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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绝签字手术,导致孕妇死亡__一条写的很好的评论

(2007-11-22 23:29:18)
标签:

时事评论

手术

孕妇

医生

新闻

医院

分类: 新闻有感
 又上网看这条新闻的相关评论,看到一条写的很好的评论,贴上来和大家分享,谢谢这位写评论的网友,如果有一天路过我的博客,请留下脚印
 
  丈夫是全责,医院已经尽到责任了,没有过错。如果说针对这种情况的制度方面不完善的话,也不是这个医院和相关医生的过错。
1.有些朋友置疑为什么不让孕妇自己签字,答案是孕妇已经昏迷失去意识了。问这个问题的朋友可能对“生命垂危”这个成语的理解与常人不同。
2.有些朋友置疑为什么不让孕妇的父母或其他家属自己签字,答案是院方已经试图联系了,可是在3个小时内没有及时找到。问这个问题的朋友可能阅读文章速度过快,以至没有注意报道中的相关细节。
3. 有些朋友置疑为什么不能越过丈夫签字这个环节,先救人要紧。答案是法律规定如此,是为了保护整个医疗行业的秩序,也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当然在这个例子中,病人得到了一个坏的结果。我想这位朋友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为什么不能越过家属签字这个环节了。
如果把手术的决定权放在医生或者医院手里的话,不具有可操作性。让我们假设一下:
A:如果医生或医院能够越过家属的签字决定手术,但是又不必为手术后果承担责任,那么这个例子中孕妇和孩子可能会被拯救。但是在更大范围的层面上,医生将扮演“魔鬼终结者”的角色,因为任何可能需要手术的病人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取决与医生个人的好恶,心情好坏,股票是不是跌停,是否和你有仇,或是受人指示要你的小命--反正医生不用负责任。
B:如果医生或医院能够越过家属的签字决定手术,但是必须为手术后果承担责任。那么我们在不久的将来将会面临没有手术医生或者没有医生愿意作手术的窘境,医生这个职业必将臭大街。因为医生太倒霉了,手术成功那是应该的,手术失败要接受病人家属的唾骂,要进监狱--谁让你医生决定要作手术的呢?我们病人家属没有签字啊,我们是无辜的,啦啦啦。所以病人家属一定是正义的,医生一定是邪恶的。最后我们不得不自己学习医术,老爸给儿子手术,孙子给爷爷手术。想想吧这样的社会多和谐啊,反正都是一家人,手术失败问题内部解决嘛,不会造成社会影响嘛。
总结:这个个案中孕妇是最悲惨的,医院和医生是尽责的,丈夫TMD是该喂狗的!当然相关急救制度能够完善一点是更好的
 
补充:一些网友提供的法律条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手术必须有家属签字,如无家属在场可由病人本人签字,如无家属在场且病人昏 迷无自 主能力可由医院方签字。如家属不同意手术,强行手术的,吊销手术医生的行医执照,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手术医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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