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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大保护投资者“权重”

(2014-09-22 07:30:48)
标签:

杂谈

本文发表于9月22日[经济日报]11版

苏 渝

作为资本市场最大参与主体同时又是最弱势群体的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繁荣

与否的基石,只有中小投资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公平、公正、公开得以真正落

实,才能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成熟的证券市场都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

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因此,应加大保护投资者“权重”。

尽管现行证券法也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但实际上在保护投资

者权益方面,特别是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损害投

资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民事赔偿机制等方面还有欠缺,比如受光大事件挫伤的投

资者就不能依法得到补偿。笔者认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应

在以下两个方面得到强化:

首先,完善和落实证券违法民事赔偿制度。现行证券法虽然初步确立了证券民事

责任的框架,但对于造假上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市场违规行为没有规定相

应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缺乏关于造假上市、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

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细则;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有关责任主体、责任份额、

归责原则等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明确规定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

制度细则,对造假上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和欺诈客户的行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加强信息披露透明度,净化市场环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影

响很大,尤其是对投资者的判断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一定要有法可依。现行市场信息披露乱象横生,一家上市公司有重大重组或高送

转等,往往信息都提前走漏,股价早已一飞冲天。目前国内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不

应加大保护投资者“权重”

规范,应在规范方面设立相应条款。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走漏消息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只有加大保护投资者“权重”,才能使我国资本市场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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