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幽状告黄健翔因涉隐私不公开审理
(2009-01-04 16: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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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陆幽状告黄健翔因涉隐私不公开审理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吴为民
12月4日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陆幽起诉黄健翔”一案,因原告陆幽的代理人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交不公开开庭申请,经审查,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此前的6月6日,也就是在中国队与卡塔尔队比赛之前,黄健翔在自己的博客中曝料男足外籍主教练性丑闻。博客公布后,引起轩然大波,网友推断该丑闻女主角就是央视体育记者陆幽。随后,陆幽将博文作者黄健翔及相关网站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陆幽诉称,黄健翔在新浪网其个人博客中撰写涉及其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公然丑化自己的社会名誉,引发各大网站和传统媒体进行反复传播,给本人的名誉造成重大侵害,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当日,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据《法制日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陈平凡律师,为读者解说不公开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陈平凡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本案中原告诉被告理由是被告在自己的博客中曝料男足外籍主教练性丑闻,这显然属于原告的私生活范围,即法律上所说的个人隐私,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
在民事审理方式中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其中不公开审理又分为法定不公开审理和可以不公开审理,前者是指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后者是指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法律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17岁少年
涉罪不公开审理
两名17岁的少年为了获取钱财,竟抢劫杀人。12月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该案。此前的2008年2月25日下午2时许,大砂坪兰州监狱家属楼一居民家突发大火,火势持续近1小时后被消防人员扑灭。满目疮痍的房间内,年逾八旬的户主李某已经身亡,一中年妇女倒在血泊中,两人头部皆遭受重创。
中年妇女苏醒后向警方讲述了事发经过,原来,大火后面竟连带着一起骇人听闻的灭亲凶杀惨案。死者李某系兰州监狱阀门厂离休干部,受伤的妇女系李某的侄媳妇李芬(化名),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2月25日上午,李某的孙子小李与朋友来看望爷爷,没想到两人洗劫了家中2700元现金、香烟等物,又一起将李芬轮奸。(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逃离前,两人往屋内遍洒白酒后点燃,还打开了液化气瓶的开关。2月28日,警方将正在上网的小李及其同伙华某抓获。(据《兰州晨报》)
陈平凡律师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也不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只有17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
另外,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轮奸被害人,对该行为涉及被害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也不应当公开审理。在刑事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因在于保护被害人,避免受到第二次伤害。
主任雇凶打伤领导受审
2008年12月1日,发生在深圳某电视台大院的故意伤害案在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李瑛涉嫌雇凶伤人,而被害者则是李瑛所在单位的领导,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瑛原在深圳某报任主任,与被害人顾某某是同事,因长期与顾某某存在矛盾,被告人李瑛遂决定找人教训顾某某。2004年7月间,被告人李瑛找到了犯罪嫌疑人何晓明,并让何晓明找人殴打顾某某,何晓明并让犯罪嫌疑人苏宏宇查到了顾某某的住址,然后被告人李瑛将顾某某的住址等相关资料给了何晓明,何晓明随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王云,让王云找人去殴打顾某某。2004年10月20日凌晨0时许,王云及另一男子对顾某某进行殴打,随即逃离现场。开庭审理前,被告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但是遭到审判长驳回。(据《南方都市报》)
陈平凡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本案中并没有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法庭驳回被告的不公开审理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陈平凡律师表示,个人隐私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来确定它的具体含义。(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吴为民
12月4日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陆幽起诉黄健翔”一案,因原告陆幽的代理人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交不公开开庭申请,经审查,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此前的6月6日,也就是在中国队与卡塔尔队比赛之前,黄健翔在自己的博客中曝料男足外籍主教练性丑闻。博客公布后,引起轩然大波,网友推断该丑闻女主角就是央视体育记者陆幽。随后,陆幽将博文作者黄健翔及相关网站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陆幽诉称,黄健翔在新浪网其个人博客中撰写涉及其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公然丑化自己的社会名誉,引发各大网站和传统媒体进行反复传播,给本人的名誉造成重大侵害,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当日,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据《法制日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陈平凡律师,为读者解说不公开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陈平凡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本案中原告诉被告理由是被告在自己的博客中曝料男足外籍主教练性丑闻,这显然属于原告的私生活范围,即法律上所说的个人隐私,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
在民事审理方式中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其中不公开审理又分为法定不公开审理和可以不公开审理,前者是指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后者是指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法律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17岁少年
涉罪不公开审理
两名17岁的少年为了获取钱财,竟抢劫杀人。12月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该案。此前的2008年2月25日下午2时许,大砂坪兰州监狱家属楼一居民家突发大火,火势持续近1小时后被消防人员扑灭。满目疮痍的房间内,年逾八旬的户主李某已经身亡,一中年妇女倒在血泊中,两人头部皆遭受重创。
中年妇女苏醒后向警方讲述了事发经过,原来,大火后面竟连带着一起骇人听闻的灭亲凶杀惨案。死者李某系兰州监狱阀门厂离休干部,受伤的妇女系李某的侄媳妇李芬(化名),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2月25日上午,李某的孙子小李与朋友来看望爷爷,没想到两人洗劫了家中2700元现金、香烟等物,又一起将李芬轮奸。(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逃离前,两人往屋内遍洒白酒后点燃,还打开了液化气瓶的开关。2月28日,警方将正在上网的小李及其同伙华某抓获。(据《兰州晨报》)
陈平凡律师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也不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只有17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不公开审理。
另外,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轮奸被害人,对该行为涉及被害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也不应当公开审理。在刑事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因在于保护被害人,避免受到第二次伤害。
主任雇凶打伤领导受审
2008年12月1日,发生在深圳某电视台大院的故意伤害案在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李瑛涉嫌雇凶伤人,而被害者则是李瑛所在单位的领导,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瑛原在深圳某报任主任,与被害人顾某某是同事,因长期与顾某某存在矛盾,被告人李瑛遂决定找人教训顾某某。2004年7月间,被告人李瑛找到了犯罪嫌疑人何晓明,并让何晓明找人殴打顾某某,何晓明并让犯罪嫌疑人苏宏宇查到了顾某某的住址,然后被告人李瑛将顾某某的住址等相关资料给了何晓明,何晓明随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王云,让王云找人去殴打顾某某。2004年10月20日凌晨0时许,王云及另一男子对顾某某进行殴打,随即逃离现场。开庭审理前,被告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但是遭到审判长驳回。(据《南方都市报》)
陈平凡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本案中并没有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法庭驳回被告的不公开审理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陈平凡律师表示,个人隐私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来确定它的具体含义。(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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