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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花式撞球协会正式规则〔赛会规则〕

(2007-04-14 14:13:01)

   

http://photocdn.sohu.com/20060527/Img243438691.jpg

    http://bbs.hlj.net/UploadFile/2006-7/20067721573586691.jpg

    以下规则为有关所有落袋撞球之比赛方式、得分、执法及责任。但本规则中之所有戒条及原则为基本规则的一部分,适用于正式或非正式比赛。为了能够简单明了地叙述这些规则,有时会使用男性代名词(注:他),在实务上该称谓适用于所有选手或选手团。
1-1选手的责任:
选手有责任了解比赛所有相关的规则、条例及赛程表、流程表等。即使主办单位得尽其所能为选手准备好所有相关资讯,但主要的责任皆落在选手身上(例外情况请参看守则2-14),若选手不自行索取及熟读相关资料,当发生违反规则的情形时,选手便会丧失其应有的权益而无追诉权。因此,选手务必了解、熟知一切相关规章,这是选手本身的义务。
1-2确认比赛所使用之器材:
比赛前选手必须自行确认其所使用球及有关器材皆为标准及合乎规则,否则一经开始比赛后,选手无权抗议其所使用器具的合法性。(除非比赛的对手及主办单位双方认同其抗议,且比赛大会方面有适当的补救方法)
1-3器材之使用:
除了器材本身设计之使用方式外,选手不得改变其用途(请参考规则3-40及3-41)。举例说明:滑石粉容器、巧克等不得用来支撑架杆器(或支撑手架杆),且选手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同时使用超过两组架杆器,架杆器亦不得使用于架设球杆以外的任何用途。选手不得使用多出的球或没有使用到的球来测试球是否能通过或当作其他用途(决定开球权之比球不受此规定之限制)。当没有裁判员执法且球台上三角框的位置没有画线显示时,选手可用三角框检视球是否在三角框内(请并参考守则2-13)。

1-4使用器材之限制:
选手可自由选择使用任何品牌之巧克、滑石粉、球杆、架杆器等。但是,主办单位有权限制选手之任何会损及比赛球具或比赛状况之行为,比方说:一位选手可能被禁止在绿色的球台布上使用红色的巧克;或因为可能会弄脏球台布和球,而被要求不得过分使用滑石粉;也可能因为其所使用的球具(杆)发出不当之噪音,影响到其他参赛选手而被禁止继续使用该球具(杆)。(请参看守则2-15)
1-5球台画线部分:
排球时必须使用三角框,每一张比赛球台都必须配备一付专用的三角框并加以记号,以确保比赛的过程中每一张球台所使用的三角框为同一付。并且以笔在球台布上正确地画出1.三角框的正确位置,以确定排球的准确性及一致性。2.排球线(long string),以确保摆球的准确性。3.发球线,以确定母球(或子球)是否在发球线后。同时,头点、中心点及脚点也要明确地标示出来,不论是小心的标以十字记号或用标点来标示。但若比赛并不要求须有以上的记号,则头点及中心点可不必标示出来。
1-6主办单位之自由决定权:
主办单位有权决定有关赛事之其他合适的规则及程序,比如:要求选手的服装、决定报名费收取方式、报名费退费方式、赛事时间之弹性安排、抽签方式、练习程序等等。但是,若主办单位欲取得世界花式撞球协会(以下简称WPA)对该赛事之认可,有一些基本条件必须符合WPA的要求,特别是关于确保奖金的正确分配方式。
1-7延迟开赛:
选手必须在该场比赛开始后15分钟内至比赛场地准备好并开始比赛,否则以弃权论,其对手获得保送。实际开赛时间以原来大会排定的时程或比赛当时由大会公布的时间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1-8比赛时不得练球:
选手在比赛进行中不得练球;任何不属于比赛应有之出杆,均为犯规(参考规则1-6)

