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强奸案关键点在哪?
(2013-10-30 14: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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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百年奇案——“李某某强奸案”,就要二审开庭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审能否排除干扰,理清案情,抓住关键,尊重事实,秉公判决,人们拭目以待。 冷山雪先生的文章值得研读。
从目前媒体提供的信息和一审判决显示的情况看,此案至少有5个关键点值得认真关注:一、这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典型强奸案,有较为特殊的案情。呈现出不可简单类比的特点和复杂性。此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交织在一起的案子,是成年人安排“喝酒”、“陪酒”、“出台”, 结果陪酒女反被强奸的奇特案子。二、此案的起点和终点都“扑朔迷离”,或令人费解。起点是喜迎未成年人进酒吧,上酒,找“三陪”,终点是陪酒女被强奸。但强奸后又“收了钱”。三、全案“终点”后很快又有一个起点,这次的起点是另起炉灶,是关于“私了”的。信息据称来自酒吧方面,据称不马上回复将通过“媒体、法律”。有人提出要50万。此案还有个悬疑,攻击的目标主要是李某某(早早就把名字披露,一些媒体“狂轰滥炸”),继而家长和持不同看法者也遭到恶意攻击。5人强奸案竟变成了“李某某强奸案”。(“私了”短信或电话直达李家方面)。有网友指,如果这50万早早给了,不会有现在的官司。四、据称陪酒女被强奸后收了2000元钱,她先只承认收了几百。又涉强奸,又怀疑“卖淫”,确显得复杂。“几人2000元,嫖资开少了。”对“嫖资”提出异议的其实也难有定论。曾有法官嫖娼三次才出105元(嫖同一女),最多的一次55元,最少的一次才15元。当然还有不出的,甚至还有倒出的——出“保护费”、“关照费”。嫖与不嫖其实很难以“资”来论,关键在性质和证据。五、整个事件有一个很值得关注的人物,此人贯穿全场,十分活跃。他有几个节点可以制止或阻止未成年人的行为,如果做了,连发生强奸案的影儿也找不到。可他啥也没做,反过来,积极献酒,积极找“三陪”,积极谈“出台”。这不是明显有违《保护未成年人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吗?是的,但并不影响喝完了,“耍”完了,酒吧的这个人继续带着陪酒女深夜追着未成年人外出“吃夜宵”。吃完后,张某和杨女又跟到李某某家车库,此时已凌晨5点过。在这里,独留下陪酒女和5个陌生男人,然后突然消失……事后为“私了”他居然抛出高昂价码。不管案子多么复杂,不管怎么云遮雾绕,法律始终着眼于寻求真相,追求公平。只要抓住了主要矛盾,抓住了关键点和关键细节,抓住了各种事实,并切实查证和梳理清楚,任何案件都必然豁然开朗。
再看全“过程”,此事件起点是未成年人进酒吧,,终点是陪酒女被强奸,中间夹着“上酒”,上“三陪”、谈“出台”、尾追未成年人出行等“插曲”。末了还来了个“尾声”——莫名其妙钻出个“私了”的东西。整个过程蜿蜒曲折,险象环生,悲“喜”交加,疑窦丛生。有“迷雾”这是客观存在,可拨开迷雾完全看得出清晰的线索:后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为什么没能避免?谁发挥了重要负面作用?为什么到凌晨5点前5人都没“堕落”?为什么此后不久就出事了?确值得认真深思。“过程”显示:如果诸多关口把好了,各自责任尽到了,此案同样无从发生。退一步说,就是稍把好一两个关口,“漏洞”一堵上,想强奸都强奸不成。前置条件具备(比如酒吧张某和陪酒女及早规劝未成年人离开酒吧,或自己按时下班回家),试问强奸案如何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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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证件。”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如果酒吧等场所“准入”关把好了,宾馆等“开房”关把好了,此次悲剧难以发生。
还称张某某和二位成年陪酒女一直劝未成年人多喝酒,喝好酒,以增加消费,并且有挑逗性语言和反常动作。看了不少媒体报道,确发现一些蹊跷。
管好孩子不让其进法律说“不”的酒吧,是家长的责任。在平素的教育中家长没把好这一关,势必留下后患。因社会太复杂了,当下腐败风气太严重了,稍不留神就易出事。家长不可太“喜欢”孩子,太放宽孩子,更不可放纵孩子,这方面确值得认真反思。更应该反思的是社会的诸多层面,尤其是那些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团体,你尽到了责任吗?就此案事发的前后环境而言,就有单位和个人可以尽责,可都把责任甩一边了,落得个“一团糟”。未成年人伤得不轻,如果拉一把或许现在还完好无损。一念之差,一行之别,结果差别竟是如此大,岂不应该好好反思?
其次应把好“乱吃”关。法律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然而酒吧却大摆“酒宴”,据称“喝了几十瓶啤酒”,“还喝了洋酒”。脚开禁、口开禁,这岂不乱套?再次要把好“乱送”关。此关把好显然有利于防生乱。然而酒吧送啤酒、送洋酒,居然还送“人”。确不可思议,酒吧方面竟为他们准备了“人”。据媒体披露,酒吧张某为未成年人“送”来两个“三陪”。这道“菜”未成年人哪敢吃?谁安排“送”的?应该追究。一些未成年人学坏就是从逐步“适应社会”开始的。对这道“菜”、这类行为,法律说不,正义说不,咋有如此大胆子?如果不“送”陪酒女,不安排陪酒女与未成年人一起喝酒,不“酒壮色胆”,哪轮得到酒吧人员与未成年人谈“出台”?哪会有“出台”这一幕?谁该对这一幕负责?
四应把好“乱走”关。不乱走也作罢,没有后来的事发生。问题偏偏出在“乱走”上。喝就喝了,当“三陪”就当“三陪”了,就此打住,赶紧睡觉,至少眼前看相安无事。可陪酒女硬要走,5人去吃夜宵,两女和酒吧张某也去吃。已凌晨3点过了,吃完更晚,5人走,陪酒女继续跟着走。有一个女的未挤上车,而酒吧张姓男子却走掉了。据称,陪酒女竟随5人到了李某某家车库。如果陪酒的杨某不这样老是跟到走,自个早早离开或溜掉,也无后面的事发生。此外应把好“教育”关。从年龄来说,酒吧张某和陪酒女都是成年人,应主动教育未成年人不进酒吧,不喝酒,晚上不乱走。同时注意“身教重于言教”,用实际行动教育未成年人,即不喝酒、不陪酒、不“夜不归屋”、不“乱走”,真心劝他们早早回家,多把心思用在学习上,不仅不会出乱子,当会出现好结局。遗憾的是这一幕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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