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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应以强奸罪论处

(2013-05-16 06:54:03)
标签:

校长

带六名女生开房

双开

猥亵儿童罪

强奸罪

杂谈

海南万宁纪委监察局昨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最新进展:万宁市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涉嫌猥亵儿童罪的陈某和冯某开除党籍处分。万宁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给予陈某和冯某行政开除处分。昨日上午,检察机关已对涉嫌猥亵儿童罪的陈某和冯某进行批捕。(5月16日,《新京报》)

违法乱纪、道德沦丧的校长和职员,被清除出教师和公务员队伍,是理所必然。几日来,万宁小学校长开房事件,令人痛惜!扑朔迷离,疑点重重,更让人令人愤慨。一连串的谜团,引发公众诸多猜疑,而个别媒体为吸引眼球报道、言论有失公允,对幼小心灵“二次伤害”更不可小觑,我们期待事件真相,笔者对校长职员“带小学女生开房”案有“三大期待”。

期待一:“二次鉴定”能彻底还原事件真相。根据当地警方“开房女生主动联系校长、“干爹之说”、“处女膜完整,未发生性行为”等诸多说法疑问,以及一些家长疑似下迷药说法,希望当地警方和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家属、受害儿童及公众负责精神,一查到底,而不是匆忙下结论,转移公众视线。对当地法医鉴定组四日之内两份截然不同的医检报告问题和当地涉嫌两家宾馆用一张身份证开两间房违规问题,亦必须彻查,以拨开迷雾。

期待二:媒体报道需客观,谨防对受害儿童心灵“二次伤害”。校长开房案事件发生后,一些媒体蜂拥采访受害者及家属,个别媒体报道口径不一,使得其中一名13岁女生在网络上看到相关言论后,情绪出现极大波动。笔者希望部分媒体能够负责任地进行报道,而不是为了博取眼球制造假新闻,以免对受害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期待三:从严惩处。针对坊间本事件究竟以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论处问题?按照《刑法》理论界,以及上世纪80年代最高法院的《刑法》司法解释,都明确提出,针对幼女的强奸的犯罪,只要性器官有接触,就构成强奸罪的罪名,因为针对幼女强奸犯罪的标准和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标准不同。虽然陈某和冯某已被检方以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到底是强奸罪,还是猥亵儿童罪,还需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笔者希望,鉴于本事件集体性质、经鉴定5名受害幼女下体受伤、处女膜破裂事实,社会影响恶劣,以强奸罪从严论处为妥,另外,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幼女多人的,可以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以震慑其违法行为,让以身试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仅仅定性“猥亵幼女罪”,不能消除公众疑虑。

此次事件是一记警钟,给违法者、教育者、家长还有我们社会多重警示。万宁市委书记已对此事作出批示,要求严肃处理,对犯罪嫌疑人严惩不贷,我们期待警方“二次鉴定”能真正还原事件真相,给公众一个合理解释,给受害者及家属一个可信交代。

孩子是未来是希望,让每个孩子真正快快乐乐享受童年,成为一个堂堂正正的人,让他们快乐地生活在法制、有关爱的阳光下,不仅是我的梦,也是每个人心中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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