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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遭遇短信诈骗银行可截留汇款吗

(2009-01-11 14:33:52)
标签:

杂谈

客户遭遇短信诈骗银行可截留汇款吗

争议焦点
1、 银行是否有义务截留汇款?
2、 遭遇账户诈骗该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10日,我与广州的生意合作伙伴张军谈成了一笔服装购销合同,他要求我马上打9万元款项到他的账户。我于当天下午3时把钱凑齐,准备去附近的建设银行汇款,同时让张军把他的银行账号用短信发给我。
大概3时30分时,张军的银行账户发过来了。然而不到10分钟,我又接到一条短信,内容是:“你先不要存进去,那个账户已经不能用了。我重新给你一个朋友的账号,工商银行:6228480125395189842。户名:王明。”恰巧路边有家工商银行,我不假思索地在那家工商银行往王明的账户汇去了9万元。
汇完钱后我给张军打电话,要他查询钱是否到账。张军查账后告诉我账上没有钱。我吓了一跳,问他是不是王明的账户。他回答说我被骗了,最近社会上有很多这样的诈骗活动。
我赶紧找到银行,银行人员听完我的陈述后,也认为我遭遇了诈骗,但不能立即给我截款退款,截款退款必须走法律程序。
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一周了,除了警方给我做了笔录,案情目前还没任何进展。请问我现在还能怎么办?湖北 孙涌刚 来电

法理分析: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银行无权利
无义务截留汇款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就目前情况来看,你错误地把巨款汇入到他人的账户里,虽然从社会常识来看汇款人很有可能遭遇的是恶意的短信陷阱,但仅单纯从法律理论上来讲,银行即使在情感上完全同情你相信你,也不能单凭当事人的诉说及已有先例,在未经司法裁决的情况下就作出定性判断和采取相应措施。因为此时这笔款未经司法裁决,还不能认定收款人就是诈骗犯,9万元汇款就是应当返还的赃款。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稳定性和流畅性,所以目前银行无权利且也无义务截留汇款。


故意混淆账户已涉嫌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的短信发送人,针对不确定的社会群体恶意的大量发送自己受益的账户号码,以期利用汇款人的疏忽大意而实现自己的经济收益。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在金额、手段、社会危害性上都有一定严重情节,若能抓获,应该给予从重制裁。

 

未定罪前仅是不当得利状态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它是产生债的原因之一,属民法上的债权范畴。《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在未经司法裁决前,受害人尚不能以赃款的性质要求取回自己的款项。但为避免刑事程序的漫长和追责定罪的困难,可以径直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益人王明进行不当得利返还。但前提要通过公安机关出具刑事立案证明取得银行部门的配合,调取到王明的基本资料信息,才能保证法院立案、管辖、送达等司法活动的顺利实施。


款项若未转移
可申请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当事人申请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等。《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受害人此时可以马上采取诉前保全,把被骗资金先控制下来,然后再通过民事诉讼取回自己的款项。
(山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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