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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强奸案关键点在哪?

(2013-10-30 14:40:22)
标签:

科学

民主

正义

真理

 

按语:百年奇案——“李某某强奸案”,就要二审开庭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审能否排除干扰,理清案情,抓住关键,尊重事实,秉公判决,人们拭目以待。

冷山雪先生的文章值得研读。

 

 

                  李某某强奸案关键点在哪?

             冷山雪

 

 

    李某某强奸案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到公正执法,尤其还涉及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打击腐败,因而备受关注。如何正确审视此案,理清事发的相关责任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是确保此案公正判决的关键。在“一团乱麻”中理清头绪,切实做到正确审视此案,是不得不下的功夫。功夫到位,执法公正、实施细致周密,才谈得上切实实现公平正义。突破此案是必须的,可要收到良好的效果,一定要弄清此案的关键点在哪,并在这些重要部位实现全面突破。

 

从目前媒体提供的信息和一审判决显示的情况看,此案至少有5个关键点值得认真关注:一、这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典型强奸案,有较为特殊的案情。呈现出不可简单类比的特点和复杂性。此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交织在一起的案子,是成年人安排“喝酒”、“陪酒”、“出台”, 结果陪酒女反被强奸的奇特案子。二、此案的起点和终点都“扑朔迷离”,或令人费解。起点是喜迎未成年人进酒吧,上酒,找“三陪”,终点是陪酒女被强奸。但强奸后又“收了钱”。三、全案“终点”后很快又有一个起点,这次的起点是另起炉灶,是关于“私了”的。信息据称来自酒吧方面,据称不马上回复将通过“媒体、法律”。有人提出要50万。此案还有个悬疑,攻击的目标主要是李某某(早早就把名字披露,一些媒体“狂轰滥炸”),继而家长和持不同看法者也遭到恶意攻击。5人强奸案竟变成了“李某某强奸案”。(“私了”短信或电话直达李家方面)。有网友指,如果这50万早早给了,不会有现在的官司。四、据称陪酒女被强奸后收了2000元钱,她先只承认收了几百。又涉强奸,又怀疑“卖淫”,确显得复杂。“几人2000元,嫖资开少了。”对“嫖资”提出异议的其实也难有定论。曾有法官嫖娼三次才出105元(嫖同一女),最多的一次55元,最少的一次才15元。当然还有不出的,甚至还有倒出的——出“保护费”、“关照费”。嫖与不嫖其实很难以“资”来论,关键在性质和证据。五、整个事件有一个很值得关注的人物,此人贯穿全场,十分活跃。他有几个节点可以制止或阻止未成年人的行为,如果做了,连发生强奸案的影儿也找不到。可他啥也没做,反过来,积极献酒,积极找“三陪”,积极谈“出台”。这不是明显有违《保护未成年人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吗?是的,但并不影响喝完了,“耍”完了,酒吧的这个人继续带着陪酒女深夜追着未成年人外出“吃夜宵”。吃完后,张某和杨女又跟到李某某家车库,此时已凌晨5点过。在这里,独留下陪酒女和5个陌生男人,然后突然消失……事后为“私了”他居然抛出高昂价码。不管案子多么复杂,不管怎么云遮雾绕,法律始终着眼于寻求真相,追求公平。只要抓住了主要矛盾,抓住了关键点和关键细节,抓住了各种事实,并切实查证和梳理清楚,任何案件都必然豁然开朗。

 

   要理清上述关键点,这里又涉及一个关键问题:该如何审视此起案件?就“强奸”审视“强奸”吗?就“点”谈“点”吗?仅关注几“点”吗?不可。这分明是一个“过程”,辩证法分明强调要讲“联系”(事物的内部联系)、讲因果,法律分明讲求“有以事实为依据”,怎么可以只关注一个点或几个点?就“强奸”谈“强奸”能回答为什么强奸吗?能理清种种复杂关系关系吗?能揭示作案者主观动机和行为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吗?能说清楚后来莫名其妙的“敲诈”吗?能看清楚最初的情况吗?能说清楚有人为什么撒谎吗?能说清楚完全能避免的事怎么“走向深渊”吗?谁是事前、事中、事后责任者?如果不理清以上种种,显然难识“庐山真面目”。如果连为什么强奸都没搞清楚,怎么“谋划”之类及谁是事态恶化的主推手都没弄清楚,怎么把准案子?仅看实施“强奸”某一点或几点,而忽视整个“面”,不见“全过程”、不见诸多关键性细节,那定性、定量能科学吗?显然是难事。法律工作者只要吃准了事实和法律,读懂了道德与良心,深知责任与使命,能坚守正义与良知,自然就把握了主动权,就抓住了正义与真理,没有不胜之理。

