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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长沙市市民宋军辉在岳父家做客,听岳父说要把家里的旧电视机以150元的价格卖掉。随后,住宅小区门口旧电器店的李老板过来收旧电器,宋军辉以160元的价格将岳父的新电视机卖掉。李老板检查发现电视机是新的,价值不菲,于是在明知宋军辉岳父才是电视机的主人的情况下,急忙将新电视机搬走。岳父认为宋军辉无权作出决定,要求对方退回新电视机。那么,表见代理与一般无权代理有什么区别?(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乔新生教授认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区别的关键在于,代理相对人的主观上是不是恶意或者是有过失的。”本案中,李老板的电器店开在小区门口,他应当知道宋军辉的岳父才是真正的主人;同时,在检查中发现电视机是新的、价值远超过160元的情况下,急忙将新电视机搬走。这些行为足以显示李老板的主观上是恶意的,明显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急忙完成买卖交易的行为,这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综合以上案例,乔新生教授总结说,“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普通老百姓有必要进行了解,以规避日常生活中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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