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第87号)
(2014-12-16 14:55:29)
标签: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卫生部 |
分类: 法规规章规范、政策 |
部长
2012年9月6日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 制作要求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第七条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
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
第十一条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十三条
告知书应当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者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识、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当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并告知逾期未回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
第十四条
告知书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审批表应当写明当事人、案由、申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第十七条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应当写明物品或者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
第十九条
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所需的时间,同时告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延期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物品清单应当注明被附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等内容,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告应当写明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理依据及时间。公告的纸张规格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封条的规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
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案情摘要应当按照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罗列事实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七条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八条
检查时间指在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当写明: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检查地点应当写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内容记录要将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第二十九条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记录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三十条
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承办机构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如科(处、室)等。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卫生监督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明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既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当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当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四条
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意见记录”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六条
复核意见书应当写明陈述申辩人的姓名、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以及复核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所进行的陈述和申辩的复核,应当在复核意见书中写明卫生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等内容。
记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九条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裁量是否合理等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第四十条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卫生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号码等内容;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注明身份证号。同时,还应当写明被处罚人的地(住)址。
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清楚,如罚款缴往单位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第四十一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第四十二条
送达回执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等内容。
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记录留置送达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
催告书应当写明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申请书中的“()”内填写行政决定的名称、文号或者编号。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执行的内容,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使用续页应当写明所接执法文书的名称,有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页码、日期。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应当写明提出建议的起因,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具体建议、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第四十八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现场使用的执法文书可以提前加盖印章,并做好领用登记管理。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第五十条
附件: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