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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论

(2007-04-29 16: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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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论
 
 
   企业可分三类。第一类称得上是“规则制定者”公司,一般为行业鼻祖或寡头企业,是行业正统规范的缔造者和维护者。第二类可谓“规则遵循者”公司,大多数为寡头企业的追随者,被别人牵着走。第三类诚为“规则破坏者”公司,此类企业乐于挣脱束缚,决意颠覆秩序,是传统的反叛者,是行业的革命者,是真正推动变革的力量,往往最有前途,有可能成为新的“统治者”。中国石油无疑属于“规则制定者”公司,但在某些领域仍为“规则遵循者”,其创新精神表现出“规则破坏者”公司的特质。“疏而不漏,纲要克举”(《隋书.律历志下》)。中国石油作为“规则制定者”公司对其行业正统规范的再造和维护,是中国石油作为“规则破坏者”公司对其油田开发规范的更新和变革,对新时期进一步推进油田开发管理科学化、不断提高油田开发水平、实现原油产量稳定增长和石油资源接替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胡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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