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十条”后第一年: 2014年江苏河北两省351家企业85%超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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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大气十条”)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河北省和江苏省作为京津冀、长三角两个区域内的重点省份和空气污染重灾区,江苏省废气的85%、河北省废气的82%均来源于工业生产[1] 。在各自的“大气十条”实施方案中,工业废气治理是重中之重。
为了监督调查这两个省份空气污染治理情况,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对江苏、河北两省共351个国家重点监控废气排放企业中的燃煤发电、钢铁制造、水泥制造企业的2014年排放情况作了全面梳理[2] ,结果显示:
- 2014年全年,江苏、河北两省351家企业中只有6家未出现超标排放行为,85%的企业存在超标排放行为;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存在严重超标排放的违规行为。另有48家企业未公开排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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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年,江苏省47%的煤电企业严重超标排放。 - 2014年全年,河北仅两家企业达标排放;超过20%的企业未公开排放数据。
绿色和平认为,如果目前绝大部分企业都超标排放的现状不尽快改善,那么江苏省在2017年则很难实现“大气十条”中细颗粒物(即PM2.5)下降20%的减排目标,河北也很难摆脱空气污染频发的恶性循环。
方法论和数据来源
煤电、钢铁、水泥等重工业作为大气污染物的主要工业排放源,其排放量占到整个工业行业排放总量的75%[3] 。为了进一步挖掘区域大气污染物“元凶”,绿色和平分别从江苏、河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上[4] ,抓取了2014年煤电、钢铁和水泥行业企业的每小时废气排放数据(总小时数超过50万小时),并按照下列术语进行分类统计:
江苏:仅6家企业达标排放;空气治理路漫漫
绿色和平对2014年江苏省煤电、钢铁、水泥三个行业共168家废气重点国家监控企业的每小时废气排放数据进行了数据调查,结果显示:
- 仅4家企业在2014年未出现超标排放的行为。
- 2014年69家废气重点国家监控企业出现严重超标排放的情况,占江苏省所有废气重点国家监控企业的41%,其中煤电企业有64家。
- 2014年所有企业超标排放总小时数达到347282小时。
- 严重超标排放的64家煤电企业中,23.4%的运转时间超标排放氮氧化物,19.3%的运转时间超标排放烟尘,9.4%的运转时间超标排放二氧化硫。
2014年江苏省24个城市PM2.5年均浓度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5] 。基于此次调查数据,绿色和平认为,江苏省如果不严厉整治其煤电企业的超标排放的情况,那么其提高煤电行业排放标准[6] 的减排效果会大打折扣,要实现“大气十条”里2017年PM2.5减排20%的目标对于江苏来说仍是个极大的挑战。
表1 2014年江苏省煤电、钢铁、水泥三行业中废气重点国家监控企业的超标情况
行业 |
企业总数 |
达标企业数 |
超标企业数 |
超标排放严重企业 |
无数据 |
煤电 |
137 |
3 |
131 |
64 |
3 |
钢铁 |
20 |
1 |
17 |
2 |
2 |
水泥 |
11 |
0 |
10 |
3 |
1 |
总计 |
168 |
4 |
158 |
69 |
6 |
河北:仅2家企业达标排放 超20%的企业未公开排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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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2家企业在2014年未出现超标排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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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严重的企业高达56家、占所有被调查企业的30%。 - 河北省没有排放监测数据的企业数量高达42家。
- 2014年企业超标排放小时数达158772小时
据绿色和平统计,河北省的严重超标的企业主要集中在钢铁和煤电行业。2014年,河北省36.4%的煤电企业和28.7%的钢铁企业严重超标排放。其中钢铁行业超标小时数最多的大气污染物为烟(粉)尘,超标小时数达40045小时,超标时间比例达到8.8%。
在没有公开排放信息的42家企业中,钢铁行业占26家,主要集中出现在唐山市和邯郸市。绿色和平在2014年实地探访了其中一些企业,发现企业正在正常生产中。不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给企业提供了逃避监管的机会,更无法保证大气污染治理政策的落实。
表2 2014年河北省煤电、钢铁、水泥三行业中废气重点国家监控企业的超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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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数 |
达标企业 |
超标企业 |
超标排放严重企业 |
没有数据 |
煤电 |
77 |
1 |
62 |
28 |
14 |
钢铁 |
87 |
1 |
60 |
25 |
26 |
水泥 |
19 |
0 |
17 |
3 |
2 |
总计 |
183 |
2 |
139 |
56 |
42 |
分析:企业超排常态,政府监管疲软
企业超标排放行为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反映出《新环保法》生效前企业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面对经济利益和环境的选择,大部分企业宁可选择超标排放;同时部分企业没有依法公开排放监测信息,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对环保法规的漠视及回避。
绿色和平认为,工业企业作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排放源,有责任和义务做到依法达标排放及公开排放信息。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应进行停产改造,改造或升级环保设备等借口不能成为超标排放的借口。
