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泰康人寿销售“三不”保单?》后续

(2008-07-16 22:11:29)
标签:

法制周报

投保人

保单

法律援助

杂谈

 
《泰康人寿销售“三不”保单?》后续

http://www.efaw.cn7 08-07-15 07:43:41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律师直指保险合同无效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伍洲奇

    本报第179期《泰康人寿销售“三不”保单?》一文报道了邵阳刘先生在购买泰康人寿保险后的遭遇。7月9日,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工作人员来到本报编辑部进行澄清。

    但截至发稿之日,刘先生退保的要求依然没有得到相应的满足。7月10日下午,刘先生拨打本报维权热线,请求记者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并请求本报提供法律援助。随后,本报记者联系了此前对该案进行法律点评的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律师,陈平凡律师在进行法律分析之后,表示愿意提供法律援助。

    陈平凡律师表示,“根据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我认为该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他认为:第一,推销该保险的业务员已经向投保人出具了书面说明,这可以证明当时投保人的心理状况,同时业务员的相关经验也是证明之一;第二,更为关键的是该保单签署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如果保单不是当事人孙某本人签署的,那么很难保证投保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实现。(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同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签合同的,本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代签人签署的应当是本人的名字(同时标注为“代签”),而不能签署被代签人的名字,因此,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也是违反《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诚信原则的。

    陈平凡律师因此认为,一项违法的保单签署行为,足以认定该合同的无效,因此愿意为此宗争议提供法律援助。陈平凡律师表示,刘先生可直接与他联系,尽快向法院提交诉状。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