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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荷”酒吧李鬼现形

(2009-01-04 16: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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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苏荷”酒吧李鬼现形
⊙本报记者 邓益辉/文 伏志勇/图
全国知名酒吧连锁企业“苏荷”用一场打假官司的胜利,迎来了长沙分店4周年店庆。11月13日,通过怀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怀化市一家克隆长沙苏荷酒吧的中西餐厅,现出了原形。
12月4日,《法制周报》记者了解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司法护权、激励创新”为主题,从11月初开始启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现在已接近尾声,而“苏荷”商标侵权案则被列为了典型案例。
假“苏荷”被告
2003年7月7日,李华宾在广西南宁市投资开办了第一家“苏荷”酒吧,并于2006年2月7日获得了国家商标局对“苏荷”商标的核准注册,同时亦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SOHO”商标的注册。经过五年的经营,李华宾分别在全国开设了柳州、长沙、武汉等8家分店,使得“苏荷”商标成为全国知名品牌。
据李华宾介绍, “苏荷”第43类商标在全国被侵权情况比较严重,目前已知的达到34家,主要分布在湖南、湖北、广西、江西等29个省市区,湖南是侵权比较严重的省份。
李华宾曾表示,将花费150万元在全国范围维权,打击侵犯“苏荷”商标专用权行为。此次,他将目标对准了湖南怀化鹤城区一家同样名为“苏荷”的中西餐厅。怀化这家餐厅由李泽宇于2006年5月25日建立, 1个多月后餐厅的负责人变更为潘利波。
长沙“苏荷”酒吧的相关负责人发现,在怀化开设的这家餐厅的门头、招牌、灯箱、纸巾盒等物品的显著位置,使用了“苏荷”及“SOHO”商标。
随后,李华宾与长沙分店负责人李波作为原告,以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油,将怀化这家餐厅诉诸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停止被告一切对“苏荷”、“SOHO”的商标侵权,销毁所有盗用“苏荷”、“SOHO”商标和上述两商标近似标志的所有物品。并注销“怀化市鹤城区苏荷中西餐厅”个体工商名称,赔偿原告商标侵权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律师费用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维护权利
2008年11月13日上午,“苏荷”商标侵权案在怀化市中院开庭审理,并进行了网络图文直播。
在庭审中,4个问题成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原告是否是“苏荷”及“SOHO”商标合法权利人及是否有使用权;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使用“苏荷”注册商标以及“SOHO”商标至2009年2月28日止;至2009年2月28日前,双方就加盟一事进行磋商,如磋商不成,则被告不得再使用“苏荷”、“SOHO”商标;被告对此前使用“苏荷”、“SOHO”商标的行为,自愿一次性赔偿2万元。
此前,在“苏荷”酒吧官方网站的BBS里,打假早已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如今,“苏荷”的维权已经不再局限于声讨,法律将成为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强后盾。
司法保护成共识
事实上,加强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是中国司法界的一种共识。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曾在上海召开的2008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上表示:“中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覆盖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得到了全面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赢得社会各方面的普遍信赖和充分肯定。”
11月10日下午,奚晓明又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5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点工作。其中包括加强司法体系建设、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强化司法为民意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司法标准、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等内容。
在这样的背景下,湖南省高院启动了这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活动将通过集中公开开庭并征求意见、公布典型案例、集中宣判等方式,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推动和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激励和保障自主创新。
“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是从全局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做出的新定位,提出的新要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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