首先,地方环保局为企业超标排放进行合理辩护的情况屡现。
“合法超标”“合理超标”是地方环保局回复绿色和平举报中最多提及的词眼。“平台数据传输错误”“监测设备不正常”
“脱硫/脱硝/除尘设备改造期间的超标”“停机检修”等均是环保局为上述合理、合法超标出示的理由。例如,在绿色和平对河北邯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举报后,邯郸市环保局就以企业在超标55天后已经开展脱硝、除尘改造为由,对之前的超标行为不予追究。
其次,环保部门无法对信息公开平台上的信息准确性负责。
在绿色和平对华能南京电厂进行举报后,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环保局回复称,在线平台上的标准有误,平台上所标注的标准比电厂实际执行的标准要严格,所以导致工厂在平台上显示为“超标”。另外,在绿色和平对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进行举报后,当地井陉县环保局亦回复:“国控企业信息发布平台存在误差”。
第三,对于公众举报所表现出的监管责任“踢皮球”现象。
2015年3月底,绿色和平通过邢台市环保局网上举报平台,先后对邢台市隆尧天唯热电有限公司进行了3次举报,但当地环保局均以“没有收到网络平台的举报”和“网络平台出错”为由不予处理。
政策建议
首先,应该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证据,此举既可以调动公众真正参与到环境监督和保护工作中,又降低了地方环保部门的环保执法举证难度。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在新环保法生效后,将进一步改变污染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地方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超标排放企业的执法力度。环保部门掌握着第一手的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情况,应密切关注企业排放动态,及时制止超标排放行为,对环境检测数据造假和不依法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相关责任人,也应依法严惩。
最后,江苏、河北既是工业大省,也是空气污染的重灾区。不仅应杜绝企业超标排放、提高排放标准,更应该严格控制区域内煤电、钢铁、水泥项目的上马,通过加强源头把控和末端治理,加速区域内空气质量的改善。
http://s5/mw690/001psGKzgy6RK1vlVQwc4&690
河北省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每天排放大量的粉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笼罩天空,使天空出现经纬分明的灰兰二色,成为严重的雾霾。根据在线监测平台记载,该厂2014年的超标排放小时数为1323小时。图片摄于2014年10月17日。©绿色和平/卢广
免责声明:
1. 本报告所采纳的污染物浓度数据均来自河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测信息发布平台(http://121.28.49.84:8003/)和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试运行)(http://218.94.78.61:8080/newPub/web/home.htm),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及平台运营单位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因原始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造成的后果,绿色和平不予负责。
2. 各个企业所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在上述企业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上均有列出。但绿色和平在整理这些信息时发现平台上所列标准有不同程度的缺失或错误,而平台上应该公开的各个企业的自行监测方案也都存在缺失或信息模糊的情况,尤其是2014年上半年的燃煤发电企业。这一问题也在绿色和平后期将超标信息举报到地方环保局的过程中得到了确认。为了确保结果的准确性,绿色和平从公开渠道搜集了尽可能详细的企业信息,包括环评批复信息、项目建设信息等,来判断各个企业应该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目前这些企业的环评报告全本等信息并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本报告制作过程中所采纳的标准可能有部分偏差。特此说明。
[1] 根据《2014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的数据,2013年河北省81.5%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量源于工业部门。
[2] 详细超标排放废气数据列表请另见excel表格。
[3] 根据《2014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得到。
[4] 河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测信息发布平台http://121.28.49.84:8003/,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试运行)http://218.94.78.61:8080/newPub/web/home.htm。
[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PM2.5年均浓度二级标准为35微克/立方米。
[6] 江苏省于2014年11月已经出台了《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提出到2018年底,该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标准,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达到重点区域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7] 河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测信息发布平台(http://121.28.49.84:8003/)上另有近30家煤电、钢铁、水泥企业所发布的数据异常,因此不纳入此次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