 

   可见,切实把“面”和“过程”及前因后果弄清楚了,诸多矛盾迎刃而解。先看此案涉的“面”。此案确涉家庭、学校、单位、酒吧等诸多社会层面,若相关环节的教育和管理搞好了,是可避免这类案件发生的。首先,家长教育必须跟上,当下社会这么复杂,腐败风气十分严重,严格管教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家长应和社会一样,把“百年树人”作为重要战略任务,把培养品德高尚、充满爱心、大有作为的人才作为平生的使命。社会一些单位、团体不可推脱自己的社会责任,敷衍塞责和失职必然引发严重后果。此案反映了家庭教育方面明显的失误。同样也反映了相关单位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矛盾,尤其是涉事酒吧在事态发展上责任极大。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酒吧放弃了把关责任。这一道“准入”关口失守,很快又主动让第二道关口失守: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随后“限酒关”又失守,当晚喝了几十瓶啤酒,外加更厉害的洋酒。居然还找来陪酒女,陪酒女也放弃责任大力劝酒……如此一个环境,如此放弃责任,怎么不出乱子?酒吧人员放任未成年人进包厢、引喝酒、找“三陪”和谈“出台”的大胆行为,也反映了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再看全“过程”,此事件起点是未成年人进酒吧,,终点是陪酒女被强奸,中间夹着“上酒”,上“三陪”、谈“出台”、尾追未成年人出行等“插曲”。末了还来了个“尾声”——莫名其妙钻出个“私了”的东西。整个过程蜿蜒曲折,险象环生,悲“喜”交加,疑窦丛生。有“迷雾”这是客观存在,可拨开迷雾完全看得出清晰的线索:后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为什么没能避免?谁发挥了重要负面作用?为什么到凌晨5点前5人都没“堕落”?为什么此后不久就出事了?确值得认真深思。“过程”显示:如果诸多关口把好了,各自责任尽到了,此案同样无从发生。退一步说,就是稍把好一两个关口,“漏洞”一堵上,想强奸都强奸不成。前置条件具备(比如酒吧张某和陪酒女及早规劝未成年人离开酒吧,或自己按时下班回家),试问强奸案如何发生?

 

   应该看到,此案与通常的强奸犯作案是明显不同的。不妨先看看两起典型强奸案:一起是新近发生的云南官员强奸4岁幼女案,另一起是禽兽教师强奸诸多学生案。教师本来是受尊敬的,本称“园丁”,可一些坏东西太坏被安上“禽兽教师”别名。其中一起强奸案就是禽兽教师强奸十几名学生的典型案例。其作案过程和思路都非常清晰:瞄准了目标就一个个地残害。像这类坏东西媒体近期已报道多起。那官员谋划强奸也简单明了,直奔主题:当4岁孩子进入他的视线,便凶恶地将她强暴。令群众不服的是,这禽兽官才判5年。盯准了目标,直接设套、设伏,乘机向“猎物”下手,或乘机突然向对方施暴,乃强奸案的典型特征。与此明显不同,此案显现的是被动强奸案,呈现出的是一种被动情况。不是发现了某个目标就马上实施强奸,而是别人在撮合与陪酒女的密切关系,并亲自带着陪酒女去“倒追”男人,“追了一晚”(有称未成年人曾骂“滚”,也打过她,也惊异回到家附近“她怎么还在这里”),未成年人男子和另一名男子终于把此女带进宾馆,据称在这里发生了强奸,同时陪酒女也收了钱。这强奸案确实“特别”,乃至不少网友犯迷糊,引发争议。“哪有女人会一晚上到天亮的把自己赖着送给人强奸的事?这个案子有问题。陪酒女当天一晚上追随客人到天亮,酒喝完了还有什么事要干的呢?肯定商量过或者预谋什么的,不然,酒店张某走时车里那么空,这女的为什么不随张某一起离开?随后的时间里,天都快亮了,如果有什么不愿意干的事,完全有的是机会离开却就是不愿离开?这不明摆着就是为了赖着送给几个她陪的男孩“强奸”的么?而且事后又收了人家的钱,嫌少了还通过酒店讹诈追讨。这样的事谁会相信呢?”“强奸就强奸了,不容狡辩,必须严惩。”“应枪毙。”“判15年都还少。”也有对此持异议的:“这是无视法律的说法,应严格按事实依法处理”。不管如何争议,一个明摆着的情况是不容回避的:酒吧人员先是忙着劝酒,安排“三陪”,接着乘着酒兴大胆与未成年人谈“出台”,并莫名其妙带着陪酒女跟其外出。前后莫名其妙折腾了几乎一晚上时间,天亮前才“事发”。如果“不折腾”,显然不“事发”。各自老老实实回去睡觉,成年人从关心身心健康的角度主动劝未成年人好好休息,还“发”什么“强奸”?(还“出”什么“台”?还有什么“娼”可“嫖”?)

