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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医患诚信缺失(原创)

(2007-07-29 02: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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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笑而过

医院管理

医患关系

医患诚信

分类: 医院管理

    福建那家妇幼保健医院停业七天,与患者亲属、某老板、地方政府、卫生局、公安等五方代表组成“六方会谈”,医患纠纷法律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医院就莫名其妙地赔了21万元人民币,而赔偿的当天晚上,同一个城市的产妇因并发症也大闹某医院,提出了高于21万元的赔偿要求。当我前天从《健康报》看到整板的报道后,注意到患者亲属的一句“我坚决不去做鉴定,不去打官司,一没那么多钱,二是法院是政府开的,我们肯定输”感到有些郁闷。同样是在福建,前年,名中医戴先生因两年未完全治愈患者的风湿病,被患者乱刀砍死。回到我们单位,病人每年逃费也四五百万人民币。在国外是欠债还钱,不还就上法庭,而我们的法庭呢?医患诚信不见了,医患双方对国家的行政效力、司法公正性都不信了,这又岂是单纯的医患诚信缺失的问题。

    2004年,中国医师协会调研显示:74.29%的医师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认为当前医师执业环境较差和极为恶劣的分别达到47.35%和13.28%。2006年,中国医师协会在北京、湖南、甘肃、沈阳、武汉等地区,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向350家医院进行了调查,2006全年97.92%的医院发生过“医闹”的行为,平均每家医院“医闹”次数15.31次、直接经济损失30.18万元、受伤害医务人员数量6.92人。医护人员对目前我国的医患关系现状表示满意的仅占2.7%;病人及其亲属也仅有13.2%表示满意;对目前的医患关系现状不满意的医护人员已经达到62.3%。医患双方都不满意,不满意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不满意代表不信任,不信任代表医疗卫生需求的供需之间有差距,差距在哪里呢?如何去弥补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异常尴尬。毕竟,它只是法规,不是法律,其法律效力小于《民法通则》。根据《条例》,医疗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仍有可能纳入赔偿范围。另外,医学法学界还在争论医患关系的调整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这次培训,那个讲师骗子就只拿《消法》来谈医患关系,纯属扯淡。多法律、多学说让医患关系的界定与处理变得更为复杂。不出台涵盖医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事故处理法》、《医事法》来规范医患行为,医患诚信的缺失将伴随着没有明确的法律而变得更加严重。

    伴随着医患诚信缺失的是医务人员的职业压力的增大、职业倦怠的日益严重。中国农工民主党北京市委员会调查的数据显示,广大医务人员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不适,主要表现在工作倦怠、情感疏远和成就感缺失,其中,73%的被调查医务人员不能按时下班,67.7%的被调查医务人员节假日经常加班,92%的被调查医务人员感觉疲劳或非常疲劳,42.4%的医务人员表示有更好的机会将离开现在的工作岗位。而今年高考,连发达地区的广东省一些医学院校招生也遭遇冷门!

    中国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社会环境、社会价值观、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整个社会处于结构性紧张状态。虽然经济增长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医疗技术进步了,医疗设备更加现代化,医疗环境也得到很大的改善,而随着医疗改革的逐步深入,医患关系却走到了最紧张、最脆弱的阶段,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医院暴力事件频频报道,高额索赔案不断出现,医务人员职业倦怠情绪以及保守防御性医疗等现象的出现了。在共同面对身心健康问题的时候,医患双方本来是站在同一条战线上的战友,现在缺彼此怀疑,甚至却成了彼此的“敌人”!医患诚信危机在逐步加深,值得每个人深思!

    医患诚信告急!深夜,我简单提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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