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必死无疑的四大理由(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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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妙吕梁宋体情节特别恶劣陕西省高院杂谈 |
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1年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不服,4月28日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第一,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似眼神不好;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第二,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第三,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进行积极地赔偿。第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药家鑫案二审将于今日上午8时在陕西省高院开庭审理。
网络小丑星认为二审会维持原判。原因如下:
一是药家鑫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二是本事件影响特别大、特别坏。不严惩不足以服众。
三是受害人家属要求给其判极刑。
四是本案的判决正处在我国严厉打击酒驾醉驾、二次辗压、制造车祸后又“激情杀人”的风口浪尖上。
不过,即然是法院断案,也肯定有其不确定性,也许陕西省高院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尽量减少死刑的精神发回重审,再审改死缓。但药家鑫还是必死无疑,只不过这一死是若干年后的老死而不是因杀人被处死。随便杀死一个与自己毫不相关的人,自己再老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吕梁远整理)