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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动态假装潜水张杰官司法庭真实笔录秘密证据暴光 |
分类: [娱]之选秀 |
原告:因被告不辞而别,造成违约,提出赔偿违约金60万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事实是原告雪藏被告,且从未将参加商演的合同向我方出示,故我方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
举证质证:
原告方举证
一、2004年10月都市丽人一份
证明内容:被告为2004年我型我秀年度总冠军且为原告签约艺人。
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未能证明系争演艺代理协议的存在。(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演艺代理协议的存在性)
二、推广艺人演艺代理数份
证明内容
1、时间为04.9.1-11.8.31
2、被告授权原告为其全球演艺独家代理人 (张杰授权上腾为上腾全球演艺独家代理人)
3、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参加任何商演及签订任何演艺协议
(没有经过上腾的同意,不能参加任何商业演出及签订任何的演艺协议)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证明了协议的内容,但我方有证据证明原告并非有资质的演艺经纪机构(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上腾只证明了协议的内容。张杰律师有证据证明上腾并非是一个有资质的演艺经济机构)
三、原告在05-06为被告所出的唱片两张
证明内容:原告履行了协议,并未违约,被告无权解除协议。
(上腾履行了合约书上所写的X年之内出X张专辑的协议,上腾没有违约,张杰没有权力接触之间的协议)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证明发行唱片,不能证明全面旅行了协议。
(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上腾只能证明他们为张杰发行过唱片,但却不能证明他们是全面的履行了合约上的协议)
四、“型秀张杰报名快男”网页公证书
证明内容:
1、未经原告同意参加快男
(没有经过上腾的同意私自参加快乐男生的比赛)
2、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了上腾与张杰之间的合约协议,张杰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媒体报道只是传来证据,无证明力。(意思应该是说媒体方面的报道和所传过来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
五、原告的公开信一封,内容为要求被告就报道事实向原告作出解释及声明协议仍然有效。
证明内容:
1、协议有效,被告违反协议约定
(张杰违反了与上腾间的协议和约定)
2、被告继续违约的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失 (张杰无视与上腾间的协议,继续的违约行为,对上腾造成了损失)
说明:因被告手机关机且未提供有效联系地址,故原告将此公开信以传真方式抄送天娱及湖南卫视
(因为张杰的手机总是处于关机状态,并且没有提供过有效的联系地址,所以,上腾将“内容为要求被告就报道事实向原告作出解释及声明协议”的公开信以传真的方式送至天娱及湖南卫视)
被告:真实性有异议,该份公开信未加盖公章,未能判断来源及日期,且被告本人从未收到此信,仅证明原告的态度及判断,无关联性。
(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存有异议。这份公开信没有加盖公章,不能判断它的来源和日期,并且张杰本人从来没有收到过这封公开信,仅此证明上腾的态度和判断,没有关联性)
原告说明:此信并非正式公函,故未加盖公章,体现了原告对被告苦口婆心的规劝。
(这份公开信虽然不是正式的公函,而且也没有加盖公章,但体现了上腾对张杰苦口婆心的归劝)
六、被告07年4月19日发出的解除协议的律师函
证明内容:
1、被告于07.4.14报名参加快男,4.19发函解约,违约在先
(张杰在07年4月14日报名参加的快乐男生,但在报名后,也就是4月19日才发通知函要求解决,所以张杰违约在先)
2、原告不同意被告在函中列明的三点理由 (上腾不同意张杰在信函中列出的3点解约理由)
被:原告收到此函,则协议已经解除。 (张杰律师认为,只要上腾收到了张杰发出的解约信函,就代表他们之间的协议已经自动解除了)
七、4.20原告所发的函,同样抄送天娱及湖南卫视
(4月20日上腾发给张杰的信函同样发给了天娱和湖南卫视)
内容:
1、代理协议仍然有效
(上腾继续代理张杰的协议依然有效)
2、被告应立即退出快男比赛,停止违约行为
(张杰要马上退出快乐男生的比赛,停止他违约的行为)
