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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防“打虚假官司”意见出台

(2009-01-11 14: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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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全国首个防“打虚假官司”意见出台

本期焦点
1.浙江高院出台首个防范虚假诉讼《意见》
2.《意见》规定,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应接受法庭调查,经确认的,法院驳回起诉并对参与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3.专家建议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本报记者   郭薇灿
找人帮忙虚构债务,将自己告上法庭,以获得不当利益,这种“虚假诉讼”,不但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并使第三人财产或权益受到了损害。近年来,“虚假诉讼”这种恶意诉讼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
2008年12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由法院专门制定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有关规定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虚假诉讼
多发于涉财案件
假烟、假酒、假名表见得多了,现在连打官司也有造假的。
2004年,玉环县一单位干部林某的妻子赌博欠下近20万元的债务,对方见要不到钱,一纸诉状将林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被妻子牵连成了被告的林某,想到倘若把房子卖了还债,自己就没钱了。他觉得应该想办法留一些钱在自己手上。于是,他先后找了9个好友帮忙,伪造了380多万元的借条,并草拟民事诉状,让他的9个朋友去法院起诉。最后,林某拿回拍卖房产余额80万多元。去年底,此事被知情人举报,法院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目前,林某夫妇已被执行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事实上,这样的虚假诉讼案例并非孤案。据浙江省高院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5月,该省经法院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就有107件。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都是‘虚假诉讼’。”
从实践来看,虚假诉讼有以下特点:虚假诉讼多发于财产纠纷案件中,其中又以借贷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纠纷等最为常见。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法院对财产权利的确认或变更,继而达到自己企图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法律的目的。
三招防范虚假诉讼
针对近年来虚假诉讼现象不断出现的现象,12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由高级法院专门制定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有关规定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了解,浙江省高院预防和查处措施共为三个层面,首先是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机制。意见规定,审理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立即报告,并将有关案件异常情况予以记载附卷,在每个审理环节予以警示。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应责令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或出庭参加诉讼,或责令当事人出示原始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利害关系人通报,通知其参与诉讼。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取证。意见中还特别规定,对债务纠纷案件应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的经济状况。
防范虚假诉讼的第二招是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意见规定,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已经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起诉。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个办法则是建立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奖惩机制和通报机制。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有关人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律师,应同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依照律师法规定吊销其执业执照。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举报虚假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莫纪宏认为,虚假诉讼问题应当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因为这种行为直接针对的是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具有扰乱司法秩序的后果。对于因虚假诉讼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在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成立、并证明有罪的前提下,请求侵权赔偿。我国现在这方面的制度没有建立,但法理上是可以成立的。要注意鉴定虚假诉讼的标准应当是“恶意”,产生严重后果。否则就会影响公民的诉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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