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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在押的青少年被带到陕科大附中,向3000余名中学生现身说法
2011年12月30日出版的《咸阳日报》报道,这次活动的名字叫“珍惜生命与法同行”法制报告会,“针对近期辖区连续发生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实际,当天下午秦都公安分局联合陕科大附中,在该校操场举办了‘珍惜生命与法同行’法制报告会,在押青少年用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经历,告诫同学们遵纪守法,珍惜生活”。各大门户网站挂出的一组题为《陕西咸阳在押青少年校园现身说“法”》的照片,成为围观的热点,此举不仅被指“太伤人”,更被质疑“无视《未成年人保护法》”。
当看完这篇报道以及这幅照片,心中难免有点酸溜溜的。一是此举真的就能起到现身说法,震慑学生的作用吗;二是这名少年在两名武警的看护下,有点召开公判大会的味道;三是假如是少年愿意接受这样的形式的前提下,还是有一定的教育意义的;四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少年犯不允许公开信息,这一点是不是有些不妥呢;五是这也许不失为一种途径,不是藐视犯人的尊严,而是让你他重拾丢弃的尊严;六是谁都要脸面,哪怕这个孩子之前犯过再多的过错,这样做会不会让他心灵为此受伤,而蒙上阴影呢;不管咋说,对待这起事件的看法,可谓褒贬不一。
我们要说,凡事都有他的两面性,如果使用好了,对社会、对个体、对孩子而言都是具有不可估量的社会意义和实际作用,也是不容置疑的;但我们要反位思考一下,假如这名少年是在极不情愿的前提下,作为公安系统以此来宣传教育学生的报告会,就有点大跌眼镜了,至于有无违规违法另当别论,也不好去妄加评论,毕竟里面也许有更多鲜为人知的因数。至少说,这名少年是犯了法,但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已经在接受改造,那么,作为公安部门是否要考虑到少年的心理,是否能接受这样的场面,他们虽然是犯人,但他们同样享受人身权利的公平待遇,不能因为他们是少年犯就可以要求他们这样那样,现在毕竟是法制社会,时代已经不同了,不要用这种方式来刺痛民众的神经。
那么我们来听听专家以及网友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西南民族大学教授肖雪慧在微博上评论说,类似的做法“停留在中世纪”。网友“黑名单里来的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认为这样的公开形式有违这些规定的精神。“新的刑诉法草案已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就是要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给他们更多的人文关怀。陕西咸阳公安这样将未成年服刑人员公开示众,起码与新的刑诉法修改精神相违”。媒体人李蒙评论说。
以上不难看出,大家都持有不同的看法与意见,但总体来讲,在这个比较现实的社会以及敏感的社会体制下,做事最好能考虑得周到细致一点,不要让少年犯们再次受到不公与伤害。更不要让民众感到反感,那样就失去意义和价值了。同时希望大家畅所欲言,谈谈自己的看法,毕竟这也是一个社会面对的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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