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闻,针对外界媒体揭示的在美国次级债危机中“中行亏损额最大,约为38.5亿元”的说法,8月14日,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予以回应,称“这一报道毫无事实依据,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但是,笔者细读这位发言人发表的谈话,却深感回应者的底气不足,原来正如发言人所言他还处在“缄默期”。难道他一直“缄默”,公众就只能一直猜哑谜?
首先,国内的投资者有权利及时知情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美国次级债危机波及全球金融机构,许多中资金融机构无疑也遭受到了损失。然而,在如此“重大事项”面前,相关的上市公司全都装做哑巴,所有的媒体也一片失语。我以为,这是极端不诚信、极端不负责的表现。人民和投资者的利益遭到损失,实乃重中之重的“重大事项”,理应及时预警,及时披露。假如连在美国次级债危机中遭受损失也不算“重大事项”,那么上市公司究竟还有没有应该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呢?
其次,人们对负面的“重大事项”总是遮遮掩掩,不说也不报,国内的公众投资者长时间被蒙在鼓里,等于剥夺了民众和投资者知情权,这不但严重违反“三公”原则,而且也使相关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自身处于“被动挨打”的尴尬境地。你从不及时向公众投资者披露“重大事项”,也不披露预警情况和评估投资美国各种债券的风险情况,那么你就只能被动地“回应”了。关键问题是,上市公司的“回应”不宜羞羞答答。相关媒体报道说的有数据“在美国次级债危机中,中行亏损额最大,约为38.5亿元”,
你回应此说“毫无事实依据”,那你就理应亮出你的确实可信的数据和“事实依据”。
遗憾的是,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的“回应”没有列举一个数据,即没有以任何的事实依据来反驳“毫无事实依据”的报道,让国内的公众投资者还是一头雾水。
再者,笔者以为,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所言“中国银行已定于8月下旬公布今年上半年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报告”,是不妥当的托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事项”,这与“中国银行已处于今年上半年经营状况和财务报告正式公布之前的缄默期”并不矛盾。无人不知,持有美国次优按揭债券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但在遭遇到美国次级债这么大的危机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岂能把预警、预亏和评估损失也全都“缄默”掉了?在如此“重大事项”面前,为何各国的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都没有“缄默”,惟独中资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在“缄默”?
如此“缄默”,我们的信息披露制度岂不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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