要求豁免责任,而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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