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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当前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问题的一个难点。所谓焦点是指解决该问题是采用现行的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还是采用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制度;所谓难点是指一方面无船承运人意识淡薄,无意增加成本投保该责任险,另一方面国内保险公司对无船承运人的责任缺乏研究心中无数,难以开拓和定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本文围绕“焦点”与“难点”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供参考。
二、无船承运人责任险的承保范围
无船承运人责任险没有单独设立为一个险种,它被包含在货运代理责任险中。多年来,境外一些保险公司在承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责任险时,将承保范围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承保其作为纯粹货运代理时的风险;另一方面承保其作为当事人时的风险,这其中就包括无船承运人、海运承运人、公路承运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租船人、仓库管理人、甚至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风险。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也在尝试承保无船承运人责任险。
承保无船承运人责任险包括哪些方面呢?无船承运人与保险公司对其责任险所包括的具体内容是可以事先约定的。一般来讲,如果承保范围宽一些其所需交纳的保费也肯定高一些,如果承保范围窄一些其所需交纳的保费也肯定低一些。一切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需要与可能来确定其承保的范围。下面分别介绍一个承保范围较宽的内容和一个承保范围较窄的内容。
(一)承保责任范围宽的承保以下责任:
1.承保货物损坏和灭失的责任
无船承运人因货物的实际损坏或灭失所造成的责任,以及因此引起的间接损失的责任。
例如,上海某家无船承运人公司,出具无船承运人提单承运118桶化学品到德国汉堡港。货物运抵目的港拆箱时,发现化学品在集装箱内泄露。承保公司马上指派当地的“通讯代理”和检验人员调查,经核查共计35桶化学品“全损”,另有83桶需重新包装。结果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索赔USD20,000作为货损、额外包装费用和经济损失的赔偿。
又如,一票散货共计44箱手表,由上海装箱运抵意大利的NAPLES港。在目地港拆箱时发现只有40箱货,另外4箱手表不见踪影。意大利货代公司立即与上海联系,上海方面在拼箱仓库进行了彻底查找,但一无所获。在这起事故中虽然无法判明4箱货物遗失的原因,但作为“契约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承保公司对由其承保的这宗货物丢失案给予了赔偿。
2.承保错误与疏忽责任
(1)延迟 — 承保无船承运人因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客户损失的责任。
(2)交货错误 —承保无船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方面有违合同约定,导致客户任何经济损失的责任。
(3)其他经济损失 —承保无船承运人因部分或完全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客户任何其他经济损失的责任。
(4)不正确填写单证资料 —承保无船承运人因不正确填写提单或其他运输合同或文件的资料,导致货损货差或扩大货损货差损失范围的责任。
例如,某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一批货物,从新加坡运抵伦敦,并签发了提单,该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货运代理将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交给伦敦代理人,并指示其一定要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换海运提单。但由于该代理的过失,在未收到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情况下,就将海运提单交给收货人。结果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运费和货款,于是发货人为索赔货物价值向无船承运人起诉,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运代理则通知其责任保险人赔偿。
本案无船承运人的伦敦代理人未按其指示行事,如果这一行为确属偶然,由于“疏忽或过失”所致,则在查清责任之后责任保险人应予受理。即使代理人的行为带有欺诈性质且为故意,只要无船承运人能证明他自己并非欺诈一方,责任保险就应当接受该赔偿。
(1)第三者的财产损坏或灭失 — 承保无船承运人对第三者财产的实际损坏或灭失的责任,以及因此引起的间接损失的责任。
(2)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 承保无船承运人对其雇员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包括住院、医疗和丧葬费)的责任,以及因此引起的间接损失的责任。
例如,2001年8月某无船承运人负责承运装有乒乓球的集装箱,集装箱内装有148个纸箱,每箱有3600个乒乓球,总共有532800个乒乓球。装有乒乓球的集装箱运抵香港后存放在露天集装箱堆场。在阳光猛烈照射下,气温高达32度,致使处于密封在集装箱内的乒乓球自燃并引起爆炸。爆炸发生后,火势蔓延,有毒气体泄露,周围人群需要疏散。此次意外事故不仅造成货物全损,而且导致周围的饭堂、写字楼被烧坏,有人因吸入毒气需送医院进行治疗,其损失金额超过500万港元。
如果实际托运人已经告知作为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是乒乓球,也有特别要求,而作为海运托运人的无船承运人未将此情况告知实际承运人,那么实际承运人只按一般性集装箱货物照管处理,对此往往不应承担责任。作为托运人的无船承运人往往要承担责任,并且包括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坏或灭失。
4.承保相关的罚款与关税
承保无船承运人因违反下述列明之六项规定(除非另有约定)而承担的罚款和关税的责任:
(1)有关任何货物进出口的规定;
(2)有关客户设备进出口的规定;
(3)有关移民出入境方面的规定;
(4)有关提供安全生产或工作环境的规定;
(5)有关防止污染方面的规定;
(6)有关保安或反恐怖方面的规定。
5.承保相关的费用
(1)调查、抗辩和减少损失的费用:承保发生本保险项下的意外事故后,所支付的调查费用和保护其利益的费用,如律师费、检验费或专家咨询费,以及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2)处理费用:承保本保险项下的货物、客户财产或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后,为处理该货物或财产(非船舶或飞机或其残骸)或设备所支付的额外费用。
(3)检疫和消毒费用:事故发生后的和正常业务开支以外的检疫、熏蒸或消毒费用。
(4)货物错运费用:承保当货物被错运至第三地而必须转运至正确目的地时,运输经营人所产生的额外成本。
(5)共同海损和海难救助分摊费:承保在发生共同海损或海难救助的情况下,运输经营人必须承担而又无法从货主处获得补偿的成本分摊。
(6)无主货物处理费用:承保目的地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而产生的额外开支。
(7)为完成运输合同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承保运输经营人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履行其在运输合同中的交付义务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此费用的产生必须是以运输经营人的代理或其分包商未清偿其所欠债务为前提。
(二)承保责任范围窄的承保以下责任:
在本保险协议期间,对被保险人从事的无船承运人业务,由于被保险人以无船承运人名义签发的提单中的规定及被保险人的过失和疏忽造成对所承运货物的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被保险人签发的提单条款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的约定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作为无船承运人因签发提单中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延迟交付所产生的费用损失;
2.由于被保险人发错货物、货物运错、漏发货物、单证填写或操作中的遗漏或疏忽产生的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的损失;
3.集装箱拆箱、装箱、拼箱过程中,被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4.被保险人的雇员、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5.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仲裁及其他费用,保险人在本协议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