证明内容:
1、协议的有效性
(合约协议还有效)
2、警告被告的违约责任 (警告张杰的违约责任)
被告:有关代理协议已经解除,不存在违约行为 (有关代理协议已经在张杰给上腾送出解约书且上腾收到此函时就已经解除,不存在违约行为)
八、“张杰改投天娱门下”的网页公证书
证明内容: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参加快男并与天娱签约,违反协议约定。(上腾没有同意张杰参加快男并且签约天娱门下,违反了他们之间的协议约定)
被告:媒体报道,只是传来证据,且协议已经解除,故与原告无关。
(没有证明效力,并且协议已经解除,所以与张杰无关)
九、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内容:
1、04我型我秀总成本为10836112.41元
(04年的型秀制作总成本)
2、原告为被告发行唱片成本为1873945.22元 (上腾为张杰发行唱片的总成本)
3、04.9.1-07.7.1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为54261.77元 (04年9月-07年7月间,上腾为张杰垫付的总款项)
证明内容:
1、04年我型我秀被告应承担总成本的20%,故七年每年为309603.21元
(04年首届型秀冠军张杰应该承担第一届到现在的所有几届型秀比赛的制作总成本的20%。也就是说从第一届开始到现在所办的型秀比赛的所有制作成本都要由张杰来支付一部分)
2、原告为被告发行唱片,扣除盈利共亏损468486.30元
(上腾为张杰发行的唱片,除去盈利,还需支付亏损的费用)
3、04.9-07.7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4261.77元 (04年9月-07年7月,张杰只向上腾支付了5W多的费用)
4、1+2+3=832385.28元,其中张杰应承担70%约为人民币70W(除去张杰只支付的5W多外,还需付清剩余的钱)
被告:
1、该份审计报告仅用于专项目的,与本案无关,且于我方在工商局调取审计报告有较大出入
(以上那份审计报告只能用于专项的目的,与本案无关,并且,上腾给出的审计报告与张杰律师在工商局取调的审计报告有很大的出入)
2、只有制作成本,而无收入。(也就是说上腾只给出了节目的制作成本,而没有给出收入的那部分)
原告说明:
1、收入来源为广告收入,由smg收取。
(张杰的收入来源是广告代言,而广告收入则是由SMG收取,而不是上腾)
2、依据超女的违约金,一般为制作成本的50%以上,且通过劳动仲裁。
3、原告至今仍向被告卡内打钱 (上腾至今还在给张杰的卡里打钱)
被告:
1、广告收入为st与smg的关联交易,应一并计算
(上腾是SMG下属的一个子公司,所以广告收入是上腾与SMG共同的,应当计算在一起)
2、仲裁与诉讼无关
3、合同已经解除,原告愿意往被告卡内打钱是原告的事情
(合约早已解除,上腾至今还在往张杰卡里打钱那是上腾自愿的事,与张杰无关)
被告举证:
1、
证明内容
1、原告未经行政许可,无权进行营业性演出,故系争协议无效
(上腾没有经过行政许可而开办公司,本身就没有权力进行任何营业性的演出,所以,协议无效)
同时提供天娱是有许可证的
原告:要求查看原件 (想看天娱的许可证原件)
被告:文化局无法出具证明,法院可以调取,但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主张有许可证的应出示。(文化局无法出具证明,但法院可以调取,而且,举证责任在上腾那边,上腾如果说自己有许可证就应该出示相应证件)
原告:网页未公证,真实性有异议,且营业性演出与演艺经纪合同无关。
(网页性质的证件没有公正,真实性存有异议,并且,营业性的演出与演艺经纪合同是无关的)
被告:公证处只证明过程
2、
证明内容:
1、与st审计报告有出入,无法辨别真实性 (张杰律师所取得的审计报告与上腾的有出入,无法辨别其真实性)
双方交换证据,双方律师针对关键问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答辩。上腾总经理陈耀川好像对官司信心十足,申请了一个大法庭进行公开审理,其律师出示了9项证据,而张杰方面只出示了两项证据。但张杰经纪人黄亮表示:“我们在审理中完全占了上风!”
上腾被指没有营业许可证(张杰甩出“秘密证据”)
上腾起诉张杰违约并索要赔偿60万元,可是昨日张杰的律师却提出了一个非常关键问题。律师称上腾根本没在上海市文化局等相关机构备案,没有营业许可证,凭什么可以签约艺人并举办演出,现在还要索赔?上腾的律师声称上腾只是培训艺人的,和其他经纪公司不一样,这一说法其实默认了自己没有许可证的说法。在这一问题上张杰的律师证据确凿,让上腾措手不及,黄亮透露说:“这是我们协调了很多方面的关系才调查到的,完全出其不意。”
张杰唱片销量有假?
在上腾索赔60万的理由中,有针对张杰唱片造成的亏损的赔偿。上腾称张杰唱片在2005年只卖了30多万张,但张杰律师出示了从工商局查出的数据,是50多万张。黄亮称,上腾要求张杰赔偿的60万并非违约金,是包括服装费、节目制作成本费等,这些都是非常可笑的赔偿理由,也是张杰律师攻击对手的“要穴”。法院将择日开庭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