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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法官办了真麻烦案

(2023-07-20 21: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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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看了这个题目,有人会认为是虚构的故事来博眼球。其实这个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事情,只不过是最近被抖落出来,连日来,闹得沸沸扬扬。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还要从近10年前说起。

2014年,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黄德义为方便人们通行,投资13万元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固定浮桥。2018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浮桥拆了后,黄德义以为没事了,不知麻烦更大了。20192月,他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德义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7月,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德义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20191231日,洮南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定,黄德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德义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分别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及缓刑。真不知修路架桥何罪之有?自古修路架桥建学,可以说是大爱善举,孰不知今天却成了犯罪。修路架桥应当是政府的事,政府收了纳税人的钱,就应当为他们解决生活问题,这个绕道70公里的桥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个人投资13万搭浮桥方便了两岸的往来,政府应当支持、鼓励、补助才对,却没有想到,不仅没有任何支持,却是引来杀身之祸。黄德义先是被查处罚款,而后是被逮捕判刑。这是哪里的理?修桥是有投资的,收回投资却被说成“寻衅滋事”,哪里有规定?照这样现在一些乡间公路和高速公路收费也是不应该的。真不知道“寻衅滋事”这个罪名能否任意乱用!这里要单单指责法院似乎不公平。最先应该是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侦查的,那么公安局侦查完毕是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的,最后法院才作出判决。也许有人疑问,如此一系列政法机关难道还能认定“寻衅滋事”错误?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转摘的震惊全国的几大冤案:1.聂树斌,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县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一起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1995年4月经过二审终审被判处并执行死刑。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国家赔偿共计268万余元。2.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在玉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3、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4、杜培武,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从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发现一男一女被枪杀在车内,身上钱物被洗劫一空。经查,男的叫王俊波,是石林彝族自治县(原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女的叫王晓湘,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死者分别是杜培武的妻子和同学,在遭受刑讯逼供后,不得不违心地承认杀人,1999年2月5日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杜培武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院对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告杜培武无罪并予释放。5、呼格吉勒图,原内蒙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职工。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一名杨姓女子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去厕所,当晚21时15分后,发现该女子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便急忙赶往女厕内施救。而当他赶到时,呼救女子已经遭强奸后扼颈身亡。随后,呼格吉勒图跑到附近警亭报案,呼格吉勒图被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2005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破获一起系列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在交代的十几起案件中,其中第16起就交代了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宿舍大院女厕所的一起命案。此时才真相大白。6、滕兴善是湖南麻阳县高村镇马兰村的农民,家与县城隔河相望,膝下一双儿女。妻子操持家务,滕兴善是个本分屠夫,在村头开了个小肉铺。1987年,因“杀人碎尸”,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1988年10月26日,滕兴善被检察机关起诉;同年12月13日,滕兴善一审被判处死刑,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1993年,案件被害人石小荣,返回贵州老家,被害人“复活”。她辗转向滕的家人表示,自己确实不认识滕兴善,更谈不上与他有“暧昧关系” 。她还明确要求当地法院撤销当年关于她与滕兴善“有暧昧关系”且已被滕“杀害”的错误判决,并给予名誉损害赔偿,但这一切如石沉大海。2006年1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做出再审判决,滕兴善被宣告无罪。这几起知名的杀人冤案,从他们的文书是看不出破绽的。哪一个不是经过经过政法机关认定为铁案?再说办案的主审法官,真名叫曹国军,却以孙利的名义审理案子。这样一个假法官就办了一起真冤案!这也牵出了更为荒唐的一幕:公开资料显示,孙利,曾用名曹国军,曾任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公开资料显示,“孙利”真实姓名为曹国军,1966年出生于白城市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某村,1986年在洮南市一中高考落榜 。1987年,曹国军在万宝煤矿二中复读时认识了孙某,孙某是孙利的哥哥,突泉县杜尔基镇人,曹国军从孙某的口中得知,内蒙古突泉县高考分数低,于是曹国军以孙某没有读高中的弟弟孙利的名字报名参加高考,从而被呼伦贝尔盟人民警察学校录取。19897月,曹国军以“孙利”的名字,被分配到洮南市东方红造纸厂保卫科,19926月到洮南市法院工作,19943月成为法官。此事如何收场,尚待有关部门澄清后给社会一个说法。
                             此文刊登在2023.7.18日《乡土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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