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绑匪”该受何种刑罚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评论员 肖山
犯罪是一件让人厌恶和痛恨的事情,相信这是一个没有多少争议的判断。人们不仅厌恶犯罪行为及其危害,也厌恶实施犯罪的人,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犯罪人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这也正是他被善良的人们所厌恶和排斥的原因。
可云南省一个活生生的案子,却让人们要面对另外一个问题——一个名叫余有的人受他人的唆使和挑拨,在云南省呈贡县境内帮助后者实施了一起绑架儿童的犯罪活动。不过,在整个过程中,余有不仅没有伤害绑架对象,甚至与被绑架的孩子成了朋友,同时还多次劝说主犯中止犯罪,最后他背着主犯释放了人质,将身上仅有的20元钱交给孩子做路费,并告诉他们回家的路,使孩子们安全返抵家中。
案件破获后,呈贡县法院以绑架罪判处余有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这一结果引起了社会的不同看法。有人替余有说话,他们认为余有很“善良”,如此判刑不够人性化;当然也有人表示,余有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所以就应当处罚,道德判断不能取代法律判断。(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该不该处罚余有?处罚的力度应当有多大?由于加进了“善良”的因素,这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就增添了很多因素。的确,从一个善良人的情感来判断,处罚一个看起来没有恶意的犯罪人,似乎于心不忍,也不利于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可是,对于一起严重的犯罪行为,难道可以不进行处罚吗?
矛盾的焦点,就在于罪犯的主观方面——善良取代了恶性,让人有些不知所措,甚至要面对两难的困境。
但仔细想来,这里面的问题也不是很复杂。从法律层面来看,众所周知,情与法是两码事,当朴素的情感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前者应当服从于后者。所以,不管余有在犯罪过程中多么“善良”,只要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定罪量刑。(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不过,如果简单地处罚,的确如有人所担心的那样,不利于“教育”其他人。因为,这种主观恶性较小且能主动防止犯罪严重后果发生的行为,毕竟不同于彻头彻尾的恶性犯罪。考虑到这种情节,笔者认为,缓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这样有利于区别对待犯罪人,更有利于在社会弘扬一种善的风气。
这就涉及到了我国刑罚制度的问题。以余有为例,他有过前科,如果在法定期限内犯的此罪,则属于累犯,不能判缓刑。另外,对我们观念中的重罪,法律通常规定了较高的起刑点,而有些起刑点也是不符合缓刑的刑期范围。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余有的判罚,归根结底不是法院错了,而是我国在缓刑制度方面尚有改进的空间。可以考虑,对于像余有这样主观恶性很小甚至很善良的犯罪人,应当考虑给他一个缓刑的机会,这样既处罚了犯罪,也能让民众服气,还能教育广大社会成员不去犯罪。
(34204)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稿件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即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版权均属于法制周报,未经报社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法制周报社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周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报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报注明“来源:XXX(非法制周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报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法制周报采编部
邮箱:fzzb@vip.sina.com
电话:0731-4802117 联系人:陈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