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
所谓规则,是指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规则,一般指由群体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
规则大致存在三种形式:一是明规则;二是潜规则;三是元规则。但是,无论何种规则只要违背善恶的道德,必须严惩不贷,以维护世间和谐。
依据公共资料,一般明规则是指有明文规定的规则,存在需要不断完善的局限性;潜规则是无明文规定的规则,约定俗成无局限性,可弥补明规则不足之处;元规则是一种以暴力竞争解决问题的规则,善恶参半,非道德之理的文明之道。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
第1条、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美国人罗伯特把议事规则精炼成为十二条原则,最主要的是凸显了三个特点:
一是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即中国人俗语讲的“有言在先”,先告示(通知),或“约法三章”。一旦约定就需遵守。
二是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议事出现分歧或矛盾,协商解决,而不是乱扣帽子,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使纯业务问题政治化。
三是价值中性。所谓价值中性,就是平衡,做到中庸,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照顾多方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动。
这里还要说的是:美国人是擅长制定规则的民族,现在世界上的绝大部分规则是美国人制定的。小到《罗伯特议事规则》;大到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人构建的世界规则,最得意的之作就是“联合国、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到目前还在美国人画的框框里行事。
无论是一个企业、还是一个创业人,懂规则,讲规则,永远是第一位的。一个不懂规则的人,是没有合作可言的(合作就是执行规则);一个不懂规则的人,也是没有成功可言的(成功的基础就是按照规则行动)。对创业者来说,在任何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则,且懂得执行规则,更需要与懂得规则和乐意执行规则的人在一起高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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