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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游——G导解读新旅游法

(2018-11-28 10:52:48)
标签:

旅游

青草记

分类: 旅游见闻
安徽游——G导解读新旅游法
安徽游——G导解读新旅游法

安徽游——G导解读新旅游法


    第二天清早天还末亮,就听到门外纷踏的脚步声,来哥慌忙叫醒我,手忙脚乱的漱洗,狼吞虎咽的将早餐搞定,六点准时上车。一查,领队竟然没到,因为指望着G导叫早,他末叫就睡过了头。6、20分发车,G导训话开始,首先是责怪领队耽误了大家的宝贵时间,说是去迟了抢不到第一堂课,后面的行程会受影响。其次是重点,第一次听到这样解读新旅游法,大意是新旅游法还是充许购物的,不足的团费可从购物中弥补,所以参加购物团的每个团员都要购物,才对得起这次旅游。这次的购物团,是ZF行为,他们是公开组团的,微信和网站上可看到,还问看到没有?无人回应。说两个购物点对他们有考核,他每次要用手机登记进去。最后说到对即将前去的购物点的要求,钱场已不抱幻想,不捧钱场要捧人场,90分钟从全部团员坐定关门算起,不充许一人提前离场,时间一定要守到,不要让付出的人流汗又流泪,大家要积德行善。“积德行善”四个字引起一阵躁动,有的叹气,有的大声理论,有的在讨论新旅游法,算是有惊无险,没有和G导发生正面冲突,很快众人陷于昏昏欲睡之中。
    这次到达的是一个丝棉被的购物点,大家默默的自觉的尽快坐下。产品是1998元的印花四件套(送丝棉被一床)、2998元的提花四件套(送丝棉被一床)、5998元的绣花四件套(送丝棉被一床)。推销过程和手法大同小异,最后2998元的提花四件套(送丝棉被一床)降价到1998元,并且还再送一套,也就是花1998元可以买到二套提花四件套和两床丝棉被,如果两人合伙买,一人花千元可买到原价2998元的提花四件套和丝棉被一床。这时团员大多离了坐位前去挑选和观看,有买给自己用的,有买给小孩结婚用的,有买来送亲朋友好友的。
    来哥在购买无望的情况下,坐到门边和G导聊天,G导知道来哥已超额完成任务,态度很和善,他们亲切友好会谈了很长时间。后来来哥给我说了一句话,G导说这种团就是坑蒙拐骗,如果想玩好千万不要再参加这种团!不知道是G导的良心发现还是另有隐情,为什么人前人后说法不一?坑蒙拐骗有点言过其实,但这种团我确实不会再参加,花钱是小事,毕竟没有强拉着买,但时间太赶,而且玩不好。G导还说如果凭他的能力和口才,带精品团一定会让团员满意,他真心不想带这种购物团,并希望在精品团与我们重逢。
   在众人购物时,领队正好来到我身边,我就便问了刚才G导对新旅游法的解读及这次组团的情况,领队说,G导是歪嘴和尚念经,是误导众人。这次组团确实是ZF行为,ZF给企业搭台让他们唱好销售这场戏,虽然企业要负担团员的食宿,但ZF对企业减免税收,所以并没有增加企业的负担,相反如果有销售还有利润。旅游部门收了150元的门票、游船费和电瓶车费,他们也没有亏,因为我们团员多是半票的,还有免票的,同时团队票的浮动是很大的。来去的车费是我们自筹的,也不如他们相干,所以说这本来是件好事,旅游部门不存在亏钱一说,更用不着靠购物来弥补亏损,导游也不应该受批评。领队说他的一番话让G导哑口无言,再无半句反驳。这个购物点粗看了一下,好象买了9份,一份一千元,也有近9千元的购物,所以后来抽奖末完众人起身离去,也没人阻止,如果是先来这个购物点可能G导的心情要好许多。
    后面去的一个景点其实也是购物,这次G导是这样说的,你们先去一楼听讲解,跟着上二楼喝茶,地方大,进出不是一个路线,要等到讲完喝完了再一起走,我就不进去了。进去后先听讲解,很匆忙的走过场,其实值得细看,因为我很喜欢茶文化。讲解完后在二楼品尝了绿茶、红茶和菊花茶,然后推销,总价不便宜,但分散后感觉实用并不太贵,100克绿茶35元,100克贡菊45元,100克红茶85元,50克一瓶茶油25元。喝过茶后团员踊跃购买,盛况空前,导购小姐增加了四五个。几乎2/3的团员都多多少买了一点产品,每人在100元左右,也有更多的,我是买得最少的,两瓶茶油50元,家中的红茶绿茶太多了,不然还会多买。积少成多,成交总价应该在3000元以上,这个点的成绩可能出乎G导的意料。

附《旅游法》相关条款:
1、《旅游法》第35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条的关键。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
《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不得“指定”,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
(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
(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4)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
(5)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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