 

  究竟谁在推波助澜?关注整个过程不言自明。5被告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当中那个成年人有更大的责任。青少年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应自觉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否则会引发不良后果,违法犯罪必然受到法律惩治。因此务必坚守“法律”底线。对于社会各方,理应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认真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绝没有任何理由推脱,更不容许做侵犯其合法权益甚至危害未成年人的事。已有媒体注意到“酒吧在此案中的角色”:“梳理这一过程可以发现,酒吧在案件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从招揽被告人(包括4个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介绍陪酒服务,到安排被害人随同李某某等离开酒吧,其工作人员出现在每一关键节点上。”这里的“关节点”是不容忽视的。其行为的后果是不容低估的。其真实的意图是值得挖掘的。未成年人糊里糊涂的“跟进”是值得反省的。走来走去走进一个“陷阱”是令人痛心的。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是必须深刻反思的。某些人的系列行为已完全与《保护未成年人法》相悖,已涉嫌违反有关法规,在此事件中起到了极糟作用。一些有识之士早就提醒,对于社会上一些娱乐场所无视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其危害不小,应引起足够警惕,当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督到位,某些人恐怕难以兴风作浪。对于促成未成年人“下水”的失职和违法之举,以及“敲诈”等违法行为,在查明的基础上也理应在追究之列。显然,如果不能净化环境,不能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不能很好解决与监管缺位相关的失职渎职问题,不能扫除未成年人成长路上各类“陷阱”,必将有更多未成年人陷落或“下水”。这无疑是老百姓极为担心的,也是急待解决的。

 

   有几个关键性细节确应认真核查:是否酒吧人员要的洋酒?是否酒吧人员找的陪酒女?喝酒者是否喝了几十瓶啤酒和若干洋酒(酒精到一定程度是会影响行为的,甚至有喝死人的)?是否有酒吧人员谈及“出台”?是否丢了“就看你们的本事了”这种话?酒吧人员是否真的在凌晨5点过带陪酒女跟到了未成年人李某某家车库,然后突然离开?这几个细节很重要,以此划断,后面就“翻开新的一页”——迅速出问题了。直切点说,谁引出的“下文”?谁作的“序”?谁坚持继续“做文章”?谁“戛然而止”?谁在关键时刻、最危险时刻、最易出问题时刻,女性和未成年人最需要保护时刻突然消失了?哪些人最该尽责任又在丢弃责任?责任尽失能不出恶果?所有这些当然要追究。真相大白了性质也就清楚了,处理问题的“度”和“火候”也就更好把握了。事实和法律拿准了,离公正就更近了。因此,追求事实真相,吃透法律法规,弄清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征和不成熟特点,以追求公平正义的高度责任感严谨细致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确保此案取得良好处理效果的关键。事实上,一些法律工作者已成功承办不少未成年人案件,较好地将庭审变成了法治教育的课堂。由于判决公正,分寸拿捏得当,教育触及灵魂,收到极好社会效果。不仅处理令人服气,而且大大地教育了未成年人,在庭者无不声泪俱下,打心眼里表示要告别昨天,去追求崭新的明天。这不正是群众追求的效果么?

