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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书”恶意用语,债主赔礼又赔钱

(2009-03-03 13:02:42)
标签:

杂谈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编者按:由于诚信理念缺失,一些人欠债不还,年关将至,很多债主急了。但是,过分自力救济,却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如何进行自力救济,值得思考。

  ⊙《法制周报》记者 吴为民

  2009年1月初,河北省井陉县公安局秀林刑警队侦破一起因讨债酿成的非法拘禁案,犯罪嫌疑人吕某、郝某、陈某非法限制欠债者人身自由达24天,因此被警方刑事拘留。

  2009年1月3日,井陉县公安局秀林刑警队接到山西省平定县女子马某报案称,2008年12月13日,其丈夫白某被井陉秀林一家煤场两名男子叫走后至今未归,音讯皆无。她怀疑丈夫失踪与该煤场有关。接到报警后,刑警大队民警随即展开侦查工作。经查,白某因业务关系曾欠这家煤场煤款21万元。(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2008年12月13日,该煤场业务员吕某、郝某、陈某曾将白某带到其煤场对过账,之后4人都不知去向,警方认为吕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1月8日,警方将吕某三人抓获,并将人质白某解救。经连夜突审,嫌疑人交代,2008年12月13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吕某等三人以吃饭为由将白某在山西阳泉郊区骗上车,之后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达24天之久。(据《河北青年报》)

  律师点评:陈平凡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以索债为目的的绑架、非法扣押人质的案件。白某与吕某、郝某、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上存在,吕某及其同伙虽然实施了绑架、非法扣押人质并索要财物的行为,但是从主观目的看,其绑架、非法扣押人质是为了索要债务,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谨他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陈平凡指出,索债型非法拘禁与绑架罪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二者的最低法定刑存在较大差别,非法拘禁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而绑架罪最低也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对二者应严格区别,特别是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如果行为人索取的财物远远超过债权,其主观目的就不是索债,而应当认定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逼债书贴到债务人门口

  自从家门口被贴上“讨债书”后,家住浙江慈溪的李成红和家人突然觉得自己在邻居面前矮了一截。此前的2008年10月19日下午,慈溪一村子里突然来了3男1女,从马路附近开始贴纸头。这是一份“讨债书”,很快吸引了村里人的注意。纸上的内容包括两张借条的复印件,大意是李成红欠了一个名叫梁虹的人5万元钱,至今尚未归还。借条下面还有一句话“陈如程之妻,不务正业,恶赌成性,本人应急用,望各亲朋好友伸出援手”。事情在附近村子里传得沸沸扬扬。

  随后,浙江慈溪法院已经一审判决李成红归还梁虹5万元借款和利息。但是对于涉嫌名誉侵权的事情,李成红提起了诉讼。(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2008年12月30日,名誉权官司在镇海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梁虹当庭赔礼道歉后,决定再赔偿李成红精神损失2500元,李成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陈平凡律师认为,本案是因索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判断李成红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应当分析梁虹向李成红催要欠款的方式和“讨债书”的内容是否会造成李成红名誉的毁损,采取在李成红村里张贴“讨债书”的方式催要借款,且使用了“不务正业,恶赌成性”等侮辱性用语,对李成红的名誉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陈平凡律师建议,当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如果要进行私力救济,必须理性思考,慎重而为,否则就极有可能导致违法情况发生,行为的法律性质也会发生出乎意料的转变,由合法维权蜕变成违法侵权,由有理转变为无理。

  生意纠纷抢走“欠债”

  3人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后,其中两人带人上门抢走了第三人的7万元现金“以冲抵欠债”,结果引发诉讼。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这一特殊案件进行宣判:“抢钱抵债”的行为属违法,债权人被判决退还所抢现金并支付利息。此前王鹏和杨佳、张芳共同承办了成都市老年服务中心的离退休人员旅游项目,组织一批离退休老年人赴广东、香港、广西、澳门等地旅游。合伙期间,双方为收取的旅游团费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双方关系搞僵。2005年5月13日,杨佳、张芳来到王鹏开办于大石东路的某旅行社门市部,以王鹏尚欠他们合伙期间的团费和借款为由,将门市部收取的70000元现金强行拿走。多次索要该笔款项未果,王鹏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判令杨佳、张芳返还王鹏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驳回了王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据《华西都市报》)

  律师点评:陈平凡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佳、张芳到王鹏门市部强行拿走70000元行为的性质如何定性的问题,是私力救济还是侵权?所谓私力救济,是指在情况紧急,迫不得已时,法律允许人们依靠自己的力量,在必要限度内实施自卫行为或自助行为等必要手段,以维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行为,比如餐馆强留未付餐费的顾客的行为。私力救济必须在用尽国家公权力救济,或者在来不及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而且必须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本案中,杨佳、张芳在未经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下,就自行上门强行拿走现金,显然超出了私力救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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