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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3-10-21 06: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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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3年10月21日新京报评论版 苏渝

      证券维权纷有效解决机制的缺失给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带来了巨大危害,如果投资者不能得到有力的法律保护,其在证券市场投资的意愿就会降低。

  证监会主席肖钢10月15日发表题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署名文章,文章分析了保护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同时申明将多举措保障投资者利益,使中小投资者享受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红利,让资本市场助力实现“中国梦”。

  肖钢所指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毫无疑问包括追究上市公司造假、内幕交易给中小投资带来损害的林林总总的行为。

  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一个资源再配置、利益再分配的市场,在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市场群体。其中,中小投资者虽人数众多,但缺乏组织性和竞争优势,博弈能力却最弱,极易成为强势的上市公司“侵犯”的对象。

  由于多重因素导致中小投资者目前维权渠道不畅,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形同虚设。

  比如:8·16光大证券乌龙案和10月14日发生的兴民钢圈516079.2美元合同放大成516079.2万美元,高管趁机减持涉嫌内幕交易案等,中小投资者因巨额亏损告到法院被驳回等都印证了肖钢所言的目前中小投资者起诉、举证还存在诸多困难。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面对侵权纠纷往往只能诉求于法院。虽然新《证券法》赋予证券业协会以调解职能,但因调解效力过低,很难真正发挥预期的效应。此外,我国虽在上世纪90年代已引入证券仲裁制度,但由于适用的规则没有针对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倾斜性保护,也很难为投资者所采用。

  证券维权纠纷有效解决机制的缺失给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带来了巨大危害。

  就证券市场而言,如果投资者不能得到有力的法律保护,其在证券市场投资的意愿就会降低,这也是A股长期熊市的一个重要原因: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判决、判决不执行,是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现状。在证券案件审理中,“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的倾向较为明显。

  如果没有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不能对证券市场的违规者进行处罚或处罚太轻,使得违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就会产生违法行为对守法行为的替代效应和示范效应,进而使证券市场的秩序更加恶化。

  除此之外,调解作为证券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机制,因其快捷、自愿、低成本等优势而为投资者所期望,但从目前证券纠纷引发的案件来看,调解成功的如凤毛麟角。调解大门被关上,法院又不受理,投资者赔偿就难于上青天了。

  笔者认为,要真正做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应建立先行赔偿制度,督促违法责任主体主动赔偿中小投资者。引导市场各类经营主体建立自主性投资者救济机制,设立专项风险准备金,拓宽赔偿资金来源,方便中小投资者充分、及时、便捷地获得赔偿。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管理和补偿制度,减少中小投资者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果不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那么,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就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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