   

   成年人的思维应该是更成熟的、严谨的,一个女青年怎么能通宵不离陌生男人,徒徒在外拖到严重事态发生?网友问:“如没有酒吧服务员张某某最后带杨某某追到人济山庄地下车库,还会有此案的产生吗?……”张某当晚起了很糟的作用,陪酒女自己显然也是有责任的,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劝酒,又与未成年人深夜外出不归,临到凌晨5点仍未离开。有律师指,“在到达事发地湖北宾馆之前,李某某等人曾到另一家宾馆开房,车在宾馆路边停留半小时左右,当时已是早晨5点多钟,车旁有路过行人,五名被告人也全部离开了越野车,但杨女士并未呼救,也未逃跑。”有媒体报道称,“杨女士在相关陈述中则回避了五人曾全部下车这一细节。按她在几份询问笔录中的说法,在到湖北大厦之前,被告人一直在车上跟她在一起,并且殴打了她。”不管怎样不应跟去宾馆。不担心“开房”后果吗?即使去了也该离开或跑,走还来得及,呼救也来得及,毕竟这里有保安和值班人员。对于这类重要细节,确值得认真核证分析,以利公正处理此案。无疑,无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应依法追究,不追究无以彰显法律的尊严,无以维护公平正义,无以净化社会环境和人们的心灵。关键是必须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行事,坚定不移地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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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强奸案有啥“蹊跷”
 


 

 几名未成年人强奸案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而且把其中一个名字也作了高度曝光,现仍热度不减。问题也越“炒”越悬,令人越发猜疑。这究竟是一个未成年人出奇恶案,还是成年人“炒”成的或引发的悬案?又闻此案连着“敲诈案”,更是难解。一起寻常的案子难道真有“蹊跷”?真值得抓住不放把李某“毙了”?或理应“客观看待”?理应冷静对待未成年人问题?执法部门更应弄清楚到底是啥“蹊跷”,有多少“蹊跷”,法律关系和相关事实理清没有?有了这个前提才谈得上公正处理,令群众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证件。”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如果酒吧等场所“准入”关把好了,宾馆等“开房”关把好了,此次悲剧难以发生。


   据媒体消息,李某某辩护律师称,该酒吧经理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等成年陪酒女,明知对方是一群未成年人,却为牟利而故意予以坑害,法律明确规定酒吧不准容留未成年人在此酗酒。不料该酒吧业务经理张某(真实姓名张某某)、经理某某不仅没有拒绝他们到此喝酒,反而把这些未成年人安排在了某包间,而且事先已摆好了啤酒、洋酒、果盘等。而且很快由业务经理某某(某某向公安机关承认当时已发现未成年人年龄很小)(2013年3月11日证)和张某某找来了两位成年陪酒女(所谓被害人,化名子墨)、某某某(化名婷婷)进入包间进行三陪。

还称张某某和二位成年陪酒女一直劝未成年人多喝酒,喝好酒,以增加消费,并且有挑逗性语言和反常动作。看了不少媒体报道,确发现一些蹊跷。


   蹊跷一:“小姐”怎么走到未成年男子身边?律师怎么称是酒吧找来的。酒吧怎么可以干这事呢?

   蹊跷二:已凌晨了还找来“小姐”?“好心人”没考虑后果吗?可以这样做吗?可以向未成年人“开放”吗?可以公然挑战法律吗?怎么敢?

   蹊跷三:成年女子怎么“劝酒”未成年男子?居然两个“三陪”。在确实是不能容忍的,有人追究了吗?

   蹊跷四:难道未成年人成了“酒罐”?据称5人喝了几十瓶啤酒,且在“已喝了几十瓶啤酒的情况下,张某某主动送出已开了瓶的大半瓶可疑的黑方洋酒,所谓被害人某某某又主动多点了一瓶价值1000多元的轩尼诗洋酒。喝了酒不易出事?易出事何以“灌酒”?何以追加洋酒?

  蹊跷五:陪女为啥也猛喝酒?既无视未成年人权益,也无视自己利益,此做法莫名其妙。作为成年女子理应考虑后果和承担后果不能以“糊涂”或“推销酒”作托词。任何不顾“后果”的“推销”,正常人都值得是灾难,或可能发生灾难。尤其是下半夜后男女“激情”的这特殊时刻。

   蹊跷六:至凌晨三点女子为何跟着男子走?不怕强奸吗?不小心保护自己吗?成年女子连安全常识也不懂吗?