1-9不得接受任何协助:
在比赛进行中,选手不得与任何旁观者讨论打球的方法,如果选手询问观众并接受其建议,则该选手视同自动弃权。除了对手外,任何给予选手口头或非口头协助的旁观者,一律由主办单位驱逐出场。(有关打者请参考守则2-25)
1-10没有离开球台:
当选手出杆权结束后,他必须立刻停止出杆动作并离开球台,否则视同输了该局比赛。但   14-1球比赛例外,此种行为视同故意犯规。
1-11出杆太慢:
当裁判觉得选手在比赛进行中出杆太慢而影响到比赛进行时,有权警告双方选手应在每次出杆后45秒内继续出杆(双方选手均须遵行),若裁判判定其中一位选手出杆时间超过45秒而犯规,其对手获得出杆权。
当选手出杆时,其计时是由前次出杆结束后开始,直到他以球杆上的皮头接触到母球为止。击球后,所有球移动的时间不予计算。当选手获自由球时,时间的计算是由母球在他手上,且排球已完成时起算;同时在45秒结束之前10秒时,必须给予选手警告,若选手超过时限而未出杆即为犯规,依规则判决由其对手上场出杆。但因计时员疏忽而延迟计时,致使某位选手超过时限,则该选手不算犯规,其时间应由延迟计时起算。
1-12暂停比赛:
若选手在裁判宣布比赛暂停后依然出杆击球,则该选手视同输了该场比赛,因为暂停比赛之宣布视为明显之停赛警告。(参看守则2-24)
1-13暂停:
每一位选手只能在一盘或一局中轮到自己上场时要求暂停,或是基于主办单位的行政考量。暂停时裁判员或大会行政人员必须在球台上放置"暂停(Time Out) 或类似的标示牌。暂停时双方选手不得在该球台上练球。基本上每一位选手在一场比赛中只有一次5分钟暂停的权利。

1-14弃权:
如果选手宣布弃权,则自动输掉该场比赛。若选手在其对手上场出杆时,企图转开他手中的球杆,将被视为弃权,裁判员可不必警告而直接宣布该选手弃权。(请参考守则2-18)
1-15保送之计点规则
选手因任何理由被保送时,无论在被保送前其得分多少,一律不作正式比赛记录或记点,而以赢"W(F)" ,或输"L(F)"为记(如被取消资格,视同保送对手)。若因对手弃权而获保送之前,该选手在比赛中正好创下单杆最高分(或类似的有奖项记录),该单杆最高分或记录仍具有赢取比赛奖励或奖金的效力。
1-16比赛无裁判员时:
在比赛无正式裁判员时,任何双方的争执,将由大会负责人或其指派之人代替仲裁之。
1-16-(1)母球犯时:
当比赛设有正式裁判员时,任何一方选手在出杆前、出杆时及出杆后,以球杆、衣服、身体的一部分、架杆器及巧克等碰触到球,皆犯规。但若比赛没有裁判员在场时,在上场打球不小心碰到位于选手与母球之间之不动之球时,并不算犯规。一但上述情况发生时,选手应让大会负责人重置被扰乱的球回其原先正确位置,如果选手不愿意该些球被归回原位,此时若他之任何正常打击之球碰到该些未归回原位的球,或者是球通过未归回原位之球原先停放的部分位置时,该打击算犯规。总之,应早点请大会负责人来归位该些被扰乱之球,当然不可在球仍未静止时来摆放。同时在大会负责人未归位任何被扰乱之球前,任何出杆打击其他球的行为皆为犯规。
但若非打者选择让该些被扰乱之球留在新的位置时,此时这些被弄乱之球算已归位,且随后之出杆打击不算犯规。但不论任何人在比赛中碰到母球时一律算犯规,当然在正常的打球时,用球杆皮头来接触母球不在此列。

1-16-(2)跳球、剁杆之犯规:
在无裁判员执法的比赛中,若选手欲使母球跳过、绕过或剁过障碍球(该球为非目标球),致使该球移动(无论是因手、架杆器或是出杆后球杆的延伸所造成)均为犯规。
1-16-(3)第三者的意见:
若发生难以判别的争议情况时,任一选手可请求大会或第三者,以判定该情况之合法性。
1-16-(4)解决争议:
当双方选手发生争议时,应由大会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予以解决。
1-16-(5)难以辨别之击球状况:
若母球几乎同时击中一目标球及一非目标球,而无法判定究竟先击中何球时,应判定对非出杆者有利(注:即打者犯规)。
1-16-(6)排球:
排球时必须尽量将每一颗球互相靠紧,除非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避免以球敲击,必要时最好以毛刷仔细刷扫三角框范围内之球台布,尽可能使其平顺。

(裁判守则)

