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贡: 贡井区醉驾入刑第一案
无证醉驾无牌车
摄影记者
谢洪
2011年5月1日20时29分,在自贡市贡井西客站门口路段,贡井区交警查处了夏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轻便二轮车的违法行为,夏某也因此成为贡井区法院审判的“醉驾入刑”第一案。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8日,被告人夏某购买吉祥狮助力车一辆后,在未办理机动车牌照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予以使用。2011年5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系自贡川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自贡市汇东新区。2011年5月1日晚,夏某在其岳父母家吃晚饭时饮酒后,于当晚19点40分左右,无证驾驶无牌照吉祥狮助力车搭乘其妻曾某回家,从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方向经贡井区长征大道往自贡汇东新区方向行驶。约20时29分,当行驶至自贡市贡井西客站门口路段时,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区大队民警将其挡获检查,发现夏某涉嫌酒后驾驶,但现场夏某拒绝配合作呼气式酒精检测。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区大队民警立即将夏某带到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公安民警对被告人作法律宣传后,夏某同意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探测,经探测,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夏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85
mg/100ml。后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夏某驾驶的助力车系轻便两轮摩托车。
夏某被抓获后,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饮酒后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足以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刑诉(20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3日向贡井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贡井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相关条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考虑被告人夏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系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贡井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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