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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板后喜新厌旧 法院判其支付分手费

(2008-12-07 11:07:35)
标签:

法律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

杨勇

杂谈

分类: 见报精选

当老板后喜新厌旧 法院判其支付分手费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见习记者 何丹
编者按:恋爱关系向来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生活中却有不少因恋爱引起的各类纠纷。本期律政在线邀请了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律师,为大家讲解因“分手费”而产生的相关权利及义务关系。

案例一:在女友代雪(化名)及其家人的资助下,从乡下进城的杨勇成为房产老板。功成名就之时,他却与其他女人结婚。承诺给代雪40万元分手费,仅付了2万元后,不愿再支付余款。为了讨要38万元的分手费余款,代雪将杨勇告上了法庭。
“在他创业过程中,我们家前前后后借了近100万元给他。”代雪在一审开庭时称。当杨勇由小建筑商成为房产公司老板时,却与别人结婚,并提出跟代雪分手。
去年6月份,两人签了一份分手协议,杨勇承诺除现有的3套房屋归代雪所有外,还将支付40万元给代雪作为补偿。该案一审时,杨勇以协议无效为由不愿支付余款,但法院没有支持他,并判决杨勇支付余款38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勇提出上诉。他认为,两人恋爱期间代雪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协议里的40万元属于赠予,现在他无力支付,请求法院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代雪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感情等均是一种代价,分手对代雪的人生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以经济损失补助的名义支付给代雪金钱,不能算赠予。法院还认为杨勇请求撤销是很不诚信的做法,对代雪也是不公平的。所以,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西安晚报》)
律师点评:“分手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民法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但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任何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都可以将自己的真实意思充分进行表达,依此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活动。
在审判中,法官判断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反善良风俗,往往先确认善良风俗的内容,之后再认定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是否违反风俗,从而决定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因此任何法律行为,必须在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范围内才是有效的。
本案中,代雪和杨勇签订分手协议并约定分手费,应当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善良风俗。由于在恋爱期间,代雪给予杨勇极大的帮助,人民法院判决杨勇支付这笔费用也是合理的。

挟持女友索要分手费
涉嫌抢劫
案例二:江西省萍乡市女孩周某,最近多次向男友彭某提出分手,见和好无望,今年11月3日晚,彭某便提出要周某拿出5000元分手费。周某不同意,彭某将分手费降到1000元,周某便打电话给新男友李某,叫他准备1000元钱。
李某接到电话后向警方报案,并去见彭某。当彭某看到李某出现,便抽出一把菜刀架在周某的脖子上,要挟李某拿出1000元钱。刚刚接过钱,彭某便被民警抓获。
因涉嫌抢劫,彭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江南都市报》)
律师点评:在关系解除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主要原因是双方恋爱时间比较长,已经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社会影响面较大,此时一方喜新厌旧,给另一方造成较大的精神打击,另一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但恋爱关系并不具有约束力,无论持续多长时间,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解除,法律不予干涉。因此,法律上不承认恋爱中断时的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赔偿,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如强行索要,就会触犯法律。

索要分手费不成
将女友打成重伤
案例三: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青年农民江某在广东打工时,与倪某相识并恋爱。2007年江某因参与一起斗殴,以故意伤害罪被判了缓刑,倪某提出与江某分手,但江某索要3万元分手费。
今年10月29日上午,江某约倪某支付分手费,倪某嘱咐表弟在宾馆大堂等候,她到江某开的房间与其面谈。江某见倪某只带了11000元,便对她拳脚相加,又逼她写下了19000元的欠条。倪某表弟后找到房间,看见表姐被打得浑身是血,立即通知倪某的母亲赶到宾馆,将倪某送到县人民医院的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
11月3日,江某因敲诈勒索罪被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报综合)
律师点评:“分手费”并不属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即便是在其未有任何胁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意志自由也往往处于心理强制的状态,意志自由的被强制导致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自然受到了质疑。
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分手时自愿向另一方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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