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输了商标官司赢了品牌价值---蒋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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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回顾一下王老吉之争的过程:
1995年,加多宝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第一罐红罐王老吉凉茶;
1997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许可使用期至2010年;
2002年-2003年,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署补充协议,租赁时限延长至2020年;
2005年7月,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因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15年),此案曝出鸿道集团董事长在续签“王老吉”合同中,曾向李益民贿赂300万港币;
2011年4月,“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授权给广东广粮集团,作为该公司旗下30类非凉茶产品品牌使用,加多宝发声明表示反对;
2011年12月底,王老吉商标案进入仲裁程序,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5月17日,鸿道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撤销该裁决的申请,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决。
就目前来说,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尘埃未定,许可使用届满期限究竟是2010年,还是2013年,抑或是2020年尚未最终确定。但是,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和广药集团重夺王老吉商标的格局基本确定。也正是在这一判断的基础上,加多宝采取了“王老吉化”的举措。
通过把红罐上的名称由“王老吉”改为“加多宝”,加多宝巧妙地把王老吉商标的价值转移到加多宝的品牌上。而广药集团如果推出红罐王老吉的话,其包装设计如果近似加多宝的话,则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这种许可使用商标的方式就埋下了纠纷根源。
双方发生纠纷的根源在于“王老吉”这一商标的许可使用。有报道称是租赁,不过,根据商标法规范的用法应为许可使用,不存在租赁这一使用商标的方式。
考虑到商标与其所指代的商品和服务的联系关系,一些国家禁止单独转让商标或许可使用商标。美国法律通常禁止商标的买卖或者许可使用,除非与该商标所标示之商品的生产权一并买卖或者许可。如果只是买卖商标,而消费者并不知情,则消费者可能误认为标记该商标所出售的商品仍然为此前生产商所生产。反之,如果商标所有人出卖了配方或者其他用以生产商品的设备,那么在本质而言,这只是所有权的转换,因此没有任何理由相信该商品的品质将会变得较差,从而让该商标继续附着在该产品上是有意义的。
在涉及许可使用时,一般的做法都是:由商标持有人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监控,从而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色;由商标持有人统一进行市场营销、品牌推广。而被许可人只是在保证质量和特色的情况下随着商标持有人的指挥棒行事。如果许可终止,商标增值的利益完全由商标持有人享有,被许可人因不投入品牌推广的费用而不享有品牌增值的利益,这种安排对任何一方不会产生不公平的效果。
而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持有人可转让商标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同时规定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未对生产设备、配方等有硬性规定。因此,在许多时候,商标权可以作为一项脱离了具体商品和服务的独立权利。这就导致了王老吉之争中所出现的商标许可使用的情形。
在广药集团将“王老吉”许可加多宝使用时,并未将原有的生产线、配方等一同出售,亦未对于生产质量等行为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甚至于品牌推广也放手让加多宝去做。在最初的合同中,虽然不违反法律,但是却有悖于商标法基本原理。这种方式,导致了加多宝不像其他的被许可人那样依赖于商标持有人品牌推广,而是走了自己推广王老吉品牌的道路。
同时,广药集团由于保留原生产设备,依然生产绿罐凉茶,在品牌推广方面搭便车,引发双方纠纷不断。由于广药集团是商标持有人,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如果广药集团不同意续期,必然面临着加多宝丧失品牌增值利益的局面。在现时格局下,即使续期到2020年,加多宝仍然面临着广药集团享受品牌增值利益的客观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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