2-1赛会行政人员及裁判员:
当这些守则谈及裁判员时,应注意裁判员之特权及自由决定权亦延伸适用于大会行政人员。
2-2裁判员之权力范围:
裁判员有职责维持比赛秩序并为比赛执法,裁判员之判决即为终决,不容异议。他对他所执法的比赛有全部的权力,他可审慎地考量何时与其他大会人员一同商议有关的规则释义、球之放置位置等。
总之,任何判决由裁判员决定,选手不得任意向大会提出申诉,除非裁判员作出错误的判决或用错条例时,方可由主办单位更正其判决。裁判员可依他个人认为合适的方法来做判决。
2-3裁判员之回应能力:
裁判员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回答选手所提出的一切客观的有关比赛之问题,譬如:球是否在三角框范围内、球是否在发球线后、目前比数、尚余几分得胜、双方选手是否犯规以及在某种状况下所适用的规则等。当裁判员被问及有关规则释义时,他必须以他所了解的细节尽力说明。但即使裁判员说错亦不能做为选手犯规的护身符。裁判员不得加入个人的主观意见,以至影响到比赛,例如:指导选手如何击球、是否可打某组合球、对选手分析球台上的情况等。
2-4最后判决权
虽然这些规则尽其所能的来涵盖所有比赛中所产生的情况,但偶会有些不寻常的情况发生而需要对规则的适用性做某些阐释。在此特别的情况下,主办单位之负责人或其他行政人员针对该情况所做出的决定(不同于裁判员的判决需求)将为最终的判决。
2-5严禁裁判员参与赌博:
裁判员严禁参与任何有关该赛事之赌注,若发现裁判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比赛或任何参赛选手下赌注时,则立刻取消该裁判员或工作人员之资格并没收其所有的工作酬劳。
2-6开赛前之动作:
开赛前裁判员有责任检视球台与球是否清洁,同时必须确定巧克、滑石粉、架杆器等器材均已准备妥当齐全。当特殊比赛规则要求时,他将标示台布上各种球点、发球线、摆球线及三角框线。

2-7排球:
当裁判员排三角框之球时,选手可在排好后检视之。但裁判为排球之独一无二的决定者。
2-8指定击球:
当比赛项目规定必须指定球、指定袋时,选手可自由选择出杆打击任何一颗子球,但在出杆前必须指明打击何球、入何袋。选手无须说明将以何种方式把子球打入球袋,如借球、开仑、打组合球或借颗星(皆为合法)。除了指定之子球外,其他同时入袋之子球亦算合法进球。若裁判员误叫,选手必须在出杆前诉之更正。虽然裁判员误叫,但他如判断该选手所合法击出的球为其本意,则其进球算。
2-9犯规之判决:
当犯规时,同时在判决未告知双方选手前,比赛不得继续进行。当基于某些特殊比赛规则下为母球自由球(ball- in -hand)时,裁判员应将母球捡起后交给下家打者并告知他为母球自由球,且裁判员应宣告"自由球(ball - in -hand ) "。
2-10难以判别之击球:
若母球几乎同时击中目标球及非目标球,而裁判员不能确定母球先击中何球时,则判定对非出杆者有利。(注:即打者犯规)
2-11清除、转移球袋内之球:
当比赛使用无自行回球轨道之球台时,裁判员必须把已满或将满之球袋内之球移至其他球袋,以确保进球没有阻碍。选手有责任提醒裁判员执行该项任务,因为,若击入球袋之子球因球袋已满而跳出球袋,该球不算进球得分,且选手无追诉权。
2-12清洁母球或子球:
在比赛过程中,选手可以要求裁判员清洁擦拭一颗或有球台上的球,一旦选手出要求,裁判员必须将所有显污的球擦拭干净。
2-13选手不当使用器具:
裁判员应随时注意选手是否依器材或附件原先设计之用途或使用方式来使用,或是使用"器材规格"内所界定的不合法器材。然而,在选手坚持不当使用如上所述之器具且已被告知此种使用行为不合规定后,仍一意孤行时,裁判员或其他大会行政人员则可采取"违反运动员精神"条例处理之。(请亦参考规则1-3及1-4)