   蹊跷七:酒吧介绍“小姐”者何以带着“小姐”追上车?据称,5男子离开,此二人追去,还硬挤上别人的车。确不好懂。

   蹊跷八:“大家”一起吃夜宵也那个必要吗?

   蹊跷九:女子为什么不“逃跑”?这么晚了在外面是危险的,遇到坏人确实不好办。她理应趁早离开或借故走掉,一般女子自然会这样做。此女有很多机会“跑”或离开,以防强奸或不测,可她一直未跑,也未离开。相反,未见有这方面意思,确实不解。

   蹊跷十:喝了酒、吃了饭、夜已深怎么又坐上别人的车子?是未成年人拉上去的?是打上去的?据称是自己跟上去的,这就奇了。这未免太傻乎了。真有那么傻吗?

   蹊跷十一:怎么跟去了宾馆?不担心后果吗?如果担心此时跑还来得及,呼救也来得及,寻求帮助肯定来得及。这不是在荒郊野外,这里是公众场所,有值班人员……

   蹊跷十二:如果面对强奸理应反抗,理应呼救,完全可能会有人来制止。做坏事总是心虚的,未成年人更不可能有多大的胆,至少可致强奸未遂。为什么没这样的情况出现?

   蹊跷十三:怎么搞来搞去随便收了2000元钱?有信息显示出事后现场收了钱。若真这样这更难以理解。被强奸是令人心痛之极的,怎么能去收钱?

   蹊跷十四:怎么迅疾冒出个“敲诈事件”?据称李双江家被敲诈拿50万“私了”,另4人各出15万。果如此,事情则复杂了。谁在关心钱?谁是巨额“私了”款的策划者?整个悲剧前前后后究竟有怎样的因缘?


   只有搞清楚了种种问题和矛盾,切实理清了法律关系和相关事实,才便于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者,切实维护公民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无疑,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严加管束是非常必要的,是不可疏忽的,家长、学校、单位乃至社会各方都应切实负起自己的责任。尤其是一些重要的管理部门更是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对成年人的教育和管束更应该切实做好,如果连“榜样”都出了问题,对青少年的影响就更是巨大。贪污受贿猖獗,买官卖官成风,校长老师嫖娼(甚至强奸),小学生说出“长大了我也要当贪官”,小学生杀人等等,就反映了问题的突出,反映了反腐形势的严峻。显然,只有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下足功夫,充分依靠群众吧群防群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遏制各种违法犯罪的形势才可能根本好转。

 

 

 

 

                这起强奸案原可轻易避免

 

 
    尽管涉几名未成年人强奸案被炒得沸沸扬扬,争论不已,但有一点却是明摆着的:这起强奸案原可轻易避免。也就是说,当时稍微有人做点正事,即合良心、合法律的事,整个事件就避免了,即根本没什么强奸案。对于有基本素质的人来说,做那样的事是举手之劳的事。遗憾的是,似乎没有人尽微薄之力,徒徒让几个未成年人“沦陷”。

 

管好孩子不让其进法律说“不”的酒吧,是家长的责任。在平素的教育中家长没把好这一关,势必留下后患。因社会太复杂了,当下腐败风气太严重了,稍不留神就易出事。家长不可太“喜欢”孩子,太放宽孩子,更不可放纵孩子,这方面确值得认真反思。更应该反思的是社会的诸多层面,尤其是那些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团体,你尽到了责任吗?就此案事发的前后环境而言,就有单位和个人可以尽责,可都把责任甩一边了,落得个“一团糟”。未成年人伤得不轻,如果拉一把或许现在还完好无损。一念之差,一行之别,结果差别竟是如此大,岂不应该好好反思?

