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吸引了全国各地的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吸引了全国各地的目光(青岛中院供图)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 蒋伟
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4年底开始探索实施的。截至目前,55起刑事案件中的112名受害人或其亲属已接受了救助,
122万余元救济金被发放,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成效,被法院系统和法学专家们誉为“青岛模式”。
200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高度评价青岛中院“创出了经验,严肃了法律的判决,稳定了社会,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最近,青岛中院还根据自身的经验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调研课题。(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
近日,《法制周报》记者采访了青岛市中院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负责救助工作的法官,解密青岛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
让受害人沐浴司法的阳光
2006年12月28日,山东省即墨市村民田淑花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领到了3万元救济金。8个月前的一天,因为邻里纠纷,田淑花的丈夫被杀,她本人也受了伤。杀人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法院判决给她的经济赔偿难以执行到位,田淑花的家庭陷入困境之中。这3万元现金对于失去家庭经济支柱、伤痛缠身的田淑花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这仅仅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刑事受害人救济工作两年多来的一个案例。据统计,仅2006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70余名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进行了救助,发放救助金60余万元。
出于现实的需要,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青岛中院就本着“量力而行”、“救急不救贫”和“个别救助”的原则,开展了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的探索和尝试。(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2004年11月,青岛市委政法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刑事受害人救助金制度。
负责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工作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朱玉光向《法制周报》记者透露了一组数据:青岛中院近年来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11000余件,其中调解结案的8700余件,判决结案的2300余件。而据统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结果实际执行兑现的极少,90%以上成了“法律空判”。“有的受害人亲属因实现不了附带民事判决赔偿,长期上访、闹访和缠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受害人认为被告人犯罪后果已成事实,担心罪犯入狱后得不到赔偿,选择与犯罪分子“私了”。同时,受害人和其家属得不到经济赔偿,对司法正义失去信心,对社会产生不满。朱玉光说,正是基于以上考虑,青岛中院开始尝试建立刑事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救急不救贫
经过充分调查和研讨,青岛市中院起草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经青岛市委、市政府讨论通过,逐渐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救助体系。
青岛中院的王婧华法官专门负责救助金发放工作。她告诉记者,在《办法》的具体实施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救急不救贫”。救济数额一般限于人民币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救济金一次性给付,以解决救助人的燃眉之急或暂时困难。(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
《办法》中规定,“急”要符合以下5个条件: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致使受害人伤势严重急需治疗且受害人亲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致使受害人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造成受害人子女失学、辍学或衣食无着的;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致使受害人抚养的年幼、老人、病残等亲属失去生活来源,不及时救助可能发生新的严重危害后果;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受害人亲属未得到附带民事赔偿,引起长期上访、缠诉等;对其他特殊情况,经救助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应予以适当救助的。
“当然我们也不是对所有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予以救助,”王婧华法官介绍,“四种情形们我不予救助,即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导致发生罪案的,受害人已获得部分赔偿或补偿的,罪案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受害人好逸恶劳的。”
救助金取之于案用之于案
“我们参考和借鉴国外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补偿制度的经验做法,本着‘取之于案用之于案’的思路,对刑事经济犯罪案件加大判处罚金收缴执行力度,从经济犯罪案件中补充罚金。我们还得到了市委政法委和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从判决执行的罚没款中返还部分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救助。”朱玉光说。
据悉,现在青岛中院每年财政拨款的救助基金约70多万元,救助金实行年度总量控制,量入为出,滚动使用。
为防止滥发滥用救助金,青岛中院在救济程序的审查、报批、发放等程序都设置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关口,对受害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核查后,才确定实施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另外,负责具体执行的救助办公室要定期向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领导小组汇报工作,领导小组对程序启动、审查、报批、发放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办法》还特别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经查属实的应撤销救助并追回救助金,并视情况追究责任。
肖扬高度评价“青岛模式”
青岛中院对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取得了很大的实效,采访中朱玉光和王婧华都坦言他们是在“摸着石头过河”,
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行补充和完善。
青岛市中院开展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工作以来,重点在制度的完善方面下功夫:一是增强救助的公开性、透明度,保证救助工作的质量和公正;二是规范救助工作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加强对救助金审批和使用的监督,防止办人情案、违反规定滥发救助金;三是在辖区各基层法院逐步推广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制度,目前,青岛市胶南、黄岛等基层法院已经建立了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制度。
200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考察青岛中院时,听取了刑事受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等内容的介绍,对“青岛模式”的探索进行了高度评价。
青岛中院表示,《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办法》是政府民政救济制度的补充,是对将来建立国家刑事受害人补偿制度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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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五大关键词
条件:由于犯罪人被执行死刑附带民事赔偿无法兑现;被害人急需医疗费用;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害人亲属。
程序:临时性、救急性、抚慰性。
特点:受害人提出申请——进行审查和核查——确定实施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资金:财政拨款年度预算。
管理:定期向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助领导小组汇报工作,领导小组对程序启动、审查、报批、发放等环节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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