2-14警告指示:
裁判员在选手即将严重犯规之前,必须给予警告(如将连续三次犯规、选手要求协助,或被判犯规后仍企图继续出杆等),不论裁判员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来执行,否则选手的犯规只算是基本犯规(除非有特别的规定)。例如:当比赛项目有规定裁判员必须提醒选手时,该犯规选手在出杆前只算一次犯规。当裁判员该提醒选手某球为冻结球而裁判员未事先宣告时,任何与该球碰触的球都算是碰到颗星。当这些情况发生时,裁判员必须立即警告且给予选手足够的反应时间。当选手已出杆或即将出杆才给予警告,则不算给选手足够的时间来回应,此时该警告将视同未曾发出。
2-15将球置回原来位置:
当裁判员有必要将意外移动之球置回原来的位置时,裁判员必须尽其所能为之,而选手应对裁判员的重摆球完全接受。但若不能肯定其原来位置时,裁判员有权询问其他人的意见。
2-16外来的干扰:
当有外来的干扰影响到出杆的结果时,裁判必须将受到干扰而移动的球置回其原位,由原来出杆的选手重新出杆。若外来之干扰不影响出杆的果而其他的球有移动时,则由裁判员将移动的球置回原位,比赛继续进行。若移动的球无法恢复原状时,则该局重新排球,由原先开球的选手重新开球。
2-17超出发球线时之警告:
当选手获得线后自由球时,将母球的1/2置放于发球线上或超出发球线时应予以警告,此种情况下若选手将母球击出时该次打击犯规。但如果选手将母球置于发球线外且超过特定距离时,裁判员不需警告选手即可在选手出杆后判犯规(参考该有关比赛规则的罚则,同时亦参考规则3-8)。
2-18留在选手座规则:
选手在其对手上场打球时,必须留在大会为他设置的座位上,比赛中若欲离开座位必须征得裁判员的同意,而裁判员必须认定该时机是否适当、有无滥用权力来扰乱对手的情事。若一选手没有得到裁判员同意而擅自离开比赛区,视同弃权和输掉比赛。

2-19禁止外来协助:
除非某一竞赛规则中特别允许,在比赛中选手不得接受任何方式之击球建议。选手不可在除了与大会行政人员或对手或暂停外跟任何人做言语或非言语的沟通。若选手在比赛中需要饮水、其他球具或其他事由,在取得前必须经过裁判员或大会行政人员之许可,若裁判员认定选手不当接受外来协助时,可以引用"违反运动员精神处理条例"以处理。在团赛或双打时,基于"主办单位之自由定权"下,沟通规则可由合适的单位做出适当的修改。
2-20非选手所造成之妨碍
当比赛进行时,有非选手从旁干扰而影响到比赛一方或双方选手时,裁判员有权要求该位人士离开会场。
2-21判定两次击球:
当母球与子球中间之距离不超过一个巧克时,裁判员必须特别留意该次出杆是否犯规。在此情况下,除非裁判员可以确认,否则下列方法可供参考,以判定是否两次击球;当母球在碰触子球后,跟着子球向前移动超过半颗球即为犯规。为了避免判决的困扰,规则3-21-1亦可适用。
2-22抗议:
比赛选手有权要求裁判员或主办单位行政人员解释规则或抗议裁判没判犯规;但抗议应在下一出杆前立即为之,否则该抗议将不予考虑或接受。如果选手没如是做,则该犯规视同未曾发生。裁判员是实际上的最后判决者,但若任一选手认为裁判员误用某规则,或误判或阐释错误,此时裁判员应将该事件提交大会负责人或其代表人处理。大会的负责人或他的指定代表人之规则释义为最后决定,且直到该抗议被解决前,比赛将须暂停。双方选手应尊重对方提出要求大会行政人员到场或要求裁判员来检查及确认一问题规则。不尊重对手之要求将可引用非运动员精神条例判其失格或弃权。
2-23出杆太慢:
请参看规则1-11。
2-24暂停比赛:
若裁判员认为在选手抗议时或某些情况下不适宜让比赛再继续进行,可暂时停止比赛。若因外人介入而干扰到比赛,比赛可暂停直至该位人士离场后,继续进行。(请参看规则1-12)
2-25违反运动员精神处理条例:
裁判员有责任及权力监督每一位选手保持其运动员精神,若有选手之行为使其他选手、大会、主持人或整体撞球运动的形象难堪、伤害及破坏时,大会行政人员、裁判员等皆有权处罚或取消该选手之比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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