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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视点-从郑筱萸案看贪官死刑标准

(2007-06-19 16:23:48)
分类: 业界探讨
 

从郑筱萸案看贪官死刑标准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评论员 陈杰人


2007年5月29日,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局长郑筱萸成为1978年以来我国第四个因贪贿被判处极刑的省部级以上官员。值得玩味的是,尽管郑筱萸以600余万元的受贿数额引起了公愤,但由于此前许多贪贿金额比他高很多的官员也没有被判死刑,围绕对郑的处罚舆论界有了微妙的不同声音。(相关报道见本报A01、A03版)
让我们先来对比一下有关数据吧。已被处死的三个省部级以上贪官的贪贿额分别为:胡长清544万元、成克杰4109万元、王怀忠517万元;但更高的贪贿额发生在后来者身上——黑龙江原政协主席韩桂芝702万元、原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955万元、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1004万元,他们都只被判死缓。(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如此一来人们就有了疑问,如果说贪贿千万元甚至数千万元都可以不判死刑,那么到底多少钱才可以判死刑?有的人贪贿千万元能免死,为什么这次郑筱萸受贿600多万元就被判处死刑?是否存在司法不公平的现象?
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和386条的规定,贪污、受贿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贪贿十万元以上,理论上就可判死刑,但前提是要符合“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条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对“情节特别严重”作出规范而详细的解释,只有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具体掌握。通常来说,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影响恶劣、泄露国家重大机密等事项,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所指情形。
实际上,现在对贪官是否判死刑,除了贪贿金额这一基本情况外,还有其他因素在左右。
一是案发地和审判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条件。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判死刑的标准就越高;二是观念的影响。当前,围绕是否应当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有关各方争执不下,越来越多的人趋向于尽量不对经济犯罪者开杀戒;三是贪官的贪贿情节以及与此相关的案情。比如郑筱萸的受贿,除了金额问题外,更大的危害在于其完全搅乱了全国的药品生产和流通监管秩序,严重危害了国家、公民和公共利益;四是贪贿款物是否被追回。
不过就郑筱萸的案子来说,除了法律上的理由外,笔者认为判其死刑的更大原因在于反腐败的需要。当年处死胡长清虽然引起举国上下震动,但此后贪官们的贪贿金额节节攀升。或许正是看到这种越来越严重的腐败态势,中央才下决心要杀鸡儆猴。(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不管是从政治策略还是从法律上看,判郑筱萸死刑的做法都没错。只是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今后若再出现类似情形,到底是杀还是不杀?毕竟,对于诸如郑筱萸之流的贪官,也还是要讲个基本的公平。
如此一来,国家就必须考虑到惩治贪污贿赂的死刑标准问题。在笔者看来,国家应迅速修改刑法,一方面废除“十万元”这一已经没有什么现实意义的标准,另一方面要如同反毒品一样确立一条刚性贪贿金额死刑线,达到某一标准就坚决判处死刑。笔者认为,就目前的经济情况来说,500万元应当是个可行的标准。
更重要的是,治理腐败问题,不能指望通过杀一两个贪官能刹住风气,而应当真正发挥监督机制的日常作用,防患于未然。要知道,制止官员的小额贪贿行为,就是拯救他们于水火之间,使他们避免重蹈郑筱萸的死刑之路。               (3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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