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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不应成为“文明嫖客”的保护伞

(2012-03-11 08:01:42)
标签:

甄砚

嫖宿幼女罪

强奸罪

赵某某

行为人

杂谈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甄砚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并且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更有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保护伞、免死牌。

甄委员的提案不由得让人想起略阳县的“嫖宿幼女案”来。

网络小丑星短评:

2011918日,略阳县某初中学生高某与朋友苏某约不满14岁的女同学赵某某到县城一酒吧玩耍,高某以自己有病,要很多钱看病为由,欺骗赵某某坐台挣钱。赵某某先后与6人发生了关系。今年2月,略阳县人民法院对嫖宿幼女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31日至2日,对6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罪名均为“嫖宿幼女罪”,另对一名中间人以介绍卖淫罪论处。

6人中其中包括2名镇干部1名村干部1名老板和2名农民。法院之所以对这6人以“强奸幼女罪”论处,大概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这6人的行为比较文明,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强迫性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因为这6人找的是“失足少女”,属“正常的”嫖娼行为。

其实早在20031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十四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犯罪。后来不知道为什么这一批复一直未能执行。偿若执行的话,如果这6人不知道赵某某不满14岁,或者明明知道却一口咬定不知道,是不是就应该被判为无罪?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略阳案中其中一名犯罪分子是以介绍卖淫罪论处的,这说明上面的6人确实奸淫了不满十四岁的赵某某,也就是说属于某人大代表提出的属于“扫淫”的范畴。显然构成了强奸罪。完全可以以强奸罪论处。

本案发生以后,就有网友提出,如果这6人不是村镇干部、老板和老实巴脚的农民,而是一些社会上的小混混,并且在发生性交易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或者吃“霸王餐”,是不是就应该判处其强奸罪?

很显然,这是个未知数。但不管怎么样法官断案不能以行为的“文明”与“不文明”而论罪。另外,不管出于怎样的考虑,法律与法律之间不能发生冲突,更不能自相矛盾。因此,丑哥认为甄委员的建议还是有一定的道理。(吕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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