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理应交由市场博弈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杨涛(江西 检察官)
广受关注的北京首例“开瓶费”官司有了结果。6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消费者获赔100元的胜诉结果,但修改了一审判决的裁决理由。
北京市一中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但在商家是否应当收取“开瓶费”上,却没有像一审法院一样明确宣布为违法,而是认为,“开瓶费涉及到行业惯例,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这一问题交回了市场进行博弈,体现了司法的应有谦抑。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反对商家的“开瓶费”,表面上显得理直气壮,并且也能博得多数人的欢迎(因为消费者总是多数人)。不过,商家收取“开瓶费”是否都是一律不公平、不合理呢?那倒不一定。因为任何商家开酒楼都是想赢利的,而酒楼的利润主要从酒水和饭菜中获得,并且酒楼提供了环境和服务,收取一定的““开瓶费”也并非没有一点道理。
所以,“开瓶费”的问题还是交由市场进行博弈为好。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的规律,在博弈中寻找一种平衡和双方都能接受的规则。
2007年1月23日,中烹协首次“松口”,表示收取“开瓶费”要“合情合理”,全国35家餐饮行业协会向全国餐饮企业发出倡议:对能否自带酒水和是否收取“开瓶费”问题,应与消费者协商解决。这种结果的出现,事实上也是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博弈得到的结果。我们应当相信市场的力量。
司法尊重市场的博弈,尊重市场自生自发形成的秩序与规则,体现司法的谦抑与明智。在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市场的规则往往不是立法者用自己的意志创建而成,更不是司法者能够创建,而是在市场中自生自发中形成,立法者与司法者的任务,正如哈耶克所说,是发现那些市场已经形成的规则。如此,才不会破坏市场的活力。“开瓶费”适应的规则,司法者没有必要替市场去创建,而应当给市场一个空间和时间,让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市场博弈,寻找到一个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规则,立法者与司法者在形成这一规则后再对这一规则进行确认。
而在这一规则没有形成前,司法者的任务是,确保双方的博弈是公平的,博弈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的,比如“开瓶费”的收取必须明示,比如商家不能形成价格联盟来统一收取“开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