 

   怎么能轻易避免?怎么能说得如此轻松?如果尊重事实,好好理一理事发的轨迹,并善于从中反思,就不难发现:确实能轻易避免。前提是:依法、依良心把关。即把好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行为关,把好他们的思想道德关。其重点还在管好前者,只有盯住“榜样”,学生的管理才可能得心应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不只家长有责,社会各方都有责,这是一件理应全社会共同做的事。对腐败和极坏的社会风气,疏于管理者均难辞其咎。此事件发生的圈内就有几道直接关口,有相当一些可尽责的人,若关把住了,一定安好无忧。首先把好酒吧“准入”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证件。”如果酒吧“准入”关把好了,此次事件无从发生。令人意外的是,几个未成年人竟堂而皇之地走进了酒吧,还坐在了包厢。这家酒吧究竟失职否,自己最为清楚。

 

其次应把好“乱吃”关。法律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然而酒吧却大摆“酒宴”,据称“喝了几十瓶啤酒”,“还喝了洋酒”。脚开禁、口开禁,这岂不乱套?再次要把好“乱送”关。此关把好显然有利于防生乱。然而酒吧送啤酒、送洋酒,居然还送“人”。确不可思议,酒吧方面竟为他们准备了“人”。据媒体披露,酒吧张某为未成年人“送”来两个“三陪”。这道“菜”未成年人哪敢吃?谁安排“送”的?应该追究。一些未成年人学坏就是从逐步“适应社会”开始的。对这道“菜”、这类行为,法律说不,正义说不,咋有如此大胆子?如果不“送”陪酒女,不安排陪酒女与未成年人一起喝酒,不“酒壮色胆”,哪轮得到酒吧人员与未成年人谈“出台”?哪会有“出台”这一幕?谁该对这一幕负责?

 

四应把好“乱走”关。不乱走也作罢,没有后来的事发生。问题偏偏出在“乱走”上。喝就喝了,当“三陪”就当“三陪”了,就此打住,赶紧睡觉,至少眼前看相安无事。可陪酒女硬要走,5人去吃夜宵,两女和酒吧张某也去吃。已凌晨3点过了,吃完更晚,5人走,陪酒女继续跟着走。有一个女的未挤上车,而酒吧张姓男子却走掉了。据称,陪酒女竟随5人到了李某某家车库。如果陪酒的杨某不这样老是跟到走,自个早早离开或溜掉,也无后面的事发生。此外应把好“教育”关。从年龄来说,酒吧张某和陪酒女都是成年人,应主动教育未成年人不进酒吧,不喝酒,晚上不乱走。同时注意“身教重于言教”,用实际行动教育未成年人,即不喝酒、不陪酒、不“夜不归屋”、不“乱走”,真心劝他们早早回家,多把心思用在学习上,不仅不会出乱子,当会出现好结局。遗憾的是这一幕没有出现。

   

   当然还应把好“开房”关。住宾馆等都必须登记,必须出示身份证。1成年人和4未成年人凌晨5点左右“开房”,还带一个女的,当引起宾馆方注意。如果男女6人开的是一间房,则更应引起注意(严格说是不允许的)。宾馆方面把好了登记关吗?把好了“开房”关吗?关注了5男1女的行踪吗?《保护未成年人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引起了重视吗?采取过什么措施吗?只“开房”收钱是不对的。“开房”究竟可能发生什么?那里面是否发生了什么?宾馆方面是必须认真关注的。若尽到了应有的责任,当说得过,至少不会呈现不可收拾的乱局。还需重视自我保护关。几个未成年人进酒吧自身就有责任,最初的喝酒等行为也明显欠缺自我保护意识。不善于严格要求自己,行为自然会越发离谱。杨某从陪酒等面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到夜不归,均是不妥的。其事后告5人强奸,为何不注重自我保护?到宾馆“开房”前(哪怕到了宾馆),有不少机会离开或溜掉,可没有离开和溜掉。5个男人“开房”,你去做什么?任何懂得自我保护的女性都不会去,更不会“收钱”。若各自自我保护到位,此事件当无从谈起。

 

   纵观整个过程,确实有无数可避险的关口,其实只要有一两个重要关口把住了,绝没有这起事件的发生。哪怕把住了一个普通关口,也不会出现现在的事态。关关失守,事情自然麻烦了。原可轻易避免的没有避免,还生出个“敲诈95万”(“李某某50万”、“另三人各15万”)的黑东西,确实令人惊秫。整个过程理应认真查实,切实拿实拿准。其间透出的种种信息和矛盾,以及如何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如何惩治乱作为者、失职者和各类违法犯罪者,确实值得我们认真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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